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滩资本4

出版时间:2012-9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邢会强  页数:230  字数:26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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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资本的时代系列·抢滩资本4:私募股权(PE)投资的国际惯例与中国操作指引》作者基于长期的专业调研与丰富的实践经验,深入浅出的为您讲解私募股权投资的基本知识和不同类型,根据一手资料介绍国际惯例和成功经验,从专业视角预测未来发展趋势,并提供中国企业操作中的疑难问题指引。
  《资本的时代系列·抢滩资本4:私募股权(PE)投资的国际惯例与中国操作指引》既能帮助私募股权投资相关从业人士掌握国际经验,指导实务操作,也能帮助企业管理层开阔视野,提升决策战略。

作者简介

  邢会强,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北京市金融服务法学研究会秘书长,中国证券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国浩律师集团(北京)事务所律师。
  出版多部资本市场著作:《中国企业境外上市法律实务》,法律出版社2006年第一版,2011年修订版;《中小企业境内上市法律实务》,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中小企业多渠道融资法律法规速查速通》,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最新经典企业上市案例评鉴》,中信出版社2009年版;《最新经典私募案例评鉴》,中信出版社2009年版;《抢滩资本1——中国创业板与主板上市通俗读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第一版,2012年修订版;《抢滩资本2——中国创业板与主板上市升级读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赢在资本2——福布斯富豪的资本运作》,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增订升级版”;《抢滩资本3——给企业讲资本市场》,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年版;《抢滩资本4——私募股权投资(PE)的国际惯例与中国操作指引》,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年版。此外,还与北京市证监局合作编著了《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四卷本,经济日报出版社2011年版。

书籍目录

绪论
一、什么是PE?
二、PE的类型
三、PE的“家族类似”
第一章 公司制PE
一、公司制PE的基本特征
二、以公司形式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
三、典型公司制PE
第二章 有限合伙制PE
一、有限合伙制PE的基本架构
二、《合伙企业法》的主要规定
三、有限合伙制PE的基本特征和优势
四、有限合伙制PE的典型代表
第三章 有限合伙协议核心条款与国际惯例
一、管理费条款
二、业绩提成条款
三、普通合伙人钩回条款(Genera Partner Clawback)
四、关键人员事项
五、有限合伙顾问委员会
六、附加协议( Side Letters)
七、ILPA《私募股权基金原则》
八、KKR有限合伙协议关键条款
九、评论
第四章 有限合伙制PE之上市融资趋势
一、全球已经上市的PE概况
二、黑石上市研究
三、有限合伙制PE上市的法律问题
第五章 各国对PE的监管框架和实践
一、美国的监管实践
二、欧盟的监管框架
三、英国的监管实践
四、中国的监管框架
第六章 外资有限合伙制PE的设立问题
一、国家层面立法的踯躅不前
二、地方层面的探索
三、发改委定调QFLP
第七章 PE的税收问题
一、我国有限合伙制PE的所得税政策
二、我国公司制PE的税收问题
三、有限合伙制PE Vs.公司制PE:谁的税负低?
四、我国关于PE的其他税收政策
五、境外有关有限合伙制PE的税收政策
第八章 估值调整机制与对赌协议
一、估值调整机制的概念与要素
二、对赌协议:词汇翻译的败笔
三、“估值调整条款”与“对赌协议”的合法性问题
四、中国证监会对估值调整条款和对赌协议的态度
五、香港联交所对上市前私募投资的实质审查
第九章 LP谱系(上):政府引导基金
一、政府引导基金:四两拨千斤
二、我国政府引导基金发展的里程碑
三、主要政府引导基金的设立概况
四、引导基金的运作模式
五、政府引导基金参股股权投资机构的方式
六、引导基金的本地投资比例问题
七、政府引导基金的分红机制
第十章 LP谱系(下):其他大型出资人
一、社保基金
二、国家开发银行
三、保险资金
四、公益基金会
第十一章 有限合伙企业作为拟上市公司股东的信息披露问题
一、投资信息披露
二、GP与LP信息披露
三、小结
后记

章节摘录

  《办法》第13条规定,保险资金投资的投资基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投资机构符合《办法》第10条的规定;  (2)投资方向或者投资标的符合《办法》第12条的规定及其他金融监管机构的规定;  (3)具有确定的投资目标、投资方案、投资策略、投资标准、投资流程、后续管理、收益分配和基金清算安排;  (4)交易结构清晰,风险提示充分,信息披露真实完整;  (5)已经实行投资基金托管机制,募集或者认缴资金规模不低于5亿元,具有预期可行的退出安排和健全有效的风控措施,且在监管机构规定的市场交易;  (6)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通知》规定:保险资金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包括成长基金、并购基金、新兴战略产业基金和以上股权投资基金为投资标的的母基金。其中,并购基金的投资标的,可以包括公开上市交易的股票,但仅限于采取战略投资、定向增发、大宗交易等非交易过户方式,且投资规模不高于该基金资产余额的20%。新兴战略产业基金的投资标的,可以包括金融服务企业股权、养老企业股权、医疗企业股权、现代农业企业股权以及投资建设和管理运营公共租赁住房或者廉租住房的企业股权。母基金的交易结构应当简单明晰,不得包括其他母基金。  保险资金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非保险类金融机构及其子公司不得实际控制该基金的管理运营,或者不得持有该基金的普通合伙权益。  保险资金间接投资股权,可以运用资本金和保险产品的责任准备金。人寿保险公司运用万能、分红和投资连结保险产品的资金,财产保险公司运用非寿险非预定收益投资型保险产品的资金,应当满足产品特性和投资方案的要求。保险公司不得运用借贷、发债、回购、拆借等方式筹措的资金投资企业股权,中国保监会对发债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险公司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股权投资基金等相关金融产品,可以自主确定投资方式,账面余额由两项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调整为10%。其中,账面余额不包含保险公司以自有资金直接投资的保险类企业股权。保险公司投资同一投资基金的账面余额,不超过该基金发行规模的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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