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中国民法学的理论转型

出版时间:2010-9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柳经纬  页数: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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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如果不是遵伟的提醒,我也许真的可能忘了这个“序”。3月中旬,遵伟向我提出我所承担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社会转型时期的民法学理论研究”(项目编号:06BEⅫ23)的结项成果(“回归传统——以改革开放以来民法学的理论转型为重点的中国百年民法学之考察”)交由他所服务的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我当时正出差在外,回复说回京后再联系。回京后,于3月底将稿子发给他。5月5日,遵伟来到昌平谈出版事宜时,问我是否要写个“序”或者“后记”什么的,我一时没能反应过来,原来发给他的稿子既没有“序”也没有“后记”。这个“序”还是要的。“社会转型时期的民法学理论研究”的结项成果虽仅十余万字,但却整整折腾了我四年,平均每天不足百字。这并非我的懈怠所致,而是对于这样一个具有宏大叙事的课题,资料搜集和研究难度都比较大。作为亲历者,我对于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民法学的理论转型问题,有着切身的感受,也早已做了较为充分的资料准备工作,并形成了较为清晰的研究思路,但是一坐在电脑前就发现下笔(实际上是打字)其实并不容易。而且,由于我将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民法学的理论转型问题置于清末继受西方民法学以来的百年民法学术史中加以考察,这就更加大了写作的难度。

内容概要

当代中国的民法学,就其历史渊源来说,源于清末至民国时期对德日等大陆法系民法及民法学的继受。在这个时期,实行“拿来主义”策略,逐渐构建起以私法理念为基础的较为系统的民法学理论体系。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随着对旧法统的废弃和对旧法理论的批判与否定,因继受而初步成形的私法理论体系至此戛然中止。进而,伴随着意识形态的全盘苏化,以及生产资料公有制和计划经济体制的建立,中国转而接受了前苏联的社会主义民法学理论。这是一种服务于高度集中的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的民法学理论。其基本特点是强调民法学的党性原则和坚持民法的公法观。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以市场化为目标取向的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社会主义法治(法制)的恢复与发展,中国民法学在服务于改革实践的过程中,不仅获得了繁荣发展,而且也逐渐实现着自身的理论转型。在这一理论转型过程中,中国民法学逐渐摆脱了前苏联社会主义民法学的影响,摆脱了党性原则尤其是阶级斗争理论的桎梏,放弃了民法的公法观,转而积极吸收大陆法系传统私法理论的素养,并借鉴某些英美法的因素,初步形成了以私法理念为基础的民法学理论体系。这一理论体系符合中国市场化改革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她是“中国”的,但未必是“中国特色”的。然而,在实现民法学理论转型的过程中乃至当下,中国民法学都存在着先天不足而导致的理论成熟性的欠缺,构建中国民法学理论体系的任务依然任重而道远,民法学界当需继续努力!

作者简介

柳经纬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科研处处长。并任华南师范大学客座教授,澳门科技大学兼职教授,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厦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著有《我国民事立法的回顾与展望》(2004,主编)、《当代中国民事立法问题》(2005)、《感悟民法》(2006)、《当代中国债权立法问题研究》(2009)、《共和国六十年法学论争实录:民商法卷》(2009,主编)等。《当代中国民事立法问题》获教育部高校人文社科优秀成果三等奖(2009)。

书籍目录

自序内容提要导言第一章  清末至民国时期的中国民法学  一、民法学的发展与民事立法的进步相互促进  二、透过日本接受德国民法学  三、实行“拿来主义”的策略第二章  新中国成立至改革开放之初的中国民法学  一、具有强烈的意识形态色彩,以党性理论取代民法学的科学性  二、坚持民法公法观,否定社会主义民法的私法属性第三章  改革开放以来的中国民法学  一、摒弃阶级斗争的理论,积极借鉴和吸收西方民法学  二、逐渐摆正了理论与实践的关系,民法学在服务改革开放的伟大实践中整体理论水平得到提升,科学性得到加强  三、抛弃民法公法观,重新认知民法的私法属性第四章  关于中国民法学体系构建问题的思考  一、关于“中国特色”与民法制度及理论创新问题  二、关于民法学的学术共识问题  三、关于民法学研究的方法论问题  四、关于立法论的视野与中国民法学的理论构建问题  五、关于中国民法学的学术流派问题第五章  基本结论附录一:回归民法附录二:民法调整对象之争附录三:关于民法私法属性问题的讨论

章节摘录

插图:对于属于他所有的劳动对象、劳动工具的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关于债和合同制度,他说:“债权制度是流通领域的经济活动的基本制度。债是法律上可期待的信用,它是承认让渡商品和实现商品价值在时间上分离的结果。债是确认这种分离造成不平衡的合理性,保证这种不平衡趋于平衡。由于债权制度的设立,给商品交换带来了巨大的方便,它使商品交换超出了地域、时间和个人的限制。所以设立债权制度是经济生活所必需的。”这更是着眼于经济体制改革以来商品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与在民法的调整对象问题上的主张一致,佟柔始终是从商品经济的角度来研究经济体制改革中提出的问题,并从民法制度建设层面提出解决这些问题的对策和方案。这种以探索民法理论问题和民法制度的构建为切人点,研究经济体制改革提出的重大问题,构成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法学理论研究的基本风格。然而,研究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大实践和理论问题,不是民法学的目的,民法学研究的目的在于为解决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大实践和理论问题献计献策,真正发挥理论对实践的引导作用。回顾改革开放以来民法学所走过的历程,可以说,中国民法学界在这方面所取得的理论成果和所作的理论贡献都是十分可观的。无论是在农村土地承包制、国有企业改革和国有土地制度改革等重大实践课题方面,还是在民法的调整对象和地位(私法)等民法基本问题以及物权法、合同法、侵权法、人格权法、公司法等民商事法律制度的构建方面,民法学理论研究都取得了丰硕的理论成果,为从立法上解决这些问题提供了理论支持,发挥了重要的理论指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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