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原理精解、案例与运用

出版时间:2012-8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时建中  页数:725  字数:59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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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法学理论来源于法律实践,并指导法律实践,而法律实践的发展推动法学研究向前进步。因此,法律的真谛在于实践,这就是本套丛书出版的基点。丛书的作者均为学术界的中坚力量,不仅具有扎实的学术功底,而且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他们写作的内容既涉及法学原理与前沿理论的探讨,又包括大量对法律实务操作难题的细致论述。这就使得本套丛书不仅可以作为学者研究的参考素材,而且可以作为研究生的教材教参,更适合作为商业领域法律实务工作者的从业指导读物。时建中主编的《公司法原理精解案例与运用》是该套书之一。

作者简介

时建中
男,河北省康保县人,法学博士(1998年)。现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竞争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国竞争法网(www.competitionlaw.cn)创办人。兼任中国科学技术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商务部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贸易与竞争政策议题谈判专家咨询组成员(召集人)、国务院法制办反垄断法修改审查专家小组专家。
公开发表的与反垄断法有关的科研成果有:反垄断法草案应进一步完善法律责任规定、试评我国《反垄断法(草案)》有关垄断协议的规定、私人诉讼与我国反垄断法目标的实现、新发展观下的经济法与地区封锁型行政垄断的规制(合著)、经济性垄断案件调查程序探讨、电信市场发展与竞争立法关系:国外的经验及启示、掠夺性定价的经济学分析和法律对策、试论反垄断法的国际合作、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竞争法范本》(译)、专利许可协议中限制竞争条款的反垄断法规制等。
主持过与反垄断法有关的课题有:司法部“反垄断法比较研究及我国的对策”、商务部“关于打破地区封锁和市场垄断,促进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课题、国务院法制办“反垄断立法有关制度及其发展趋势比较研究”等。
曾荣获司法部“九五”期间优秀科研成果一等奖、司法部“九五”期间优秀科研成果优秀论文奖(未分等级)、司法部法学教材与法学优秀科研成果一等奖、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经济法学研究会98年青年优秀论文一等奖、13省市自治区第20次经济法学术研讨会优秀论文一等奖。2006年12月被中国政法大学本科生评为“我最喜欢的十位教师”。
曾赴美国、英国、比利时、印度、德国、欧盟委员会、世贸组织等国家和国际组织进行反垄断法学术交流和立法考察。

书籍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三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六章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第七章 公司债券
第八章 公司财务、会计
第九章 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第十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十一章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章 附则

章节摘录

版权页:   同时《公司法》在具体列举的四种出资形式之外,还一般性地规定符合一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都可以出资,增加了兜底条款,为其他出资方式的合法性预留了空间。从而使得出资形式更具有灵活性,更符合生产经营的需要。具体而言,对于用于出资的非货币财产有如下的要求: (一)可以货币估价,即价值上的确定性。由于公司具有资本信用性质,公司股东的出资必须具有财产价值的确定性,只有以易于确定财产价值的标的作为出资,才能保证由股东出资构成的公司资本额的真实、确定。其中货币出资直接表现为价值金额不言而喻,实物、土地使用权的财产价值也极易量化,即使是知识产权这样的无形财产,借助资产评估技术也可以进行客观、合理的价值评定。而且股东的出资直接决定着公司和股东之间、股东之间的权益分配,所以法律明确要求股东出资是可以评估的,从而保证权益分配的公正性。再者这也是进行监督的需要,如本法第26条明确对公司的资本数额作了限制,如果股东出资不可评估也将使上述条款流于形式。 (二)可以依法转让,即财产的可转让性。如《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第3条要求:“用作出资的股权应当权属清楚、权能完整、依法可以转让。”这是出资人履行给付义务的必要条件,无法转让的财产虽然对于公司来说可能具有使用价值,但是由于其无法转让,也意味着公司本身就无法取得所有权,这与《公司法》中规定的出资后的财产为公司自己的财产的基本理论相冲突,而且更为重要的是如果出资是不可转让的,则股东始终掌握着对该出资的控制权,而这很难给予足够的约束,是十分危险的。另外,股东的出资如果不具有可转让性,就无法有效地进行流动交易,从而丧失了担保债务清偿的功能。同时本条又规定了如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出资的从其规定,保证国家对特定财产的控制。 本条第2款规定了对非货币出资的评估问题。与货币不同,非货币出资的财产价值无法直接由其自身客观表现,而必须依赖人的主观评价。过高估价构成股东的出资不实和公司整体注册资本的虚假,侵犯了公司的财产权利和其他出资真实的股东权利,亦不利于公司债权人的保护。过低估价损害了该项出资股东的利益,如对国有资产的估价经常发生过低估价的情形,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为了保证非货币出资评价的客观、真实、准确,非货币出资通常需要有中立的专业机构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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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原理精解、案例与运用(第2版)》不仅可以作为学者研究的参考素材,而且可以作为研究生的教材教参,更适合作为商业领域法律实务工作者的从业指导读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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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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