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11

出版时间:2012-3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教学法规中心 编  页数:186  

内容概要

  《学生常用法规掌中宝(2012-2013):婚姻家庭法11》收录法规全面、对重点法条精致加工并提供便捷检索途径、便于随身携带、随时翻阅的法规汇编,对于法律学人而言,无疑意味着学习时间的节省、学习效能的提升;而这样一本法规汇编又收录了大量的司考真题、考研信息以及学习资料检索途径,则不仅意味着学习视野的开阔、学习资料的丰富,更意味着法律学人能够在日常的学习中,为未来的法律职业生涯以及步入更高一级的学术殿堂打下坚实的基础!

书籍目录

婚姻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4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1年12月24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3年12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1年8月9日) 婚姻登记条例(2003年8月8日) 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4年3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1989年11月2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1989年12月13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993年11月3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1996年2月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3月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节选)(2007年3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节选)(2005年8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1年6月2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09年8月27日) 监护与抚养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节选)(2006年12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1999年6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节选)(2009年8月27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节选)(1988年4月2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993年11月3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按中国法律离婚的父母对子女的权利义务,中国婚姻法的规定如何理解的函(1987年8月21日) 民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关于离婚当事人申请再婚登记的补充规定》的通知(1998年12月18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执行《关于离婚当事人申请再婚登记的补充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7月19日) 收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8年11月4日) 司法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若干问题的意见(2000年3月3日)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25日) 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1999年5月25日)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25日) 司法部关于在涉外收养中严格审查和办理公证的通知(1995年7月10日) 民政部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2008年9月5日) 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1985年4月1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85年9月11日) 附录 一、学法导航 1.法学核心期刊 2.常用法律网络资源 二、考研前瞻 1.名校法学院历年考研真题 2.备考指南

章节摘录

版权页:   第二十一条 【抚养费范围】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第二十二条 【应准予离婚的条件】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符合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应准予离婚”情形的,不应当因当事人有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 第二十三条 【“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判断】婚姻法第三十三条所称的“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可以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前三项规定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断。 第二十四条 【探望权纠纷的诉讼受理】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二十五条 【探望权的中止和恢复】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 第二十六条 【提请中止探望权的主体】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 第二十七条 【生活困难】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 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第二十八条 【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主体与限制】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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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常用法规掌中宝:婚姻家庭法(2012-2013)》收录法规全面、对重点法条精致加工并提供便捷检索途径、便于随身携带、随时翻阅的法规汇编,对于法律学人而言,无疑意味着学习时间的节省、学习效能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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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2条)

 
 

  •   这款法条对于法学专业的孩子来说是最好最全面最详实的了,平时上课强烈推荐这本。
  •   做得跟百科全书式的,很多都与法律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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