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参考法规汇编

出版时间:2011-11  出版社: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011-11出版)  作者: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 编  页数:523  

内容概要

  《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参考用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参考法规汇编》是根据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修订的2012年度会计资格考试大纲,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组织修订了2012年度会计资格考试辅导教材。

书籍目录

一、会计法律制度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 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 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 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 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 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 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 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 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 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 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 企业会计准则第27号——石油天然气开采 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 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 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 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 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 企业会计准则第35号——分部报告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 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部分) 二、税收法律制度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 三、金融证券法律制度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票据管理实施办法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四、其他法律制度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章节摘录

版权页:   第三十五条 持有至到期投资部分出售或重分类的金额较大,且不属于第十六条所指的例外情况,使该投资的剩余部分不再适合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的,企业应当将该投资的剩余部分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并以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重分类日,该投资剩余部分的账面价值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人所有者权益,在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或终止确认时转出,计人当期损益。 第三十六条 对按照本准则规定应当以公允价值计量,但以前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企业应当在其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时改按公允价值计量,相关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按照本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 因持有意图或能力发生改变,或公允价值不再能够可靠计量,或持有期限已超过本准则第十六条所指“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使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不再适合按照公允价值计量时,企业可以将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改按成本或摊余成本计量,该成本或摊余成本为重分类日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或账面价值。与该金融资产相关、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或损失,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该金融资产有固定到期日的,应当在该金融资产的剩余期限内,采用实际利率法推销,计人当期损益。该金融资产的摊余成本与到期日金额之间的差额,也应当在该金融资产的剩余期限内,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计入当期损益。该金融资产在随后的会计期间发生减值的,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相关利得或损失,应当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二)该金融资产没有固定到期日的,仍应保留在所有者权益中,在该金融资产被处置时转出,计入当期损益。该金融资产在随后的会计期间发生减值的,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相关利得或损失,应当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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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参考用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参考法规汇编》由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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