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出版时间:2011-10  出版社:中国法制  作者:中国法制出版社  页数:295  

内容概要

尽管近年来司法考试命题有所改革,但是法条在司法考试中的重要地位是难以取代的。通过对历年司考试题的分析,我们发现除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理学、法制史等纯理论学科和个别部门法外(主要体现在国际法),90%以上的试题都有直接的法条依据,但是命题又绝不会停留在简单的法条记忆层面,而是一种事实-9法条的穿梭适用。因此,真正理解、参透法条并在做题时运用自如,是取得司法考试成功的关键。
本书即在对司法考试综合研究分析和总结众多过关者实际经验的基础上,为广大考生提供最实际有效的一种司法考试复习方法。
 一、主体法与配套法条融会贯通
 
本书在保证司考法条完整性的基础上,将与主体法相关的司法解释、实施条例等拆解,以【关联规定】的形式融入主体法中,使二者紧密结合,不仅方便查阅,更有助于理解记忆。
 二、深入分析、讲解知识点
 
本书首先以【导读】对各部门法的主要内容、司考侧重点等作了简要说明;再以【常考法条归类提示】归纳总结了2002年司法考试以来常考的重难条文;最后以【命题点分析】深入、透彻地剖析难记难理解、易混易错知识点。从而使考生多角度地掌握法条,提高复习效率。
三、典型习题以练促记
在重难点法条后,附有【强化自测】,通过典型习题的考查方式帮助考生真正做到活学活用,全面提升考试能力。
四、对于理论科目,以知识点为线索。穿插【命题点分析】、【强化自测】等,帮助全面理解和掌握司法考试的重点、难点和命题思路。

书籍目录

第一部分 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004年3月1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88年4月1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3年3月29日)
  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9年3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2004年3月14日)
 反分裂国家法
  (2005年3月1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流行示威法
  (2009年8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2010年3月1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1982年12月1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
  (1982年12月1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2004年10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1998年11月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1989年12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2001年2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1990年4月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1993年3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2006年8月27日)
第二部分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2005年4月27日)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22日)
 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1997年8月3日)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2007年2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2000年3月15日)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
  (2001年11月16日)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
  (2001年11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003年8月27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9年12月1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009年8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2009年8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2007年4月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2009年8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2007年5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1989年4月4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7月24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8月27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11月2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补贴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11月21日)
  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2004年5月1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年1月14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年1月14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0年3月8日)
 ……

章节摘录

版权页:插图: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本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提名、酝酿候选人的时间不得少于2天。第二十三条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代表对于确定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代表或者选民,也可以弃权。第二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本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可以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候选人,也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另行提名、确定候选人。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不足的名额的另行选举可以在本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进行,也可以在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进行。另行选举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副主席,人民政府副职领导人员时,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差额数,进行差额选举。第二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补选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时,候选人数可以多于应选人数,也可以同应选人数相等。选举办法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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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5条)

 
 

  •   中国政法大学搞了一个校雕,下面是一部宪法,上面是一个地球,以示宪法之重要。但人们走过时都会心一笑:“宪法顶个球!?”不知道是不是真的?
  •   很不错,价格也实惠,就是不小心买错了,给退了
  •   速度很快,质量也不错,比较满意!
  •   写作体例很科学,便于复习。
  •   题目少而且解释不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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