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新解读

出版时间:2012-8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中国法制出版社  页数:509  字数:50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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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法律法规新解读”丛书作为一套实用型法规汇编,在初版上市时,以其权威、实用、易懂的优点,赢得了广大读者的认可,真正成为“遇事找法者”运用法律维护权利和利益的利器。  《法律法规新解读:合同法新解读(全新升级第3版)》分为总则、分则。书中总则主要内容包括合同法的一般规定;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和转让、权利义务终止、违约及其他规定。分则中主要针对不同类型的合同做出解说。《法律法规新解读:合同法新解读(全新升级第3版)》中还提供了权威指导案例供大家更好的学习、了解合同法的知识。

书籍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解读与应用
总 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六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八章 其他规定
分 则
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十章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第十一章 赠与合同
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第十三章 租赁合同
第十四章 融资租赁合同。 第十五章 承揽合同
第十六章 建设工程合同
第十七章 运输合同.
第十八章 技术合同
第十九章 保管合同
第二十章 仓储合同
第二十一章 委托合同
第二十二章 行纪合同
第二十三章 居间合同
附 则
关联法规归类解读与应用
一、综 合
二、买卖合同
三、借款合同
四、租赁、融资租赁合同
五、建设工程合同
六、技术合同
七、合伙、联营、出资合同
权威指导案例
实用附录

章节摘录

版权页:   买受人可以自己检验,也可以委托他人检验。当事人双方对检验标的物的地点有约定的,自应从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一般应在交付地检验。当事人双方对检验费用的负担有约定的,应从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如果标的物合格应由买受人负担,如果标的物不合格的,检验费用则应由出卖人负担。 第一百五十八条 买受人的通知义务 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 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解读与应用 买卖合同当中的买受人检验标的物后,如果认为标的物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履行通知义务: (1)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通知的具体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实际数量、标的物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具体情况、判断标准及依据等。买受人履行通知的义务必须在约定的检验期内进行,否则推定标的物的数量、质量符合合同的约定。 (2)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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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新解读(升级第3版)》由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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