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疑难问题专家解析

出版时间:2012-7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戚文波,阎秋芹,董浩 编著  页数:396  字数:270000  

内容概要

戚文波、阎秋芹、董浩编著的《担保疑难问题专家解析》内容介绍:本书一共分为六章,分别从抵押、质押、留置、保证、定金、担保纠纷诉讼问题来给你解答,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能否一并抵押?学校、医院的任何财产都不能设定抵押吗?国有企业不动产抵押是否必须经过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因登记部门的原因致使无法办理抵押物登记的,房地产抵押的效力应当如何认定?债务人不交付质物。质权人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质权人未返还质物致出质人损失的。责任谁担?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当事人可否约定?

书籍目录

第一章 抵押
 第一节 抵押物
  1.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能否一并抵押?
  2.哪些财产不得抵押?
  3.任何学校、医院的任何财产都不能设定抵押吗?
  4.已经设定抵押的财产被采取查封、扣押等财产保全或者执行措施的,是否影响抵押权的效力?
  5.采矿权可否设定抵押?
  6.海关监管货物能否抵押贷款?
  7.在建工程抵押需要什么条件?
  8.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和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应注意什么问题?
  9.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否只能用于向银行办理抵押贷款?
  10.当事人以农作物和与其尚未分离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的,土地使用权部分是否抵押无效?
  11.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新增的建筑物属于抵押财产吗?
  12.以违法、违章建筑抵押的如何处理?
  13.限制流通的财产可否抵押?
  14.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超出其抵押物价值的,如何处理?
 第二节 抵押合同和抵押物登记
  15.抵押人未签字,抵押合同是否成立生效?
  16.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是否审查抵押金额?
  17.车辆、船舶、航空器的抵押是登记生效还是登记对抗?
  18.仅交付产权凭证未办理登记,该房屋抵押合同是否成立?
  19.以新换旧合同中,抵押是否一定要重新办理登记?
  20.国有企业不动产抵押是否必须经过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21.何种条件下抵押合同不成立?
 
22.抵押合同对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抵押财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根据主合同和抵押合同不能补正或者无法推定的,抵押是否成立?
 
23.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的内容无效。该内容的无效是否影响抵押合同其他部分内容的效力?
  24.如何确定登记的抵押权顺序?
  25. 建筑物抵押的程序为何?
  26.可否以即将取得的财产抵押?
  27.因登记部门的原因致使无法办理抵押物登记的,房地产抵押的效力应当如何认定?
  28.因登记部门的原因致使抵押物进行连续登记的,如何确定抵押登记的日期?
 第三节 抵押的效力和实现
  29.未经其他共有权人同意私自将共有财产进行抵押的是否有效?
  30.盗用他人房产证抵押担保是否有效?
  31.房产证被撤销的抵押是否有效?
  32.以尚未办理权属证书的财产抵押的,抵押是否有效?
  33.不动产抵押合同何时生效?
  34.抵押权可否转让取得?
  35.抵押权的效力、转让、实现?
  36.抵押权转让是否需要登记?
 
37.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收取的由抵押物分离的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按什么顺序清偿?
  38.抵押物因附合、混合或者加工使抵押物的所有权为第三人所有的该如何处理?
  39.生效的仲裁裁决书能否对抗经登记的抵押权?
  40.抵押物登记记载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的,怎样确定?
  41.什么是浮动抵押?
  42.抵押权的效力是否及于抵押物的从物?
  43.抵押权、留置权能否作为遗产继承?
  44.已经抵押的房屋能否再出租?
  45.已出租的房地产如何办理抵押?
  46.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可否转让抵押物?
  47.抵押物的善意受让人应否承担抵押义务?
  48.抵押物依法被继承或者赠与的,对抵押权有无影响?
  49.遭遇恶意抵押该如何处理?
第二章 质押
第三章 留置
第四章 保证
第五章 定金
第六章 担保纠纷诉讼问题
附录

章节摘录

版权页:   就本案而言,房地产公司只将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给了银行,根据法律规定,该土地上原有的建筑物也视为一并抵押。因此银行可以对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原有的两栋楼房一并行使抵押权。第三栋楼房是在建设用地抵押后建造的,属于新增建筑物,不是抵押财产。银行在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土地上存在的三栋楼房一并拍卖,但对于第三栋楼房拍卖的价款银行不能优先受偿。读者朋友一定要注意,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加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抵押权人不能对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行使优先受偿权。其具体的法律依据有:《物权法》第200条:“建设用地使用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2条:“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财产。需要拍卖该抵押的房地产时,可以依法将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财产一同拍卖,但对拍卖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12.以违法、违章建筑抵押的如何处理? (典型案例) 2006年3月,济南的谢某购买了高新区某楼盘的18楼01房,已经入住了接近一年,但到2007年2月为止,他只拿到认购书及首期款的收据,开发商还未把合同送到交易中心做登记。谢某对此气愤难平。据谢某称,该楼盘是从2004年开始推售的,到去年3月份时已是现楼。在签订合同前,谢某曾专门到房管局查询,得知预售证备注栏上没有该房号的抵押记录,直觉认为应该不会出什么问题,当时便交了29万元的首期款,其余部分打算办理银行按揭。几个月过去,谢某觉得奇怪,为何房子还未办理初步登记手续。开始时,开发商总是多方推托,最后谢某才知道其实房子在他未购买之前已抵押给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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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疑难问题专家解析》由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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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2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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