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索赔100招

出版时间:2010-8  出版社:中国法制  作者:金钥匙普法中心 编  页数: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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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索赔100招》秉承金钥匙系列图书的风格,着眼于日常生活中经常出现的法律纠纷,主要包括合同、人身伤害、劳动合同、工伤、拆迁、征地、土地承包、医疗、婚姻家庭、道路交通等领域,端正读者索赔理念,理清读者索赔思路,完善读者索赔知识,丰富读者索赔技巧。     本书为其中一册,包括了征地程序、征地补偿款的分配和使用等章节,在每一章中,精选了与该章主题相契合的法律文件,并用相关的请示答复作为脚注对主要法律文件进行加工,便于读者查询具体问题的处理。

书籍目录

一  综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节录)(2007年3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节录)(1998年12月27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2010年5月15日)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附相关解读)(2010年6月26日)  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2004年11月3日)  索赔100招    1.土地征收不等同于土地征用      2.明确征地的主体只能是国家    3.土地征收的对象是集体所有的土地    4.国家只有在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才能征地    5.我国法律对土地征收审批权限的规定    6.土地征收制度包含征地审批、安置补偿、争议处理    7.土地征收后用地单位超过两年未使用的,应依法进行相应处理    8.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土地,必须经征收才能转为国有土地二  征地程序三  征地安置补偿标准四  征地补偿款的分配和使用五  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六  征地安置补偿纠纷处理

章节摘录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期内,妇女因结婚、离婚、丧偶而迁移户籍,在新居住地取得承包地以前,在原居住地仍可以保留承包地。在户籍已经迁出了原村集体经济组织,落户于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情况下,并不意味着就已经脱离了原集体经济组织。而且,在新户籍所在地取得承包土地之前,其保留了原居住地的承包地,从事实上看,该村民显然还未脱离原集体经济组织。如果其户籍已经迁出原居住地,原居住地不再保留其承包地,可以认定其已经不再是原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4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如果村民在原居住地保留承包地,而在新户籍所在地取得承包地之前,迁出的村民可以要求参与原居住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的分配。

编辑推荐

  端正索赔理念  理清索赔思路  完善索赔知识  丰富索赔技巧  《征地补偿索赔100招》收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地管理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附相关解渎)  征收土地公告办法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作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常用招数  第2招 明确征地的主体只能是国家  第24招 被征地居民有权在征地补偿听证过程中旁听  第32招 未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手续时确定补偿内容的途径  第36招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的确定时间  第54招 农户对土地的改良投入可以在土地补偿费中主张  第65招 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后,享有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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