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法典

出版时间:2011-4  出版社: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11-04出版)  作者: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编  页数:1015  

内容概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典系列(第二版)”根据我国最新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清理工作编纂而成,展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基本成果。  本系列致力于为国务院及国务院所属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行政服务;为法制工作者、司法工作者、法学研究者及广大人民群众服务;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服务。

书籍目录

文号索引拼音索引第一篇 综合第二篇 土地管理(一)综合(二)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三)农村土地承包、宅基地管理(四)土地利用与开发整理(五)土地复垦(六)建设用地管理(七)土地权属(八)土地登记(九)土地转让(十)土地调查(十一)土地监察(十二)土地征收第三篇 矿产资源管理(一)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二)矿产资源补偿费(三)矿权申请、许可与登记(四)矿权转让_(五)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六)煤炭资源(七)矿产资源储量(八)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项目第四篇 海洋管理第五篇 地质环境管理第六篇 测绘管理

章节摘录

版权页:第二百四十四条【占有物毁损、灭失】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请求赔偿的,占有人应当将因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人;权利人的损害未得到足够弥补的,恶意占有人还应当赔偿损失。第二百四十五条【占有保护】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附则第二百四十六条【不动产登记制度立法】法律、行政法规对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作出规定前,地方性法规可以依照本法有关规定作出规定。第二百四十七条【实施日期】本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89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公布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诉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条【独立审判原则】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第四条【法律适用】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第五条【合法性审查】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第六条【审理制度】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第七条【当事人地位平等】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第八条【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原则】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第九条【辩论原则】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第十条【检察监督原则】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编辑推荐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法典(第2版)》是由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

图书封面

评论、评分、阅读与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法典 PDF格式下载


用户评论 (总计1条)

 
 

  •   最新的一本法典 很实用
 

250万本中文图书简介、评论、评分,PDF格式免费下载。 第一图书网 手机版

京ICP备13047387号-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