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新视界

出版时间:2011-5  出版社:社科文献  作者:李林 编  页数:329  

内容概要

《法治新视界比较法的分析》探讨了中国与世界法治理论和实践的最新发展状况,围绕比较法与中国近现代法制变革、人权与法治、部门法的比较研究、香港及国际法治四个专题,分析了中国法治现代化发展路径和全球化背景下法治发展趋势,对深入研究中国法治现代化的历史进程、规律和特点,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法治国家,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参考价值。
《法治新视界比较法的分析》由李林主编。

作者简介

李林,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研究员、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学系主任。
主要兼职有: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权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宣部、司法部中高级领导干部学法讲师团成员,全国总工会法律顾问,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与建设工程(宪法学)首席专家,法治浙江建设顾问,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法制顾问等。
主要研究领域:法理学、宪法学、立法学、法冶与人权理论、宪政与民主理论。已出版论著、译著30余部,发表论文150余篇,撰写内部研究报告60余篇。
2003年9月十六届中央政治局第八次集体学习主讲人之一;十届全国政协2005年第六次集体学习主讲人之一。1997年中央政治局法制讲座“一国两制与香港基本法”撰稿人之一;2000年中央政治局法制讲座“西部大开发与中部发展的法治保障”课题组成员;2002年十六届中央政治局第一次集体学习“认真贯彻实施宪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2004年第十二次集体学习“法制建设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主要撰稿人之一。199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学习讲座“法学理论的几个基本问题”课题组成员。

书籍目录

代序:比较法视野下的当代“中国法治模式”
比较法与中国近现代法制变革
从比较法的角度看中国近现代对西方民法学的继受(中文)
从比较法的角度看中国近现代对西方民法学的继受(英文)
从文本到问题:资源汲取型法理学研究的进取路径
广州不是波士顿:美国的帝国主权的发明
比较法对中国近现代法律变革的影响及其不足
人权与法治
思想解放与我国的人权法治发展
人权概念在新中国宪法文本中的演变及特征
法治社会中的权力和权利定位
通过《国家人权行动计划》推动人权实现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缔约国报告撰写
准则的历史沿革及其启示
国际人权法中的比较法
部门法的比较研究
比较法在当代的刑事法律和司法政策中的必要性
回眸中国刑事法律从比较法中的获益大赦经纬
法学教育中国模式初步形成的基本标志
法律明确性原则的宪法适用
中英代议机关的立法权比较——从民主与法治的视角考察
香港及国际法治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与中国的海洋立法
世界范围内的国家空间立法
中国与国际立法
简论香港基本法的适用性
香港行政主导体制研究
美国和欧盟竞争法下“核心设施”理论对电信自由化的影响

章节摘录

版权页:2年“实习文官”结束后,参加国家第二次考试。第二次国家考试是口试,考官由知名的宪法、民法、刑法、商法、行政法、劳动法、诉讼法教授、资深法官和政府官员等人员组成,考官发问的问题都是实践问题,主要是具体案例所涉及的法律规定和解决办法。两次国家考试通过者才有资格申请司法职业。60年来,我国法学教育者与法律职业者对于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之间关系的认识和定位,经历了一个渐进的过程:法学教育从封闭式的“束之高阁”的校园教育,到重视法律职业对法学教育的需求,再到反思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应然关系;法律职业者从对法学教育的“高高挂起”到“评头论足”再到躬身参与,经历了一个探索与发展的阶段,从而逐渐形成了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密切关联的互动型的就业机制,而连接法律职业和法学教育的桥梁就是国家司法考试。在实行统一的国家司法考试之前,中国法学教育与有关考试和法律职业的关系表现为三种并列的形式:法学院教育一国家律师资格考试一律师职业;法学院教育一初任检察官考试一检察官职业;法学院教育一初任法官考试一法官职业。2001年6月30日国家通过的《法官法》和《检察官法》,规定国家对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实行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之后,司法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公告,决定不再单独组织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和律师资格考试,从2002年起开始实行统一的国家司法考试。不久,“两院一部”又联合发布了《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从而使国家司法考试制度法律化,并取得了国家考试的地位。一方面,由于司法考试设置了进入法律职业的门槛,它的推行对主要以培养法律人才为目标的法学教育产生了方方面面的冲击。各个法学教育机构为了适应司法考试的需要,从课程设置到教学方法等方面都作了许多改革,法学教育获得了前所未有的改革的动力,司法考试客观上促进了法学教育的改革和进步。另一方面,法学教育是司法考试的基础,司法考试的水平很大程度上由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的水平决定。司法考试不可能超越或脱离法学教育的范围,司法考试的考试内容、体例等都是以法学教育为基础的,因此,司法考试也要依托于法学教育才能不断发展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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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新视界比较法的分析》是中国法治论坛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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