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会法典

出版时间:2012-3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页数:467  

内容概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释法典”丛书是我社集数年法规编撰经验,创新出版的大型实用法律工具书。本套工具书不仅全面反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成果,而且秉特权威、实用的理念,相信能够成为广大读者理解、掌握、适用法律的首选工具书。
  本套工具书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主线,结合日常司法实践领域确定分册,独家打造七重法律价值:
  一、出版权威
  中国法制出版社是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所属的中央级法律类图书专业出版社,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文本的权威出版机构。
  二、内容全面
  书中收录的法律文件均为近三年来国家大规模法律文件清理工作后的现行有效文本。各分册涵盖相关领域重要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以及法律法规规章的适用解释及函复。
  三、注释精炼
  本书在重要法律文件前专设【理解与适用】,并以【注释】形式对重难点条文进行阁释,注释内容在吸取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对条文的权威解读中精华的基础上,结合司法实践全新撰写,与时俱进。
  四、案例指导
  本书专设【公报案例(指导案例)】和【典型案例指引】,案件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及其他权威出版物、各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书等,收录大量案例全面展示解决法律问题的实例,这是市面上其他图书所无法比拟的。
  五、层级清晰检索便捷
  1.各分册按照法律文件的效力等级分为法律、行政法规及文件、部门规章及文件、司法解释及文件四个层级。
  2,重难点法条下以【链接】 的方式索引重要的关联条文,提供相关且有效的条文援引。
  3,特别在目录后设置【典型案例索引门,迅速定位案例资源,以此最大限度地提高图书的即查即用性。
  六、附录实用法律工具
  书中收录经提炼的法律流程图、诉讼文书、纠纷处理常用数据等内容,帮助读者大大提高处理法律事务的效率。
  七、超值增值服务

书籍目录

一、财政
 (一)预算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1994.3.22)
 行政法规及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
  (1995.11.2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
  (1985.7.27)
 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
  (1997.11.17)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2011.1.8)
 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
  (2011.1.17)
 部门规章及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
  (1989.12.13)
 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
  (1986.12.31)
 罚款代收代缴管理办法
  (1998.5.28)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2005.6.8)
 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2005.7.26)
 财政预算资金拨付管理暂行办法
  (2001.11.3)
 中央预算资金拨付管理暂行办法
  (2000.11.4)
 中央对地方专项拨款管理办法
  (2000.8.7)
 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
  (2009.11.5)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2009.6.22)
 财政检查工作办法
  (2006.1.26)
 财政监督检查案件移送办法
  (2008.12.16)
 文书范本
  1.财政监督检查案件移送通知书
  2.财政监督检查移送案件询问函
  3.送达回证
 (二)政府采购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2002.6.29)
 ……
二、财务
三、会计
四、审计

章节摘录

  第二十五条 向消费者个人零售小额商品或者提供零星服务的,是否可免予逐笔开具发票,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第二十六条 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牧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第二十七条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第二十九条 开具发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  第三十条 《办法》第二十六条所称规定的使用区域是指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区域  第三十一条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第五章发票的检查  第三十二条 《办法》第三十二条所称发票换票证仅限于在本县(市)范围内使用。需要调出外县(市)的发票查验时,应当提请该县(审)税务机关调取发票。  第三十三条 用票单位和个人有权申请税务机关对发票的真伪进行鉴别。收到申请的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并负责鉴别发票的真伪;鉴别有困难的,可以提请发票监制税务机关协助鉴别。  在伪造、变造现场以及买卖地、存放地查获的发票,由当地税务机关鉴别。  第六章罚  则  第三十四条 税务机关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面通知当事人;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案件,应当立案查处。  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政处罚,由县以上税务机关决定;罚款额在2000元以下的,可由税务所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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