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基层政法机关定向招录培养考试专用教材

出版时间:2010-4  出版社:中共党史出版社  作者:启政基层政法考试教材编写中心,启政基层政法考试命题研究中心 编  页数:323  字数:620000  

内容概要

为培养政治业务素质高,实战能力强的应用型、复合型政法人才,加强政法机关公务员队伍建设,2009年基层政法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继续开展。此次试点重点从部队退役士兵和普通高校毕业生中选拔优秀人才,为基层政法机关特别是中西部和其他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县(市)级以下基层政法机关培养人才。    通过基层政法机关定向招录培养考试的考生将到国家指定的承担培养任务的院校进行两年的专业学习。学习期间,学生培养经费、免收的学费经费、生活补助经费由中央和地方省级财政分别保障。毕业之后,对于合格毕业学生,所在院校应按原确定的招录单位进行派遣,并将其档案和户口转至相关单位。学生到定向单位报到后,由招录单位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办理公务员录用手续,正式纳入公务员编制。    与2008年相比,2009年基层政法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范围进一步扩大,涉及除北京、天津和上海外的28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招录人数也进一步提高,达到25050人,是2008年的4倍多。    考录期间制度的公正透明;学习期间良好的培养体制;毕业之后工作的稳定、良好的福利待遇、充分的职务保障等,使越来越多的毕业生及退伍士兵将目光投向了基层政法机关定向招录培养考试。报考人数的进一步增加,加大了职位竞争的难度,如何在备考期间有效地复习成为考试成功至关重要的因素。    为了帮助广大考生备考2010年基层政法机关定向招录培养考试,使广大考生能够在较短的时间内高效、便捷、准确地把握考试的脉络,本书编写组根据基层政法机关定向招录培养考试的特点,深入研究历年考试真题及2009年考试大纲,精心编写了这套《基层政法机关定向招录培养考试专用教材》系列丛书,供广大考生参考使用,《民法》是该套丛书的核心教材之一。

书籍目录

第一章 民法总论  知识结构图  考情分析与重点提示  内容精讲  第一节 民法概述  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  第三节 自然人  第四节 法人  第五节 民事法律行为  第六节 代理  第七节 时效和期间  考点随堂训练  参考答案及解析第二章 物权  知识结构图  考情分析与重点提示  内容精讲  第一节 物权概述  第二节 所有权  第三节 用益物权  第四节 担保物权  考点随堂训练  参考答案及解析第三章 债权  知识结构图  考情分析与重点提示  内容精讲  第一节 债的概述  第二节 合同法总论  第三节 合同法分论  考点随堂训练  参考答案及解析第四章 人身权  知识结构图  考情分析与重点提示  内容精讲  第一节 人身权概述  第二节 人格权的种类  考点随堂训练  参考答案及解析第五章 知识产权  知识结构图  考情分析与重点提示  内容精讲  第一节 知识产权概述  第二节 著作权  第三节 专利权  第四节 商标权  考点随堂训练  参考答案及解析第六章 继承权  知识结构图  考情分析与重点提示  内容精讲  第一节 继承制度概述  第二节 法定继承  第三节 遗嘱继承  第四节 遗产的处理  考点随堂训练  参考答案及解析第七章 民事责任  知识结构图  考情分析与重点提示  内容精讲  第一节 民事责任概述  第二节 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  第三节 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  考点随堂训练  参考答案及解析附录一  基层政法定向招录考试《民法》标准试题  参考答案附录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节录)

章节摘录

  1.民法的立法解释  立法解释是指立法者对法律规范所做的解释,其具体表现形式有三种:其一,在法律规范中直接进行解释,这种形式主要是对法律规范中的某些概念、术语等进行的解释,如《民法通则》第153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即属此类解释。其二,在法律规范以外专门以解释的形式对立法逐一进行解释,并予以颁行。其三,在民法规范实施过程中就其有争议的条款专门进行解释。  2.民法的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是指作为最高国家审判机关的最高人民法院对法律规范所作出的解释。司法解释权应当专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是唯一能对立法进行司法解释并具有适用上的约束力的机关。  3.民法的学理解释  民法的学理解释即由学者(当然也包括任何享有言论自由的公民,但以民法学者居多)在学术论著中对民法规范所作的解释。学理解释是民法学理论研究的应有之义,尽管它不具有适用上的约束力,但它对于探讨法律真谛、发现法律价值、引导立法与司法具有重要的意义,立法、司法的完善、进步,离不开繁荣而开放的法学研究,包括其中的学理解释。  五、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民法的基本原则的概念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其效力贯穿于整个民事法律制度和规范之中的民法根本规则,是指导民事立法、民事司法和进行民事活动的带有普遍意义的基本行为准则。民法基本原则体现市民社会和商品经济的根本要求,贯穿民事立法、司法、守法始终,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是民法精神实质之所在,是民法及其经济基础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反映。其主要特征如下:  1.民法基本原则是最为抽象的民法规则。  2.民法基本原则是内涵最为丰富且极具伸缩性的民法规则。  3.民法基本原则是贯穿民法始终并具普遍效力的民法规则。  (二)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在民事立法上,确立了以下几项民法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是指法律确认民事主体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我国《民法通则》  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其具体含义如下:  (1)当事人有依法进行某种活动或者不进行某种活动的自由,他人无权干涉。  (2)当事人有选择行为相对人、行为内容与行为方式的自由,他人不得干涉。  (3)当事人有权约定纠纷的解决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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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8条)

 
 

  •   我承认因为送货速度对这本书的评价带有偏见,这本书是不错,符合考试内容
  •   书借给别人以后弄丢了 我十分沮丧 这是一个很好的备考的书
  •   没有理想的职位可报只好送人
  •   内容很详实,写的一比较简明扼要 值得推荐
  •   为了赶时间用的快递,结果还是走了一个周,30多块钱的邮费结果跟平邮时间差不多,收到书的时候着实郁闷了,让我觉得看到书都郁闷。哎。。。
  •   一起买的,可以!
  •   速度还是挺快
  •   复习起来费劲儿。必须买民法的法条还有解释。否则看了会产生很多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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