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配套规定

出版时间:2010-6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法律及其配套规定丛书》编写组 编  页数:179  

内容概要

  中国法制出版社一直致力于出版适合大众需求的法律图书。我社2001年5月率先推出“法律及其配套规定”丛书,深获广大读者的认同和喜爱,业界人士誉称该丛书的出版在法律图书中掀起了“蓝色风暴”。2004年8月,我社精选出发行量较大、百姓常用的法律法规,推出了“常用法律配套规定便携本”系列。2005年9月。  应广大读者要求,我们对该丛书进行第三次改版。  本着“以读者为本”的宗旨,秉承“永不自满,深入、细致”的专业精神,我社在保持原优势、特色的基础上,对其进行全新改版,推出此套《法律及其配套规定》(第四版),旨在解决广大读者学法、找法、用法的困惑与不便。

书籍目录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立法宗旨第二条 适用范围第三条 拆迁原则第四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的定义第五条 拆迁主管部门第二章 拆迁管理第六条 拆迁的条件第七条 申请拆迁许可证须提交的资料第八条 拆迁公告与宣传第九条 拆迁期限第十条 拆迁实施主体第十一条 委托拆迁第十二条 被拆迁人禁止行为第十三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第十四条 (须公证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第十五条 达成协议后拒绝搬迁的处理第十六条 未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处理第十七条 强制拆迁第十八条 拆迁特殊设施第十九条 (未完成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第二十条 补偿安置资金的用途第二十一条 拆迁档案管理制度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第二十二条 拆迁补偿第二十三条 补偿方式第二十四条 货币补偿第二十五条 房屋产权调换第二十六条 拆迁公益事业用房第二十七条 拆迁租赁房屋第二十八条 用于拆迁安置的房屋第二十九条 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第三十条 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第三十一条 搬迁补助费与临时安置补助费第三十二条 过渡期限第三十三条 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补偿配套法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节录)(2004年3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节录)(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节录)(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节录)(2007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节录)(1990年2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节录)(1997年11月1日)行政法规及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2003年9月19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2004年6月6日)部门规章及文件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2003年12月30日)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2004年7月20日)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2005年10月31日)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1991年7月8日)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2003年12月1日)房地产估价规范(1999年2月12日)房产测量规范(2000年2月22日)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细则(1993年12月1日)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细则(1992年10月9日)附录1.房屋拆迁案件相关数据速查2.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计算公式3.常用文书

章节摘录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后,方可向政府提出行政强制拆迁申请。未经行政裁决,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拆迂。  第19条拆迁人未按裁决意见向被拆迁人提供拆迁补偿资金或者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不得实施强制拆迁。  条文注释  本条第一款规定,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能够申请强制拆迁的情况只有一种,即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也就是说,强制拆迁是以有裁决为前提的,行政机关强制拆迁的行为实际上是在实现自己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内容。原《条例》规定以下三种情况下可以实施强制拆迁:(1)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又反悔,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绝拆迁的;(2)未达成协议,也未进行裁决,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绝搬迁的;(3)作了裁决,在裁决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绝拆迁的。新《条例》规定第一种情况下通过仲裁或司法救济解决,第二种情况下不得实行强制拆迁,只有第三种情况下可以实施强制拆迁,尽量减少了强制拆迁的范围。实施强制拆迁还必须办理证据保全。  实施强制拆迁有两种方式:(1)行政强制拆迁,即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由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实施;(2)司法强制拆迁,即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人民法院实施。在实施强制拆迁时,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的补偿安置同时实施。  不管是行政强制拆迁,还是司法强制拆迁,都必须具备三个法定条件:(1)拆迁人都必须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被拆迁人拒绝接受的,拆迁人可以申请提存,以保证被拆迁人获得权利补救。(2)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向公证机关办理被拆除房屋有关事项的证据保全。实施强制拆迁房屋证据保全时,公证机关应通知被拆迁人到场。如其拒不到场,公证员应在笔录中载明。  ……

编辑推荐

  1.以法释法:将与主体法条文联系紧密、能直接对主体法条文有注释说明作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条文置于主体法条文之下,标明效力层级,从最权威的角度对主体法条文进行解读。  2.请示答复:收录全国人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国务院各部委对于具体问题的请示答复 这些请示答复是对具体法律适用的问题或具体案件的处理所作出的答复,反映了对某一具体问题或个案的处理思路、方法,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3.条文注释:对主体法条文以及密切联系的条文进行综合适用解释,注释法条中的重点、难点,帮助读者把握法律规定的精髓,掌握法律原意。  4.案例指引:紧扣法律条文,收录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部门公布的典型案例的裁判摘要。通过相关案例,可以进一步领会和把握法律条文的适用,从而作为解决实际问题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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