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律师的生成与境遇

出版时间:2012-6  出版社: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作者:邱志红  页数:259  字数:25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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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清末民国时期,随着西方三权分立、司法独立等法治观念传入中国,律师作为一个新兴的社会群体也随之形成,并对中国近代法治现代化进程和经济社会的发展发挥了不可小觑的作用。
《现代律师的生成与境遇(以民国时期北京律师群体为中心的研究)》作者秉承制度史与社会史、文化史相结合,地方史与整体史相结合的思路,广泛收集了有关北京律师自勺各种历史资料,如律师会员簿,会议记录,办理案例,与法院、检察厅、警察署等机构的往来公函,以及档案、报刊、回忆录、文集等史料,通过对史料的详细梳理、解读,展示出民国时期北京律师群体的整体特征、专业养成、职业意识、角色期待,以及执业境遇等内涵,揭示了律师群体的萌生、发展及其在近代中国的命运、地位和影响。
《现代律师的生成与境遇(以民国时期北京律师群体为中心的研究)》由邱志红编著。

作者简介

邱志红
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助理研究员,历史学博士,主要从事中国近现代思想文化史、晚清政治史研究。发表《从“讼师”到“律师”:从翻译看近代中国社会对律师的认知》、《朝阳大学法律教育初探——兼论民国时期北京律师的养成》等文章。

书籍目录

绪论
第一章 社会变迁与现代律师阶层的兴起
第一节 从“讼师”到“律师”:名义与内涵之透视
(一) “讼师”与“律师”之区别
(二) 西方lawyer等相关词汇的早期引入和翻译
(三) 现代意义上的“律师”一词在中国的早期出现
(四) 各种名义之混用及现代律师概念的定型
第二节 从清末到民国:律师制度的萌生与发展
(一) 清末修律运动与近代中国律师制度雏形的出现
(二) 民国律师制度的建设历程
(三) 民国律师制度的主要内容及特征
第三节 清末民初中国早期律师业的演进
(一) 外国律师在华执业及影响
(二) 科举之废及知识分子的职业分流
(三) 中国近代法律教育的兴起与新式法律专业人才的诞生
第二章 北京律师公会与北京律师群体
第一节 北京律师公会的创建与发展
(一) 李方与北京律师公会的诞生
(二) 北京律师公会的发展
第二节 北京律师公会的机构设置
第三节 北京律师群体综合透视
(一) 北京律师群体的籍贯分布
(二) 北京律师群体的年龄、性别特征
(三) 北京律师群体的素质状况
第四节 北京律师群体的经济状况透视
(一) 律师收入来源之一:公费
(二) 律师收入来源之二:谢金
(三) 北京律师群体的实际经济状况
第三章 律师的养成:朝阳大学与北京律师
第一节 朝阳大学的创办与发展
第二节 朝阳大学的法学教育与对律师素质的全面培养
(一) 朝阳大学的办学宗旨
(二) 朝阳大学的雄厚师资
(三) 朝阳大学的律师教育
第三节 做法官还是当律师?——朝阳大学法科学生的职业选择与社会出路
第四节 朝阳大学及朝大毕业的律师们
第四章 北京律师的执业境遇
第一节 “非律师”的执业干扰
(一) 新桃换旧符:“非律师”的身份认定
(二) 生存博弈:“非律师”与律师之间紧张
第二节 司法人员的轻视
(一) 律师与法官之间的转职
(二) 律师与法官之间的回避
(三) 律师同法官等司法人员之间的关系
第三节 当事人的责难
第五章 律师与社会的互动:自我认知与社会评价
第一节 律师的自我认知与角色期待
第二节 社会各界对律师的印象与看待
(一) 政府的评价
(二) 法学家的评价
(三) 一般社会舆论的评价
第三节 律师与社会(上):以律师界的法律援助运动为例
第四节 律师与社会(下):以1935年北平“刘逯”
情杀案为中心的讨论
(一) 选任律师背后的暗潮涌动
(二) 过渡时代:法律与感情的胶着
(三) 辩护策略:“法律主义”与“公众感情”的投射
(四) 结论
附录一 律师暂行章程
附录二 律师章程
附录三 律师法
附录四 修正北京律师公会暂行会则
附表 北京律师公会历届职员一览表(1912~1942年)
参考文献
索引
后记

章节摘录

  刘震为代表的一些律师则更加理性和自觉。他们通过对自身角色特质的反省,开始注重律师职业道德品质的教育和培养,建议在完善现行律师章程及各地律师公会会则中有关律师职业行为、风纪规范的基础上,仿照外国制定一部更为全面的律师道德法,对律师对于委托人、法院、国家所应守的道德进行详细的规定,以提高律师职业的道德标准,增加社会对律师的信任。  1936年,邓县律师公会会员何瑞芝发出了设立律师节的倡议。在倡议书中,他写道:  窃律师之职务,约而言之,可分为公法上之职务及委任上之职务两种。从公法上之职务言之,律师为代理人,辅佐人,或指定辩护人,实与法院为共事之司法机关,不徒谋当事人之利益,且期收诉讼上善良之效果。从委任上之职务言之,律师因当事人委任而为代理人,辅佐人,或辩护人,以从事于诉讼进行时,实为尽其保障人权之天职,而谋保护委任人之利益。故律师乃须有法定之资格,处于非公务员之地位,而实行其法律上所定之职务者也。是则律师之为职业,其清高、神圣、刻苦堪与教师相颉颃,故于埋首执行职务之余暇,似宜有一年一度之节日,既资纪念所负之重大法定任务,复得庆祝而达同业之叙乐途径,其裨益法治精神,提高律师人格,诚非浅少。旦从诸现代通例,就职业界言,日教师节,日新闻记者节,日劳动节,就一般言,日妇友节,曰儿童节。查律师与教师记者,均属自由职业,且清苦亦相伯仲,何尚无律师节以资庆祝纪念哉。兹建议定于每年四月第一个星期日者,盖律师为法院之辅助机关,所以收诉讼上之善良效果,今法院除星期日及休息日外,均按日办公,若律师界一旦全体休假,其于诉讼之进行,必生莫大之影响,是故必须定于星期日,且使每年节日,旋转于四月一日至四月七日之间。在斯期间,适逢春光明媚,生机勃发,密迩春节之时,开会庆祝,庶于朗爽之环境中,群贤毕至,少长成集,以宽敞之胸襟,发盈庭之宏论,提高人格,改善待遇,促进司法,阐扬法学,振兴法治,而与勃发之春机,同具朝气。  这一倡议一定程度上表明在自我角色意识的探索过程中,一些律师已经从“自在”走向“自为”,律师角色的自觉意识得以强化和成熟。然而律师界的这种呼吁和努力并没有得到政府的认同,整个民国时期,直到1948年9月9日召开“中华民国律师公会全国联合会”大会之时,才在形式上确定是日为“中华民国律师节”。第二节社会各界对律师的印象与看待  作为一个新兴的职业群体,现代律师在中国出现之初必定会受到社会各个阶层的关注和质疑。这其中既有官方层面的,也有民间层面的。不同身份的群体出于各自立场会对律师进行不同角度的观察,并持有不同的态度。正是这些来自于外部多层面多方向的声音,有助于加强我们对当时律师群体的了解,并为进一步分析提供了素材。反观民国时期这一职业群体的生存境遇,我们可以看到律师所扮演的社会角色具有不同面貌,无论正面还是负面,都有其深刻的社会原因。因此,以下将从三个方面围绕社会各界对律师群体的论说展开讨论,借以达成对其职业道德和执业能力的更全面了解。  ……

编辑推荐

邱志红编著的《现代律师的生成与境遇(以民国时期北京律师群体为中心的研究)》的研究,在方法上秉承制度史与社会史、文化史相结合的取向;在结构上,则体现地方史与整体史相结合的追求,既具北京地方律师研究的专深视角,又有整体把握民国律师的宽阔视阈。具体到北京律师群体形成的研究上,则既重视制度建设对律师阶层和群体形成的意义探索,又关注重要组织建设和教育方式对律师群体形成的历史功能,从而自觉地将制度建设和组织的建立与活动,乃至教育体制与特色等问题有机地融合起来,进行一种综合的把握。本书给供相关人员参考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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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2条)

 
 

  •   对北京的律师进行系统总结的一本书,很不错,对现代也有一定的启示。
  •   质量一般,价格偏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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