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新债”的分类到民法典的结构

出版时间:2009-3  出版社:中国检察出版社  作者:廖新仲  页数:295  

内容概要

  《从"新债"的分类到民法典的结构》从对债的概念的疏理和债的本质的剖析入手,以对债进行新的分类为切入点,从“崭新的”视角对债权的性质和类别重新审视,合理地解决了“物权行为”或曰“物权契约”等理论上的疑难问题,并对“债权是财产权”的观点和“解债化思潮”进行了批判,以期维护罗马法以来尤其是德国法以来关于债的概念和债法体系的完整性。

作者简介

  廖新仲,男,1969年11月出生,安徽省宿州市人,法律硕士。1994年7月毕业于西北政法学院,此后至今一直在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历经告申庭(后改为审监庭)、民一庭、立案庭等业务部门。其间,曾先后在农村基层社区和最高人民法院有过下派扶贫和借调协助经历,并于2004年3月至2006年12月在职攻读山东大学法律硕士学位,研究方向为民商法专业,本专著即为同名硕士学位论文的主体部分。

书籍目录

引子第一章 债权的贫困:并非仅是代序——当代中国债权理论的困窘局面第一节 我国民法学界关于债权问题的争议一、我国民法学界关于债权性质的主流认识(一)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学界关于债权性质的认识(二)大陆地区民法学界关于债与债权的概念的认识(三)“债权是财产权”定性的缺陷初露二、债权的财产权定性不断地受到各种质疑第二节 立法过程中关于债权的“高端”争议一、制定民法通则过程中关于债权问题的争议二、编纂民法典过程中关于债权问题的论战第三节 笔者眼里的债权问题一、关于债及债权问题发生争议的原因分析(一)学界对债权概念自身的性质与内涵的认定,与其外延不相吻合(二)学界对债权概念的错误认识根源在于对物权及所有权概念的理解错误二、对债权概念的认识错误必然导致诸多下位理论的错误(一)关于“货币的占有与所有一致”原则(二)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问题(三)关于“物权行为”理论的争议(四)关于“侵权不是债”(五)“买卖不破租赁”是物权优于债权的例外吗第四节 《从“新债”的分类到民法典的结构》主要运用的研究方法一、历史研究的方法二、系统科学的方法三、辩证法的方法四、形式逻辑学的方法五、类比、类推的方法六、比较法的方法七、数学方法八、案例分析的方法九、明线暗线法本章小结本章附件之一:关于物权概念定义的思考本章附件之二:质疑货币的“所有与占有一致原则”——谨向陈华彬、王利明二位教授请教第二章 探本求源:债为何物第一节 债的概念及本质略考一、债的概念的合理性检讨(一)债的概念的检讨(二)《从“新债”的分类到民法典的结构》主张的债的概念(三)两种类型的债之间的逻辑关系二、债的本质(一)债的直接属性是一种法律关系,而非权利或责任本身(二)债是特定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三)债的本质是特定人之间请求为或不为某种给付的法律关系(四)债不是一种自在的法律关系(五)债的根本属性是实现利益的一种手段三、债的特征(一)债与其所由生者及其所生者三者之间的关系(二)债存在于特定的主体之间(三)债的发生具有任意性和多样性(四)债的客体是债务人的特定行为(五)债是一种“虚”的法律关系四、债的构成(一)债的主体(二)债的内容(三)债的客体五、“解债化思潮”应当终结(上)——从债之关系本身出发第二节 债的种类一、个体的源权引发的债的种类(一)因财产权引发的债(二)因人身权引发的债(三)因知识产权引发的债二、归类的行为引发的债的种类(一)契约所生之债(二)侵权行为所生之债(三)单方允诺所生之债(四)无因管理所生之债(五)不当得利所生之债(六)其他原因所生之债第三节 债的分类一、学界的通行分类(一)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二)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三)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四)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五)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六)主债与从债(七)财物之债与劳务之债二、《从“新债”的分类到民法典的结构》对债的最新分类(一)对债的新型分类及标准(二)债的新型分类的意义本章 小结第三章 透视债权第一节 债权的性质与本质一、债权的性质(一)学术界关于债权的性质通行认定(二)《从“新债”的分类到民法典的结构》关于债权性质的主张(三)债权概念的定义及定位二、债权的本质(一)债权的直接本质——对人权、请求权、“虚权”(二)债权的深层本质——手段权三、对债权的性质和本质准确界定的意义(一)对所有权、物权等相关概念的意义(二)能轻易解决物权行为理论等疑难问题第二节 债权的特征一、债权与各自在权的总的区别(一)债权是表示范围的概念,各自在权是表示个体的概念(二)债权并非自在的权利,各自在权都是源权(三)债权附着于债的关系,各自在权无须依附(四)债权是“虚权”,各自在权是“实权”二、债权与财产所有权、知识产权及人身权的比较(一)财产债权与财产所有权的联系与区别——以物权为代表(二)财产债权与知识产权的比较(三)财产债权与人身权之比较”(四)债权与请求权之间的关系……第四章 民法学体系的立异与民法典结构的标新主要参考文献后记:题外的感想

章节摘录

  应当指出的是,债务是各种债的关系中均具有的要素,不唯合同中才存在债务。因侵权行为而负有的债务,同样是一种债务,无论其因何而生。在侵权责任与债务之间存在着一种逻辑上的(而不需要任何事实环节)先后转化关系,即,先有因侵权行为而产生的责任,这种责任在债的关系形成后即成为债务人应负的债务(特定的给付行为)。因此,侵权行为人在履行其应给付的特定行为(债务)时,同样应遵守诚信原则,这从性质上讲与侵权之债并无任何不相容之处。  第三,魏教授认为“侵权本身是违法行为,是严重违反道德的表现,谈何诚实信用?”这一点与德国民法规定的诚信原则关于债务的履行内容,似乎不可同日而语。事实上没有人,也不可能有人要求侵权(行为)本身也应当诚信。德国民法典关于诚信所要求的仅是承担侵权行为的债务人在履行债务时应当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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