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法典侵权行为编规则

出版时间:2012-8  出版社: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作者:于敏,李昊等  页数:765  字数:84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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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于敏、李昊等著的《中国民法典侵权行为编规则》以未来中国民法典侵权行为编的应然构成为中心,对欧陆各国新近侵权法立法文本及其基本思想进行了广泛的比较研究和考察,并在总结中国侵权法发展成就的基础上,构想了中国民法典侵权行为法编基本规则体系。全书视野开阔、体系宏大、资料翔实、论证缜密,是国内近年来该主题研究中为数不多的最为全面、深入的研究成果之一。

书籍目录

上编 各国侵权立法比较研究
第一节 《欧洲私法共同参考框架草案?致他人损害的非合同责任编》述评
第二节 《欧洲侵权法原则》述评
第三节 《奥地利损害赔偿法(讨论草案)》述评
第四节 《瑞士责任法草案》述评
第五节 对《中国侵权责任法学者建议稿》的评议
下编 中国民法典侵权行为编规则说明及理由
第一部 分中国民法典侵权行为编规则及说明
中国民法典侵权行为编规则
《中国民法典侵权行为编规则》说明
第二部 分中国民法典侵权行为编规则及理由
第一章 总则
第一节 基本原则
第二节 损害
第三节 因果关系
第二章 过错责任
第一节 责任能力
第二节 过错
第三节 不作为责任
第四节 监护人责任
第五节 名誉权侵权
第六节 医疗责任
第七节 物件责任
第八节 侵犯纯粹经济利益的责任
第三章 危险责任
第一节 危险责任的一般条款
第二节 环境侵权责任
第三节 产品责任
第四节 机动车和其他高速交通工具致人损害的责任
第五节 动物致害责任
第四章 对他人行为的责任
第一节 使用人责任
第二节 国家赔偿责任
第五章 数人侵权
第六章 抗辩事由
第七章 损害赔偿
第一节 损害赔偿的一般规定
第二节 财产损害赔偿
第三节 非财产损害赔偿
附录 各国侵权法草案
欧洲私法共同参考框架草案?致他人损害的非合同责任编
欧洲侵权法原则
奥地利损害赔偿法(讨论草案)
关于瑞士联邦责任法之修订与统一的草案(2000.10.9)
参考文献
后记

章节摘录

  [说明]  本条是关于预防损害请求权的规定,包含停止侵害请求权和消除危险请求权。本条所规定的请求权的发生前提为:  第一,必须存在发生损害的危险,即拟预防的损害尚未发生,但将来有发生的可能。关于本要件,需要说明的是:  首先,这里所说的“损害”是指本基本规则第4条所定义之损害,即只要是受法律保护的人身或财产利益有即将受到损害的威胁,就有适用本条规定的请求权之余地。也就是说,预防损害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在所拟预防或救济的损害范围上,并无不同。  其次,依据本基本规则第4条及其说明,通过预防损害请求权的行使来预防的损害通常是指因权益侵害(对权利或利益的侵犯、干涉或妨害)所造成的不利后果,但在人格权受侵害时,由于人格权侵害本身通常即可被视为一种损害,因而,在人格权侵害时,所谓的“损害可能发生”其实就是指“侵害可能发生”。  最后,本条所指涉的损害有发生的可能或危险的情况可包含以下几种不同的情况:(1)加害行为或侵害尚未实际发生,但存在发生的现实危险的情况。例如,某人在其土地上存放炸药而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2)加害行为或侵害已经发生,且侵害状态仍在持续的情况,即加害人以一种持续性的行为持续地损害一项受保护的利益的情况。例如,某人在其土地上非法制造巨大的噪声,持续侵害其邻居的健康。(3)加害行为已经结束,但其所引起的损害后果仍在持续或加害行为将来仍有重复发生的可能,即存在同一损害形态的继续扩大或加害行为重复发生的现实危险。例如,某人发表了一项损害他人名誉的不实言论,该言论发表行为虽已经结束,但其所造成的损害后果仍在继续发展,因为言论仍在传播,在不断扩大的范围内导致受害人的社会评价降低;或者,某人发表了一项损害他人名誉的不实言论之后,仍宣称其将来还会在其他不同场合重复该项言论。  第二,可能发生损害的危险是由他人(本条所规定的请求权所针对之人)的行为或该人所负责的某种危险状态造成的。若损害发生的危险完全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则本条所规定的请求权不能成立。第三,本条所规定的请求权不以诱发损害风险的人存在过错为前提,但如果即将遭受损害之人对即将发生或已经发生的侵害有容忍义务,则本条所规定的请求权不能成立。或者说,本条所规定的请求权所针对之人可以将请求权人有容忍义务作为一项抗辩。至于如何判断容忍义务的存在,则应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对诉争双方的利益以及公共利益加以综合考虑,依据公平合理的原则来决定。在具备以上要件的前提下,即将遭受损害之人可根据诱发损害危险的具体情况的不同来选择行使何种请求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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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2条)

 
 

  •   值得你拥有的一本好书
  •     本书是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2007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中国侵权行为立法研究”(07BFX033)课题组的成果。我国的侵权法立法工作随着民法典编纂工作的进行已经进行了多年,在这个过程中,学者们发表了几部建议稿,立法机关已经对其起草的“侵权责任法”进行了多次修改。本书是在甄别、借鉴前述几个侵权法建议稿的基础上形成的。值得注意的是,《侵权责任法》于2009年12月26日通过,本书也对其进行了评析。
      我国现行的侵权行为法体系是:1986 年制定的《民法通则》第六章民事责任中有关于侵权行为法的规定。此外,还有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环境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许多民事特别法的规定。2009年底《侵权责任法》通过。现行侵权法的体系基本上是大陆法系民法的传统体系,在裁判实务中,有效地发挥了定分止争、救济受害人、减少损害发生的作用。但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本书在作者在对大陆法系主要国家的现行民法典多年研究的基础之上,考察了最近修改过民法典的荷兰、奥地利、瑞士等国家民法的情况,研究了欧洲民法典研究小组起草的侵权行为法草案和欧洲侵权行为法小组起草的侵权行为法原则,分析了美国侵权行为法重述的法理,在体系编排上、术语使用上等方面,本书吸收了上述法律性文件中的许多理论和技巧,立足于解决中国的现实问题,展望社会发展,参照国际上的先进立法例、学说和判例理论,以通俗简明的术语表述,章节编排上尽量符合裁判逻辑过程。
      从结构上看,本书共分为三大部分和一个附录。第一部分“各国侵权法立法的比较法报告”,对《欧洲私法共同参考框架草案•致他人损害的非合同责任编》、《欧洲侵权法原则》、《奥地利损害赔偿法(讨论草案)》、《瑞士责任法草案》、《中国侵权责任法学者建议稿》进行了评述。第二部分“中国民法典侵权行为编基本规则”,第三部分“中国民法典侵权行为编基本规则说明及理由”。基本规则共7章:第一章总则包括第一节基本规范,第二节损害,第三节因果关系;第二章过错责任包括第一节责任能力,第二节过错,第三节不作为侵权,第四节监护人责任,第五节名誉权侵权,第六节医疗责任,第七节物件责任,第八节侵犯纯粹经济利益的责任;第三章危险责任包括第一节危险责任的一般条款,第二节环境侵权,第三节产品责任,第四节交通事故责任,第五节动物致害责任;第四章对他人行为的责任包括第一节使用人责任,第二节国家赔偿责任,第五章多数人侵权;第六章抗辩事由;第七章救济。附录部分是欧洲四个侵权法草案。
      
      本书的作者团队可能不是非常有名,主要是一些青年学者。正因为如此,与以往几个侵权法草案相比,本书的可读性更大。作者都在具体领域侵润多年,有一些很有益感悟,反映在本书中,吸取了以往的研究成果的有益成分,也基于中国侵权法的现实,为未来中国民法典侵权编设计了一个可取的草案。值得一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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