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的规范解释

出版时间:2011-4  出版社:丁亮华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11-04出版)  作者:丁亮华  页数: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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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强制执行的规范解释:在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汇集了作者多年从事执行实务和专注理论研究的成果。虽然每篇论文都分别有单独的内涵,但它的研究涉及执行当事人、执行措施、财产分配、执行救济等各个领域,其中的内在逻辑给人以对强制执行的整体把握。《强制执行的规范解释:在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基于强制执行,又不限于强制执行,而是穿梭于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深刻揭示了强制执行的复合性和复杂性。

作者简介

丁亮华,1978年6月生,江西赣州人。现任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二庭副庭长,审判员。主要研究领域为民商法、强制执行法。出版有《最新民事执行程序解读与运用》、《强制执行法通沦》(合著)、《民法判例与问题研究》等著作。在《中国法学》、《现代法学》、《判解研究》、《人民司法》、《法学论丛》(台)、《民商法沦丛》、《私法》、《人大法律评论》、《厦门大学法律评沦》等刊物发表学术沦文40余篇。

书籍目录

执行力的扩张及其界限——以民事执行中当事人的变更和追加为中心物权变动与强制执行——基于《物权法》确立的物权变动规则误封误卖案外人财产之权利救济——基于强制拍卖性质与第三人请求权体系之检讨参与分配制度之研究——有限破产主义背景下的执行债务清偿在纠错与救济之间——《民事诉讼法》第202条和第204条的展开抵押权实现之非诉执行途径——从解释论看《物权法》第195条第2款

章节摘录

版权页:己独立的利益,故不属于执行力所及范围。台湾“民事诉讼法”第401条规定:“确定判决,除当事人外,对于诉讼系属后为当事人之继受人者,及为当事人或其继受人占有请求之标的物者,亦有效力。”(《日本民事诉讼法》第115条第一款规定:“确定判决对以下所列的人有其效力:……为本款前三项所列的人(当事人、诉讼担当人、前两者的承继人)而持有诉讼标的物的人。”显然,此处明确了既判力与执行力的扩张限于为当事人或其继受人利益而持有诉讼标的物。但是,德国法对此持不同立场。《德国民事诉讼法》第727条第一款和第729条规定了执行力对系争物占有人的扩张,但并未强调需以当事人或其继受人利益而持有请求标的物为条件。为此有学者主张,对于为自己利益占有请求标的物者,也应受到执行力的约束。笔者以为,是否要求第三人为当事人或其继受人利益而占有请求标的物,实为各国立法政策问题,而非制度逻辑之必然。在《日本民事诉讼法》上,并非为自己利益而占有标的物的直接占有人,不属于真正意义上的占有人。而若占有标的物系为自己之利益,则将成为用益权人、质权人或典权人,这类占有人具有自己的独立利益,并不完全依存于当事人,其利益应当在诉讼中以诉讼参加等方式反映出来。

媒体关注与评论

本书汇集了作者多年从事执行实务和专注理论研究的成果。虽然每篇论文都分别有单独的内涵,但它的研究涉及执行当事人、执行措施、财产分配、执行救济等各个领域,其中的内在逻辑给人以对强制执行的整体把握。全书基于强制执行,又不限于强制执行,而是穿梭于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深刻揭示了强制执行的复合性和复杂性。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俞灵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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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的规范解释:在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由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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