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判实务教程

出版社:江必新、贺荣、池强、 王振清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12-09出版)  

内容概要

行政审判实务教程,ISBN:9787509339107,作者:

书籍目录

第一编审判程序 第一章行政诉讼基本原则在审判程序中的运用 第一节行政诉讼基本原则概述 第二节回避原则在行政诉讼中的运用 第三节公开审判原则在行政诉讼中的运用 第四节合法性审查原则在行政诉讼中的运用 第五节不适用调解原则在行政诉讼中的运用 第二章行政案件审查受理 第一节行政案件受理的基本原则 第二节行政案件受理的条件 第三节二审、再审案件的立案审查 第四节受理审查中的其他疑难问题 第三章行政案件的诉讼管辖 第一节级别管辖 第二节地域管辖 第三节裁定管辖 第四节共同管辖 第四章审理和执行程序 第一节一审程序 第二节二审程序 第三节审判监督程序 第四节行政附带民事诉讼 第五节行政裁判的执行 第五章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若干问题 第一节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条件 第二节人民法院对行政非诉执行案件主管权的确定 第三节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的审查问题 第四节行政非诉案件的处理 第六章行政诉讼证据 第一节举证责任分配 第二节证明标准 第三节有关证据的几类特殊情形的审查 第二编庭审驾驭 第七章行政案件审理前的准备 第一节审前准备程序概述 第二节现行行政案件审前准备程序的主要缺陷 第三节我国行政案件审前准备程序的具体操作 第八章开庭审理 第一节行政诉讼案件庭审概述 第二节行政诉讼案件庭审的内容和步骤 第三节驾驭庭审的意识和能力 第四节庭审礼仪和庭审语言的运用 第九章行政诉讼普通程序简便审理的庭审驾驭 第一节行政普通程序简便审理的适用范围和特点 第二节行政普通程序简便审理的程序简化 第三节行政普通程序简便审的庭审驾驭特殊要求 第十章特定类型行政案件的庭审驾驭 第一节去原告所在地就近审判案件的审理 第二节涉及证人出庭作证案件的庭审 第三节涉及鉴定案件的庭审把握 第四节涉密证据的庭审要点 第五节群体性行政案件的庭审要点 第三编 审判实务 第十一章行政案件合法性审查 第一节关于对是否依法行使职权的审查问题 第二节关于对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的审查 第三节关于对是否正确适用法律、法规的审查问题 第四节关于对是否违反法定程序的审查问题 第五节关于对是否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审查问题 第六节关于对行政处罚是否显失公正的审查问题 第十二章行政审判法律适用 第一节行政审判法律适用概述 第二节行政审判法律适用的规范 第三节行政审判中法律规范冲突与选择适用 第四节行政审判中法律漏洞的认定与填补 第五节法律适用中需要正确处理的几种关系 第十三章行政诉讼裁判方式 第一节行政裁判方式概述 第二节行政裁判方式的适用条件 第三节行政裁判方式选择中需注意的问题 第十四章行政案件协调和解 第一节行政案件协调和解的重要意义 第二节行政案件协调和解的适用范围 第三节行政案件协调和解的基本原则 第四节行政案件协调和解的具体操作 第五节行政案件协调和解的结案方式 第四编各类行政案件的审理 第十五章土地行政案件的审理 第一节土地行政案件的主要类型和特点 第二节审理土地行政案件的一般思路 第三节土地行政案件主要疑难问题 第十六章房屋登记行政案件的审理 第一节房屋登记概述 第二节房屋登记案件主要疑难问题 第十七章城市房屋征收行政案件的审理 第一节人民法院面临新的形势 第二节审理房屋征收行政案件的指导思想 第三节房屋征收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 第四节房屋征收行政案件诉讼参加人 第五节房屋征收行政案件管辖 第六节房屋征收案件的审理与判决 第七节补偿决定强制执行的审查与实施 第十八章城乡规划行政许可案件的审理 第一节城乡规划行政许可法律制度概述 第二节城乡规划行政许可案件特点及难点 第三节城乡规划行政许可案件司法审查实务 第十九章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案件的审理 第一节劳动社保行政案件概述 第二节工伤认定案件审理 第三节劳动监察类案件审理 第二十章公安行政案件的审理 第一节公安行政案件的主要类型和特点 第二节审理公安行政案件的一般思路 第三节公安行政案件主要疑难问题 第二十一章工商行政案件的审理 第一节工商行政案件的主要特点和类型 第二节审理工商行政案件的一般思路 第三节工商行政案件主要疑难问题 第二十二章教育行政案件的审理 第一节教育行政案件的主要类型和特点 第二节审理教育行政案件的一般思路 第三节教育行政案件主要疑难问题 第二十三章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的审理 第一节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主要类型和特点 第二节审理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一般思路 第三节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主要疑难问题

章节摘录

版权页:   2.控制庭审节奏。庭审活动时间的长短既决定于案情繁简程度,也决定于法官对诉讼进程的有效控制。为了保证庭审活动不至于过分迟延,法官有权控制庭审节奏。主要是对于双方争议不大、意见一致的内容可节奏快些,而对于双方争议较大、事实比较复杂的内容,庭审的节奏应慢些,这样既有利于查清事实,又有利于书记员、速录员记录。比如,对当事人在辩论发言中出现的重复、跑题或者不文明和违法的内容,有权予以制止,防止矛盾激化和浪费时间。 3.维护庭审秩序。庭审秩序是庭审活动有序运行的基本保障。当前,行政诉讼参与人和旁听人员扰乱庭审秩序现象呈增多趋势。为保证行政诉讼庭审的正常进行,在庭审过程中,行政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阻碍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书记员、司法警察执行职务或扰乱法庭秩序的,审判长有权当即予以警告、训诫;对警告无效的,有权指令司法警察强制将扰乱法庭秩序者带离法庭,并视情况决定是否将其进行约束等候处理。对于被约束等候处理的扰乱法庭秩序者,经法定程序可适用责令具结悔过、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罚款、拘留须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 (二)释明引导能力 行政诉讼中的释明权是指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的主张或陈述的意见不清楚、有矛盾、不恰当或提供的证据不够充分而误认为自己的证据足够充分时,由法官行使的对当事人进行询问、提醒或启发,引导当事人排除不正确、有矛盾的主张,澄清不清楚的主张,补充不充分的证据的职权。在庭审中,法官及时、适当地行使释明权,有助于在形式公正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追求实体公正,确保庭审平衡。在行政j斥讼中,一般而言原告诉讼能力相对较弱,从最大限度地保护行政相对人的诉讼权利的角度出发,应当加强法官对原告的释明义务,在被告陈述的事实,原告既不表示承认也未否认,法官应充分说明并进行询问,如原告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在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正确、不具体的情况下,法官应当适当行使释明权,提醒原告对诉讼请求进行更正、充实;在原告举证和认知偏离其诉讼请求时,法官应当适时予以提醒;法官应当告知诉讼当事人案件争议的焦点。法官在庭审中合法、中立、及时、适当地释明是其综合实力的体现,需要法官对法律准确的理解、及时的应变力和优秀的庭审驾驭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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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法官学院全国预备法官培训系列教材:行政审判实务教程》由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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