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事仲裁程序法的适用

出版时间:2009-9  出版社:中国检察出版社  作者:谢新胜  页数:268  

内容概要

  《国际商事仲裁程序法的适用》围绕着国际商事仲裁庭解决国际商事争议时如何适用法律以及法院在监督及支持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时应如何适用法律两个中心议题,对国际商事仲裁程序法的适用展开了系统研究,并对我国仲裁法的修改提出了相应的立法建议,有较高的学术价值。

作者简介

   谢新胜,湖北襄樊人,1979年7月生,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先后在武汉大学获得文学学士(2001年)、法学硕士(2004年)和法学博士(2007)学位。主要研究方向为国际私法、国际商事仲裁法、国际商法。在《中国法学》、《法律科学》、《法商研究》、《法学研究》、《北京仲裁》、《仲裁研究》、《法制日报》、《人民法院报》等刊物发表论文、评论、综述、研究报告二十余篇。

书籍目录

序导论第1章 国际商事仲裁程序法适用的一般理论第一节 国际商事仲裁程序法适用概说一、国际商事仲裁程序法的定义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法的范围三、国际商事仲裁程序法适用的概念及分类四、确定仲裁程序法的必要性第二节 国际商事仲裁的“本地化理论”一、马恩(Mann)教授的“本地化理论”二、豪尔(Sauser-hall)教授的拟制仲裁地选择理论(imputed forum-selection theorv)三、地域适用规范所体现的仲裁“本地化”第三节 国际商事仲裁的“非本地化理论”一、仲裁“非本地化理论”的含义二、仲裁“非本地化理论”的具体内容第四节 国际商事仲裁程序法适用的其他理论一、程序规范标准(the procedure law criterion)二、仲裁协议准据法说(the legal continuum theory)三、管辖权替代标准(the displacement of juris diction criterion)第2章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撤销制度的效力第一节 已撤销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一、《纽约公约》第5条第1款约文的解释二、执行已撤销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实践考察第二节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撤销制度的存废一、取消仲裁地国对仲裁裁决司法监督的两种观点二、执行国的司法监督无法取代仲裁地国的司法监督三、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效力来源四、内国法院撤销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权力边界五、结论第3章 意思自治与国际商事仲裁程序法的适用第一节 国际商事仲裁程序法选择适用概说一、国际商事仲裁程序法选择适用的概念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法选择适用的理论第二节 国际商事仲裁程序法选择适用的立法与司法实践一、若干国家仲裁法修订前的情况二、若干国家新修订国际商事仲裁立法后的基本态度三、国际商会的有关仲裁实践四、国际公约对当事人选择仲裁程序法的立场第三节 国际商事仲裁的程序自治一、若干仲裁立法中的仲裁程序自治二、仲裁庭决定仲裁程序规则时的仲裁程序自治三、当事人仲裁程序自治与强制性规则第4章 仲裁地与国际商事仲裁程序法的适用第一节 适用仲裁地法概述一、仲裁地法的适用与仲裁程序法的选择适用二、适用仲裁地法的理论基础第二节 法律意义上的仲裁地一、仲裁地的概念二、若干仲裁立法中的“仲裁地”三、仲裁地与仲裁国籍四、仲裁地与仲裁程序法的适用五、我国仲裁立法与实践中应确立的仲裁地第三节 仲裁地法适用的具体途径一、仲裁法的适用范围条款规定仲裁地法的适用二、仲裁规则规定仲裁地法的适用三、仲裁地法院通过对仲裁的司法干预适用仲裁地程序法第5章 国际法与国际商事仲裁程序法的适用第一节 国际法作为国际商事仲裁程序法一、当事方均为国家的国际商事仲裁程序法适用二、ICSID仲裁的程序法适用三、以国际法为程序法的仲裁具有的特征第二节 并存法作为仲裁程序法一、并存法的概念二、国际法主体与私人主体仲裁的程序法适用第三节 国际公共政策与国际商事仲裁程序法的适用一、与国际商事仲裁程序法相关的国际人权法规则二、国际人权规则对国际商事仲裁程序法的具体影响结论附录:美国法院有关已撤销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效力的三个标志性判例1.克罗依马依公司诉埃及阿拉伯共和国2.贝克海运(尼日利亚)有限责任公司诉切夫伦尼日利亚公司3.特莫里奥公司诉爱特兰提科电气化公司参考文献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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