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解释论

出版时间:2012-4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赵运锋  页数:249  

内容概要

  传统刑法解释与现代刑法解释的理论基础与价值取向不同,致使两者在多个层面都彰显对立。《上海政法学院学术文库·刑事法学丛书:刑法解释论》围绕刑法解释立场与理念、刑法解释方位位阶、刑法解释与刑法文本、刑事政策、公众民意的关系,以及刑法解释限度、目的、主体等问题进行阐述,并对刑法推理机制、罪刑关系、刑法的成长等内容进行深入探讨,从而提出规范刑法解释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就具体问题提供解决思路,为完善刑法学提供参考和借鉴。

作者简介

  赵运锋,男,河南杞县人,法学博士,华东政法大学博士后,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讲师。先后在《中国刑事法杂志》、《法学论坛》、《政治与法律》、《法律适用》、《上海金融》等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60余篇,并有4篇文章被人大复印资料《刑事法学》全文转载。出版专著《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司法适用研究》,参著《刑法基本原理与司法适用》、《职务犯罪的侦查与认定》,参编教材《特殊类型罪犯矫治》。

书籍目录

第一章 法官刑法解释
 第一节 法官刑法解释的成因
  一、为了维护刑法的稳定性
  二、为了实现实质正义
  三、为了及时审理案件
 第二节 法官刑法解释的困境
 第三节 解释困境的负面效应
  一、僵化司法能动性
  二、破坏司法独立性与程序性
 第四节 法官刑法解释的出路
  一、赋予法官刑法解释权
  二、废除错案追究制
  三、禁止案件请示
第二章 地方司法解释
 第一节 地方司法解释的内涵与主体
 第二节 地方司法解释的积极功能
  一、维护刑法规范的适用性
  二、贯彻刑事政策的需要
 第三节 地方司法解释的负面影响
  一、地方司法解释背离刑法基本原则
  二、地方司法解释有悖法治统
  三、地方司法解释突破刑法规定
 第四节 地方司法解释的规范与完善
  一、规范解释主体与解释内容
  二、保证刑法文本的及时性与适用性
  三、构建监督机制与撤销机制
第三章 刑法扩大解释
 第一节 扩大解释的价值评说
  一、扩大解释的正向价值
  二、扩大解释的负向价值
 第二节 扩大解释的限度争议
  一、单一标准说
  二、综合标准说
  三、规范维度为主与效果维度为辅
  四、立法原意说
 第三节 扩大解释的限制
  一、刑法文本应力求准确清晰
  二、加快刑事立法节奏
  三、强化判决书的说理性
  四、慎重对待实质解释
  五、提高法官素养
 第四节 扩大解释的规制
  一、对有权司法解释,应设置违宪审查机制
  二、对于个案司法解释,应发挥二审与再审的效用
第四章 刑法实质解释
 第一节 形式解释与实质解释的对立
 第二节 形式解释与实质解释的统
  一、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
  二、由罪生刑与以刑制罪
  三、出罪与入罪
 第三节 实质解释的适用界域
  一、刑法规范具有交叉性
  二、刑法规范具有模糊性
  三、刑法规范具有滞后性
 第四节 实质解释的规制
  一、实质解释只能在疑难案件中适用
  ……
第五章 刑法目的解释
第六章 刑法解释方法位阶
第七章 刑法立法解释
第八章 刑法解释立场
第九章 刑法解释乱象与梳理
第十章 刑事政策与刑法解释
第十一章 刑事法律推理
第十二章 行为功利主义与规则功利主义
第十三章 柔性司法克制主义
第十四章 刑法的成长性
第十五章 以刑制罪论要
第十六章 罪后行为探究
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四、慎重对待实质解释  从刑法理论角度考察,实质解释的倡导会推动司法主体进行扩大解释。当然,实质解释概念的提出并不是为了促进司法主体实行扩大解释,但它的一个间接效果就是为司法主体使用扩大解释应对实践问题提供了理论依据。  实质解释是与形式解释对应而生的,是对形式解释进行检讨和批判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实质解释论是实质刑法观的构成要素,倡导从实质正义的角度解读刑法规范,并理解犯罪构成,主张从刑罚适用的妥当性与合理性考量犯罪构成的符合性。质言之,根据实质解释论,分析行为的刑法属性不是从犯罪到刑罚而是从刑罚到犯罪的判断过程,所以在实质解释论那里,决定犯罪是否构成或构成何罪的关键不是犯罪构成而是刑罚适用的妥当性与合理性。“为了实现刑罚处罚范围的妥当性,只能对那些值得处罚的行为动用刑罚,这导致对某种行为成立犯罪的判断不可避免地要从处罚必要性和合理性的角度加以衡量。相应地,对刑罚法规和构成要件的解释也应从这种实质角度进行。”从实践上看,判断刑罚必要性的根据往往是法益侵害性,但对法益侵害的解读最后还要回到社会危害性上。  “从我国刑法理论的现状来说,一般认为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属性,而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实质上是对法益的侵害性,故社会危害性大体上相当于上述实质的违法性,在我国刑法理论中,违法性仅指形式的违法性,而违法性与社会危害性是统一的。”从以上的论述来看,论者是把社会危害性与法益侵害性相等同的。因此行为是否有危害性往往成为其是否构成犯罪的实质标准,而这与犯罪构成是判断犯罪是否构成形式标准截然相反。另外,从实践上看,实质解释的适用范围往往是在疑难案件当中,也就是说,是在司法主体不能根据司法经验或者对规范不能做通常理解时出现的,既然不能根据通常理解适用刑法规范,那么在实质解释论的推动下,为了迎合政策、民意或其他法外因素,司法主体作出不利于被告人的扩大解释的情形就会出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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