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主体公权与私权

出版时间:2010-7  出版社: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作者:傅宽芝  页数: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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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在过去的半个多世纪里,全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克服了种种困难,使得国家在经济、政治、科技、文化、法制等方面有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当今,全国人民正在以胡锦涛同志为首的党中央领导下,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实现全面小康社会而奋斗。但是,在前进道路上还不时会遇到这样或者那样的障碍,其中刑事犯罪就是一个重要方面。由于犯罪是对国家利益、社会秩序以及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和其他民主权利的严重危害,所以,我国历来十分重视同犯罪作斗争。鉴于犯罪往往是已经发生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发现时常常已时过境迁,犯罪分子又总是千方百计地想逃脱法律制裁,因而总是要进行种种毁灭罪证活动,破坏、伪造现场,甚至制造假象,嫁祸于人。况且,随着社会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犯罪变得越来越复杂,手段也变得越来越狡猾,涉域也越来越广,不仅不断出现新的不易发现和难以查获的特点,而且其社会危害也越来越大。与此同时,人们对客观事物的认识,又或多或少地会受到主客观一些因素的影响,这些都会给人们乃至同犯罪作斗争的国家专门机关发现犯罪、揭露犯罪、证实犯罪和公正地处罚犯罪分子造成更大的困难。但是,国家专门机关为了减少和消除这类社会不和谐因素,就需要准确、及时地发现犯罪、揭露犯罪、准确及时地收集充分的证据查明案件事实真相,并且及时地予以应有的法律制裁,从而使得国家利益、社会秩序和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及其他权利得到最大限度的维护。也就是说,这项工作要求办案机关既不放纵犯罪,也不使无辜者受到不应有的伤害,作到司法公正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内容概要

  本书主要探讨为准确、及时打击犯罪又确保当事人合法权益,真正实现刑事司法公正的刑事司法理念,既要国家专门机关有充分的公权和保障,也要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享有足够私权和保障,两者平衡是关键。书中不仅从纵向和横向揭示了刑事诉讼各个阶段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从理论上对其进行分析和研究,而且提出了解决公权与私权配置和保障失衡的立法建议。

作者简介

  傅宽芝,吉林长春人,生于1940年,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诉讼法研究室原主任、研究员。几十年来一直从事刑事诉讼法学研究工作,先后任中国监狱学会常务理事暨学术委员、北京市诉讼法研究会副会长等。曾参与1979年刑事诉讼法的制定和1996年刑事诉讼法的修订工作,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起草或者修改讨论。先后出版、发表有关刑事诉讼法和检察学方面的多本著作(包括合著、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和若干篇论文。

书籍目录

第一章 要略 第一节 刑事诉讼主体的概念和范围 第二节 刑事诉讼主体公权和私权的概念与载体 第三节 刑事诉讼主体公权和私权的配置与司法公正第二章 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权的配置与保障 第一节 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权与法律监督权 第二节 人民检察院拥有法律监督权的重要性 第三节 影响人民检察院实施法律监督权的主要因素 第四节 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权行使路径和保障的完善 第五节 发出纠正违法通知权、提出建议权、检察意见权与检察建议权的配置第三章 被害人私权的配置和保障 第一节 被害人私权的配置和保障国外概况 第二节 我国强化被害人私权配置与保障缘由 第三节 被害人私权配置和保障的现状与完善第四章 立案阶段公权和私权的配置与保障 第一节 立案主体公权的配置和保障 第二节 立案阶段私权的配置和保障现状第五章 侦查阶段公权和私权的配置与保障 第一节 侦查主体公权的配置和保障现状 第二节 侦查阶段当事人私权的配置与保障 第三节 侦查主体侦查讯问权行使中的问题与防范 第四节 不同国家侦查主体公权的配置与保障比较第六章 公诉阶段公权和私权的配置与保障 第一节 公诉主体公权的配置和保障的现状与完善 第二节 公诉主体不起诉权适用的思考 第三节 审查起诉阶段当事人私权的配置和保障第七章 审判阶段公权和私权的配置与保障 第一节 审判阶段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公权的配置与保障 第二节 审判阶段当事人私权的配置和保障第八章 死刑复核阶段公权和私权的配置与保障 第一节 死刑复核阶段公权的配置与保障 第二节 死刑复核阶段被告人私权的配置与保障第九章 审判监督程序公权和私权的配置与保障 第一节 审判监督程序公权和私权配置与保障的现状 第二节 审判监督程序公权和私权的完善第十章 刑罚执行阶段公权和私权的配置与保障 第一节 刑罚执行主体公权的配置和保障 第二节 罪犯私权的配置和保障 第三节 监狱在刑事诉讼中地位复归的思考

章节摘录

  刑事诉讼是保障国家制定的关于犯罪和刑罚规范的刑法实施所不可或缺的工具。而犯罪是对公民个人人身或者其他合法权益的最严重的损害,也是对社会的严重危害。因此,在我国,国家应当并需要赋予执行刑事法律规范的国家专门机关以充分的公权,并且应当及时根据同犯罪作斗争和保护人权的客观情况不断变化的需要,适时完善刑法执行机关公权的配置,确保能够最快、最大限度地减少和消除社会最不和谐的因素。与此同时,在刑事诉讼中要不断完善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维护其合法权益需要的私权的配置,实现最大限度地防止公权在刑事诉讼中可能发生的偏差,一旦发生偏差损害公民正当合法权益时能够及时得到补救,从而确保刑法正确实施,最大限度地维护最大多数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诉讼中对案件决定立案或者不立案权、侦查权、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权、对被告人审判权、定罪权、判刑权、执行刑罚权等等公权,都有法定的载体。它们主要是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监狱。由于这些国家专门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能分工不尽相同,甚至性质完全不同,职权也有这样或者那样的差别,但均是代表国家行使公权。而刑事诉讼中的私权的载体,由于刑事诉讼的主体是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所以,他们是该诉讼中私权的主要载体。但是,不能不看到,诉讼当事人之外的诉讼参与人,包括辩护人、证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由于他们在法定条件下不同程度上参与刑事诉讼,因此应当拥有一定的、服务于完成刑事诉讼任务需要的诉讼权利,从这一角度看,他们也是诉讼中某些私权的载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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