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评行政程序的法理与技术

出版时间:2012-10  出版社: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作者:唐明良  页数:296  字数:26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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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承继浙学优秀传统促进当代学术繁荣《中国地方社会科学院学术精品文库·浙江系列》序  浙江学术有很多优秀的传统。  首先一点,浙江学术富有批判精神。汉代中期以后独尊儒学,当时的儒学有两个特点:一是墨守章句之学;二是盛行谶纬迷信。浙江人王充“退孔孟而进黄老”,对传统儒学提出尖锐批评,提出“神灭无鬼”的新说。他所开创的学术新风气对后来魏晋玄学产生了重大影响。唐宋以后,新儒学产生,程朱理学、陆王心学是其中最重要的两个学术流派。浙江产生了“浙学”,即以吕祖谦为代表的金华学派,以叶适为代表的永嘉学派,以及以陈亮为代表的永康学派。他们倡言事功,充分强调“利”的正当性。在南宋三大儒学流派中,他们于朱、陆两家之外独树一帜,不但成为宋学不可或缺的一支,也对此后浙江文化的塑造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南宋之后,程朱理学定于一尊,至明后期,余姚人王阳明提出“致良知”的新说,突破朱熹“天理”的绝对性,肯定了“人欲”的合理性。晚明文学艺术界有一股提倡人性解放、不拘一格抒发性灵的社会思潮,王氏之学,有以导之。至清代,考据之学成为当时的学术主流。浙江学者,不但为后人贡献了大量考据学上的成果,而且产生了章学诚这样的反潮流的学术大师,他强调“六经皆史”,标榜“浙东学术”的独特个性,与吴、皖两家相颉颃。至于清末,学风再变,程朱理学与经世思潮重新抬头,浙江不但产生了龚自珍这样的新思潮的代表人物,还产生了孙诒让、黄以周、俞樾这样的朴学大师,号“清末三先生”。综观中国学术发展史,浙江学人在其中的地位清晰可见:他们未必是某一时期学术发展的主导者,却常常是某一时期主流学术的批判者;而他们所开创的学术新风,又常常引导着下一时期的学术新方向。浙江学人的这种批判精神,本质上就是一种创新精神。  浙江学术的另一优秀传统是对现实问题的高度关注。南宋“浙学”思想家们主张重商富民,正是这一学术传统的体现。到明清时期,浙江学人的现实主义精神得到进一步发展。浙东学派的重要代表人物黄宗羲,不但在经济上主张“工商皆本”,在政治上更是对君主专制制度提出前所未有的批评,成为中国思想史上一个不朽的标杆。清代浙江学术的地域风格已经形成。章学诚在《文史通义》中讲“浙东贵专家,浙西尚博雅”。浙东学派的成就,主要体现在历史研究上。清代文禁极严,明史研究是一个在政治上非常敏感的学术领域。浙江受文字狱之祸极深,著名的“明史案”便发生在浙江。当时很多历史学家为了避祸,在研究中有意避开这一禁区,专攻古史考证。而浙江学人,敢于逆流而上,浙东学派尤以明史研究见长。黄宗羲撰《弘光实录钞》、《行朝录》、《明儒学案》,选编《明文海》;万斯同一生专治明史,独力完成《明史稿》五百卷;邵廷采撰《东南纪事》、《西南纪事》、《明遗民所知录》;全祖望著《鲒埼亭集》,撰集碑记,表彰浙东抗清不屈之士。浙东学人的明史研究,表面上是研究历史,实际上反映的是现实政治问题,他们的学问,表面上是史学,骨子里是政治学。在这一点上,浙江学术的现实主义精神可理解成是一种革命精神。至于近代,一代国学大师章太炎,他的学术成就固以朴学见长,但在他的学术理论中,“种族革命”的特色表现得特别浓厚。这与浙东学派的精神是一脉相承的,都体现了一种对现实不回避的态度与勇气。  ……

内容概要

人们对行政程序功能的认识,常常聚焦于其对公权力的控制和相对人权利的保障,而往往忽视其在行政过程中促进决策理性、调整多元价值方面的作为空间。唐明良编著的《环评行政程序的法理与技术--风险社会中决策理性的形成过程》希望通过对环境影响评价行政程序基本法理及其重要节点、制度装置的全方位审视,一方面对环评这一特殊行政程序进行制度和原理面的检讨;另一方面则试图获得对现代社会语境下行政程序多元功能的认识,特别关注行政程序如何设计以促成决策的理性;同时也希冀为部门行政法研究的展开路径提供一个可能的分析框架。
《环评行政程序的法理与技术--风险社会中决策理性的形成过程》除绪论外共分五章,以环评程序的基本法理一基本构造一核心装置(公众参与)一司法保障为逻辑脉络。
第一章探索环评制度作为一种特殊行政程序建制的基本法理。立足于现代行政程序功能的演变和环境议题的特质,环评程序的功能设计应涵盖“权利保障与权力制约”、“理性形成和效能提升”、“多元利益调整和整体公共利益保障”、“维护和尊重人性尊严”等四大要素。环评程序的法效力取决于环评法规范上是否设有否决权装置,后者的存废涉及法益之间的衡量等多种因素。否决权装置在我国当下的语境中具有现实合理性和法理正当性,但为避免使其沦为“政治的婢女”,有必要增加环评中的正当程序内涵。
第二章聚焦于环评程序的基本构造。环评程序是典型的多阶段构造,其中较为特殊的是三大程序节点:其一,在程序启动时点设计上,“尽早介入
”的思想有助于理性形成和权利保障,但我国环评法上存在的“补办条款”
却使得体现上述思想的条款在实践中被虚置和弱化。其二,过滤装置旨在确保大型开发项目环评决策接受高密度程序管控的同时,大量小型项目走向程序“迷你化”,但该目标的实现有赖于在制度上阻止“程序游戏”。其三,在环评报告的编制与审查程序中,应注意审查的决定结构,审查组织的适法性和审议程序规则设计。
公众参与是环评行政程序中的核心装置,第三章论证了这一核心装置的概念、法理基础和功能设计。从民主角度看,公众参与是环评决策中“代表性强化”的制度保障;从法治角度看,公众参与是基本权程序保障功能或者以参与为本位的环境权的自然演绎;从效能角度看。公众参与又是提升环境决策理性的必然通道。上述三大法理基础的并存和聚焦使得环评公众参与的功能应设计为“风险沟通”,通过风险沟通凝聚社会共识、控制行政恣意、促进理性决策。而要实现该功能定位,在内部条件上,环评公众参与程序的设计应具备双向沟通、价值中立、承认差异、促进协商等特征和要素;在外部条件上,资讯公开是重要基础。
第四章则在第三章基础上对环评公众参与的程序结构进行“精细化”研究。环评公众参与的程序结构是参与主体、时机、方式等多种元素的设计及其动态组合。环评程序的参与者与环评拟议项目之间的关联不应限于“主观公权利”,而应拓展至“利益”。在参与方式上,可界分为从公开说明会到公众投票的九种形态,其在效力格局上依次呈现出一种“阶梯”或者“光谱
”,但参与效力并非越高越好,应酌情选择合适的参与方式。参与主体和参与方式、参与时机需在立法上和个案中实施动态组合,才能实现理想效应。
第五章探讨环评程序与司法审查的关联及其局限性。司法审查作为权利保障的最后一道防线,在理论上对环评程序施加两大面向的作用:在消极的面向,是保障立法上所确立的环评程序建制得到践行,从而实现权利保障、促进理性决策。在积极的面向,是调和环评程序中的各方价值,进一步建构风险沟通的场域。事实上,司法在上述两个维度上的功能发挥同时又面临很大的困难和局限,因此,在环评这一类充满政治性、科技性、利益性的行政决策议题中,行政行为的正当性、科学性更多地依赖于上游的立法和行政过程,这也正是本书展开的逻辑起点。

作者简介

唐明良,男,1980年生,浙江桐乡人,法学博士(浙江大学)。现为浙江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专职研究人员,兼任国家工商局广告法修订专家委员、浙江省科技法学会副秘书长、浙江省水利厅法律顾问等。主要研究方向为行政法学、政府管制。自2002年以来,在《中国法学》《政法论坛》《行政法学研究》等核心刊物发表论文二十余篇,学术成果具有较好的学术影响和社会影响,其中多篇论文被《中国社会科学文摘》《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全文转载,获浙江省人民政府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浙江省青年社科优秀成果二等奖等多项学术奖励。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参加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省部级项目和厅局级项目10余项。2009年9月被遴选为浙江省新世纪15]人才工程培养人员。2011年7月被遴选为浙江省首批“之江青年社科学者”。

书籍目录

绪论
一 本书的写作背景和意义
二 本题研究回顾与综述
三 本书的研究进路和研究方法
四 本书的基本思想和结构
第一章 基本法理:环评程序的功能设计与法效力
一 环评程序功能设计的基本背景
二 环评程序的多元功能及其与通用行政程序的关系
三 环评程序的效力设定:以前置性否决权装置为中心
第二章 基本构造:环评程序的多阶段构造及其技术装置
一 环评程序的多阶段构造
二 主要构造之一:启动时点设计
三 主要构造之二:过滤装置
四 主要构造之三:报告编制与审查程序
第三章 核心装置(一):环评公众参与的法理基础与功能设计
一 环评公众参与概念的厘定及其意义
二 环评公众参与的法理基础:民主与法治之间
三 环评公众参与的功能设计:以构建风险沟通的基础性平台为中心
四 环评公众参与的基础性条件和重要构成:环境资讯公开
第四章 核心装置(二):环评公众参与的规范结构设计
一 参与程序的静态结构之一:参与主体的界定与甄选
二 参与程序的静态结构之二:参与的方式及其强度分布
三 环评公众参与的动态结构:参与主体、方式、时机的动态组合
第五章 外围保障:环评程序与司法审查
一 司法审查之于环评程序:功能、局限及实践
二 环评司法审查之可得性
三 对法定环评程序装置的司法保障
四 环评程序司法审查的扩张:具备实质性内涵的程序审查
五 回到“行政程序基本面”(代结语)
关键词索引
人名索引
地名索引
参考文献
一 中文文献(含译著)
二 英文文献
后记

章节摘录

  第四,就笔者的立论而言,绕不开去的一个质疑是:目前并没有足够的实证数据直接表明制度化公众参与与事后抗争之间的相关关系,我们也不能天真地断定,如果有前期制度性参与,就一定能够避免事后的抗争,甚至我们在实践中往往看到的是另外一种可能,即民众抗争的真实背景是基于其利益或者“邻避”心态,“缺乏公众参与”只是其抗争正当性说理的一个借口而已,换言之,即使事前给予其实质性的参与,抗争也将无可避免,只是换一个借口罢了。这是一个能够被生活经验所佐证的质疑,因此,笔者并没有打算去证伪这种疑问,而是认为,即使撇开前述规范和实证层面有关制度化公众参与与消弭事后抗争式参与之间的相关关系不论,也不能忽略制度化公众参与在事后化解抗争式参与中的功能。其原因在于,事前实质性公众参与可以积累起各种博弈力量的意见、资讯和态度,同时,也使得环评决策本身得以自我正当化,在这种情境下,事后抗争的处理将会因为资讯的“有备无患”和程序的“正当合法”而获得更为顺利和缓和的推进。  不过,因环评中制度化公众参与不足而引发事后抗争事件的概率毕竟具有“或然性”,故在其他利益的诱导之下,行政程序的设计者和实施者往往具有“博傻”的心态和侥幸心理,即为了节省成本和避免项目启动前的“不必要”的反对,不如事先不引入公众参与或者只引进所谓“防卫式”的参与(只要消极地谋求不违法即可)。  ……

编辑推荐

唐明良编著的《环评行政程序的法理与技术--风险社会中决策理性的形成过程》系国内行政法学界首部系统研究环评行政程序的一部专著,也是部门行政法领域一次崭新的研究尝试。根据程序法理和现代行政程序的前沿理论,作者提出:现代行政程序的功能发挥,不应限于公权力的控制和相对人权利的保障,而应进一步关注程序在促进决策理性、调整多元价值方面的作为空间及其制度设计方向。以此为指导思想,作者主要从是否有利于促成理性决策的角度,对环评的多阶段程序构造进行了全方位检视;通过这一检视过程,为我国环评程序中的启动时点设计、过滤装置、编制审查程序、公众参与功能和方式选择等方面提出了颇有新意的对策性建议。全书观点鲜明,内容丰富,为我国正在起步的部门行政法研究提供了一种可能的研究进路,也将为环评立法和实践提供理论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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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1条)

 
 

  •   也就当资料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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