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德融资租赁法律制度比较研究

出版时间:2011-11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胡晓媛  页数:188  

内容概要

本书对中德融资租赁法律制度的各个方面作了深入细致的比较,找出了差异的主要方面,并分析了导致差异形成的深层次的原因,为我国如何改善融资租赁的法制环境、健全融资租赁的法律制度提供了一定的借鉴和启示。

作者简介

胡晓媛,女,1977年12月生,法学博士,现任教于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主要研究方向为经济法学、金融法学。近年来在《法学》、《公司法律评论》、德国《FLF》杂志等发表若干文章。主持上海市浦江人才计划等三项课题。

书籍目录

导论
一、研究范围和研究对象
二、重点问题及研究方式
三、研究方法和相关文献
第一部分 德国融资租赁
第一章 融资租赁的发展及其经济意义
第一节 历史发展
第二节 当今的经济意义
第二章 融资租赁的基本概念和形式
第一节 基本概念
第二节 融资租赁的类型
一、金融租赁
二、经营租赁
三、厂商租赁
四、不动产租赁
五、售后回租
六、融资租赁的特殊类型
第三章 融资租赁对企业的经济意义
第一节 融资租赁与企业经济
第二节 相关财务税收法律制度
一、经济所有权和民法上所有权之区别
二、租赁物经济所有权人的界定标准
三、融资租赁与税法
……
第二部分 中国融资租赁法律制度
第三部分 比较结论
结语
主要参考文献
附录
后记

章节摘录

版权页:   在融资租赁交易中,出租人是租赁物的购买人,供货商应当按照购买合同向出租人承担租赁物质量和权利瑕疵的责任。出租人作为租赁物的所有人,又将租赁物通过租赁的方式移交给承租人使用,依据德国民法典一般租赁的相关规定,出租人应当向承租人保证租赁物没有质量和权利上的瑕疵。但在融资租赁业务中,出租人虽为租赁物的所有人,并不直接对承租人承担租赁物质量或权利瑕疵责任;为了保护承租人的利益,出租人将自己享有的对供货商的租赁物瑕疵责任索赔权转让给了承租人,当租赁物存在质量和权利瑕疵时,承租人可以直接向供货商主张相关的权利(租赁物瑕疵请求权转移机制)。 融资租赁交易中租赁物瑕疵请求权转移机制是由各方当事人的实际地位和利益所决定的。出租人按照承租人的意愿购买租赁物,并指示供货商直接交付给承租人,之后在租赁期间内租赁物一直由承租人占有和使用。由此可以看出,与一般租赁中的出租人相比较,融资租赁中的出租人对租赁物没有真正的需求,购买租赁物的目的主要是满足承租人的需要。出租人与租赁物也没有形成真正的占有和控制关系。与承租人和供货商相比较,出租人对租赁物状况并不了解,也不具备判断租赁物是否有瑕疵的能力,因此,由出租人承担租赁物瑕疵责任有失公允。 与出租人不同,供货商是租赁物的出卖人,在出卖租赁物时应当保证租赁物没有瑕疵。在交付租赁物后,供货商应当在买卖合同约定的范围之内向出租人承担租赁物的瑕疵责任。租赁物存在瑕疵的,出租人享有向供货商主张其承担租赁物瑕疵责任的权利。但,如前文所述,出租人在融资租赁交易中并没有真正的占有和控制租赁物,对租赁物的真实情况并不了解,租赁物是否存在瑕疵,出租人也没有能力(出租人并不了解租赁物)和机会(出租人不占有租赁物)对此作出判断。所以,更为合理的是,租赁物瑕疵的判断应当由租赁物的选择人和实际控制人——承租人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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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德融资租赁法律制度比较研究》适合从事相关研究工作的人员参考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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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3条)

 
 

  •   书不错,就是有点薄,如果内容再丰富些就好了
  •   xue xi zhong
  •   对于各国法制比较往往是促进本国法制进步的动力之一,这本书讲述的内容值得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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