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法律·法规·规章

出版时间:2011-1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中国法制出版社 编  页数: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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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法律工具箱”系列突出法规汇编的实用性和便利性,旨在选择每个领域所有常用的法律文件,采用科学便利的分类方法,提供全面迅速的检索途径,希望成为读者学习和运用法律必备的工具箱。

书籍目录

一、综合 建筑法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城乡规划法 行政许可法二、工程招投标及承包发包 招标投标法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三、勘察设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四、工程施工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纠纷案件适用法律 问题的解释五、工程监理 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六、工程质量管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七、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八、工程造价与结算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九、从业资格 注册建筑师条例十、节能环保抗灾 防震减灾法(节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十一、执法监督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

章节摘录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第二节土地使用权划拨,  第二十三条【土地使用权划拨的定义】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依照本法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第二十四条【土地使用权划拨范围】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第三章房地产开发  第二十五条【房地产开发基本原则】房地产开发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第二十六条【开发土地期限】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房地产开发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范。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八条【土地使用权作价】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价入股,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  第二十九条【开发居民住宅的鼓励和扶持】国家采取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措施鼓励和扶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居民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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