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医药卫生法典

出版时间:2011-3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编  页数:948  字数:1239000  

内容概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典系列(第二版)”根据我国最新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清理工作编纂而成,展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基本成果。
本系列致力于为国务院及国务院所属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行政服务;为法制工作者、司法工作者、法学研究者及广大人民群众服务;为依法治国、建没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服务。

书籍目录

文号索引
拼音索引
第一篇 综 合
第二篇 医务人员及医疗机构
(一)医疗机构
(二)医务人员
第三篇 医疗业务
(一)处方和病历管理
(二)血液管理
(三)医疗器械和废物管理
(四)医疗保健
(五)计划生育
(六)疾病防治
(七)医疗事故处理
第四篇 卫生
第五篇 药品
第六篇 食品

章节摘录

版权页: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第四条内部审计机构及内部审计人员在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开展审计工作。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定期听取汇报,研究部署工作,及时批复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审计报告,并督促有关部门、单位落实审计意见,保证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第五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置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审计人员,开展审计工作。年收入3000万元以上或拥有300张病床以上的医疗机构、年收入2000万元以上或所属单位多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设置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其他卫生企业、事业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也可以授权本单位其他机构履行审计职责,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审计人员。第六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有审计、会计、经济管理、工程技术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内部审计人员实行岗位资格准人和后续教育制度,各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和保障。第七条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必须具备中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或5年以上的审计、会计工作经历。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任免应征求上级主管内部审计机构的意见,并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免。第八条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准则和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内部审计工作。第九条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内部审计工作,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保护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保证内部审计开展工作和培训所必需的经费。第三章 业务指导与监督第十条卫生部内部审计机构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国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并对部属(管)单位组织实施内部审计。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内部审计机构负责指导和监督本地区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并对所属(管)单位实施内部审计。各类卫生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负责本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并对所属机构进行审计和业务指导、监督。各部门、各单位内部审计机构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指导和监督。第四章 内部审计职责与任务第十一条卫生行政部门内部审计机构对本系统内部审计业务指导和监督的主要职责是:(一)按照国家法律和法规,制定内部审计制度规定及工作规范;(二)指导和监督有关部门、单位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内部审计人员,按规定开展内部审计工作;(三)制定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组织行业内部审计及审计调查活动;(四)组织审计业务培训,开展审计工作研究.交流审计工作经验,表彰内部审计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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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3条)

 
 

  •   有规定的按规定办,没规定的按规矩办,没规矩的按领导意思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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