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疑难问题解析

出版时间:2009-6  出版社:中国检察出版社  作者:周永年 编  页数:329  

内容概要

  《检察实务专家指导丛书》是一套将上海市检察院、分院、基层院在司法实践方面的优势与复旦大学法学院在法学理论研究方面的优势相结合,追求实践为理论提供实证研究对象、理论为实践释疑解惑,实现两者良性互动的丛书。《职务犯罪疑难问题解析》通过汇集全国特别是上海检察实务中遇到的重点、疑点和难点问题,结合案例,由法学理论专家和检察实务专家以现行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为依据,对职务犯罪疑难问题逐个分析解答,论述客观,依据充分,旨在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以厘清认识中的误区,排解实务人员的困惑,促进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书籍目录

《检察实务专家指导丛书》总序一、贪污罪1.虚增中间单位侵吞国有资产、国有公司赢利机会的行为如何认定[主案例]王某贪污案[辅助案例]张某贪污案李某、赵某贪污案2.用公款为自己购买保险的行为是否构成贪污罪[主案例]刘某贪污案[辅助案例]王某、张某、曹某贪污案丁某挪用公款案3.不动产权属未变更型贪污犯罪的认定[主案例]王某贪污案[辅助案例]孙某贪污案于某贪污案4.国企改制时隐匿国有财产并转入自己占有股份的民营公司的行为如何定性[主案例]张某某贪污案[辅助案例]杨某某徇私舞弊低价出售国有资产、贪污案王某某贪污案5.挪用公款用于赌博后销毁凭证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兼论“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主案例]任某贪污案[辅助案例]郑某贪污案张某贪污案6.以税务机关名义继续向印制单位收取已经停收的“监印费”的行为如何定性[主案例]杨某贪污案[辅助案例]昌某贪污案徐某贪污案7.对资金自筹解决,以国有公司子公司名义注册登记的公司的性质应如何认定[主案例]郑某、贾某贪污案[辅助案例]沈某某贪污案李某某、何某贪污案二、贿赂犯罪8.低价购房交易型受贿的数额认定问题[主案例]李某受贿案[辅助案例]李某受贿案王某受贿案9.“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及索贿的认定[主案例]张某某受贿案[辅助案例]陈某受贿案何某受贿案10.利用下属的职权为他人谋利而收受财物的行为如何定性[主案例]陈某受贿案[辅助案例]张某受贿案王某受贿案11.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与受贿罪应如何区分[主案例]朱某受贿案[辅助案例]许某某受贿、挪用资金案吴某受贿案12.“事后受贿”行为如何认定[主案例]邢某受贿案[辅助案例]陈某受贿案黄某受贿案13.要求被监管单位存款至指定银行帮助用款单位贷款并收受息差的行为能否认定为受贿罪——兼论普通受贿与斡旋受贿的界定[主案例]张某某受贿案[辅助案例]陈某受贿案胡某某斡旋受贿案14.单位行贿经办人与受贿人瓜分回扣款行为的定性[主案例]机场货代公司行贿、乔某受贿案[辅助案例]某金属有限公司行贿案某装饰有限公司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胡某职务侵占案15.介绍贿赂罪是否应当以行贿或受贿罪成立为要件——兼谈对斡旋受贿中“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理解[主案例]张某介绍贿赂案[辅助案例]孙某介绍贿赂案张某受贿案16.受贿后不征、少征税款应定一罪还是数罪[主案例]李某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及受贿案[辅助案例]曹某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及受贿案龚某受贿案17.受贿过程中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构成其他犯罪的,如何定罪处罚——兼论特别法条与普通法条的关系[主案例]萧某徇私枉法及舒某徇私枉法、受贿案[辅助案例]张某某受贿案张某某受贿、徇私舞弊少征税款案18.许诺之后却未为他人谋利能否认定为受贿罪——兼论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的性质[主案例]何某受贿案[辅助案例]黄某受贿案关某受贿案19.行贿罪“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认定——兼论“贿赂对象的范围”[主案例]陈某行贿案[辅助案例]于某行贿案卢某受贿案20.将贪污款项误以为贿金予以收受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主案例]李某某受贿案[辅助案例]胡某某盗窃案21.名为混合投资,实为国有资本单独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能否认定为国有公司——兼论“受委派”“从事公务”的界定[主案例]李某受贿案[辅助案例]蒋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三、挪用及其他贪污贿赂犯罪22.挪用一般公物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主案例]黄某挪用公款案[辅助案例]赵某、杨某挪用公款案周某挪用公款案23.挪用公款后又有受贿行为应当如何认定[主案例]陆某某、曹某某挪用公款案吴某挪用公款、受贿案[辅助案例]鞠某某挪用公款、受贿案孔某某滥用职权、挪用公款案24.私分违法、违规投资、使用单位资产所获收益是否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主案例]何某私分国有资产案[辅助案例]张某、孙某私分国有资产案褚某等贪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25,将预收罚款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行为之定性[主案例]殷某某私分罚没财物案[辅助案例]邵某等私分罚没财物案赵某某私分罚没财物案四、渎职罪26.明知缴费凭证系伪造而审核通过是滥用职权还是玩忽职守[主案例]苏某滥用职权案[辅助案例]张某滥用职权案郝某玩忽职守案27.如何正确认定玩忽职守罪中的因果关系[主案例]高某玩忽职守案[辅助案例]王某某等玩忽职守案魏某玩忽职守案28.放纵走私罪与走私罪共犯的竞合问题[主案例]王某某走私案[辅助案例]高某某走私普通货物、刘某某放纵走私案孙某等走私普通货物、走私废物案29.公安内勤能否成为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主体及与受贿能否并罚[主案例]刘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受贿案[辅助案例]贾某受贿、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孔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30.法院执行人员擅自将被查封财产转移给自家人的行为如何定性——兼论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的认定[主案例]刘某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案[辅助案例]卢某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案后记

章节摘录

  但是,在挪用人自己通过直接或间接使用公款谋取个人利益的场合,我们认为将“谋取个人利益”理解为主观要件为宜。本文案例1当中,被告人陆某某伙同被告人曹某某将公款划至两人实际经营控制的C公司,但公款尚未投入实际运营工作。在此,现有证据表明的仅仅是被告人陆某某、曹某某以谋取个人利益而挪用公款,并未现实地通过使用公款而谋得利益。本案为抗诉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关于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第3项的规定,两被告人的行为实际上属于个人决定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而谋取私利,应当以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论。从市高院的判决理由当中可以看出对于挪用人直接或间接使用公款获利的,有谋取个人利益的意图足矣,并不需要挪用人实际已经使用公款并获利。因此,此种情形下,“谋取个人利益”属于主观要件。  那么对于实践当中“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未谋取个人利益”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呢?有论者主张对此一律以“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认定为挪用公款罪,①有论者则认为“谋取个人利益”这一要件给司法认定带来了障碍,应当予以取消。②我们认为上述两种观点都不妥当。对于这一问题我们还是应当具体看挪用人挪用公款的形式到底是自己使用谋取利益,还是挪给他人使用谋取利益。如果属于第一种情形,只要挪用入主观上有谋利的意图即可,不需要有客观的行为。而第二种情形,只要证明挪用人有挪用公款给第三人,并从中获取对价的约定即可,同样不需要有实际谋利的行为。2.“利益”的范围首先,这里存在一个个人利益与单位利益区分的问题,也是实践中比较难以把握的一个问题。比如把公款借给一所学校、一所医院或一个进出口单位使用,如果挪用人没有自己的经济利益,不会存在认定难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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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察实务专家指导丛书》是一套将上海市检察院、分院、基层院在司法实践方面的优势与复旦大学法学院在法学理论研究方面的优势相结合,追求实践为理论提供实证研究对象、理论为实践释疑解惑,实现两者良性互动的丛书。本书通过汇集全国特别是上海检察实务中遇到的重点、疑点和难点问题,结合案例,由法学理论专家和检察实务专家以现行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为依据,逐个分析解答,论述客观,依据充分,旨在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以厘清认识中的误区,排解实务人员的困惑,促进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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