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原理

出版时间:2011-3  出版社:向春华 中国检察出版社 (2011-03出版)  作者:向春华  

内容概要

  社会保险法属于社会保障法范畴,社会保障法一般属于社会法范畴。但对于社会保障法的范围,特别是社会法的定性与理解,则存在非常大的差异,甚至是截然相反的结论。而作为社会保险法或社会保障法主要研究对象的社会保险和社会保障,对其概念的认识杂乱纷呈。没有对这些概念的准确界定,就无法准确地揭示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障法的性质与特征。许多阴影常常使得我们的知识晦暗不明,它们不仅在强度上变化多端,遮蔽光明、投下这些阴影的障碍物也是纷杂多样。概念的界定不明就是这些众多的障碍物之一。向春华所著的《社会保险法原理》的主要目的在于,探索社会保险法在社会保障法或社会法中的地位或关系,对社会保障、社会保障法、社会保险、社会保险法、社会法等基本概念试图作出分析和界定。

作者简介

向春华,男,江苏东台人,毕业于清华大学法学院,中国社会保障杂志社主任编辑、律师。长期从事劳动法及社会保障法理论与实务研究,希冀能为我国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及法学理论体系的构建与完善尽绵薄之力。主要学术着作:《工伤理论与案例研究》(独着)、《劳动能力鉴定理论与实务》(合着),另着有《劳动争议,工伤事故索赔》(独着)、《工伤保险权益维护》(独着)、《工伤保险条例精解与实务》(执行主编)等实用性读本多部,发表各类文章百余篇。参与国家、部级课题多项。

书籍目录

前言第一章 社会保险法的性质与特征第一节 社会保障概述一、社会保障的历史演变一、社会保障的概念三、关于社会保障特性表述之评析四、社会保障的特征第二节 社会保险概述一、社会保险的概念一、关于社会保险特性表述之评析三、社会保险的特征第三节 社会保障法概述一、社会保障法的概念一、社会保障法的特征第四节 社会保险法概述一、社会保险法的概念一、社会保险法的特征第五节 公法、私法与社会保障法一、公法与私法的历史一、公法与私法划分的价值三、公法与私法划分的标准四、公法与私法区分之基础五、公法、私法之混合六、社会保险法的公、私性质第六节 社会法与社会保障法一、买在法与法理念二、第三法域说三、独立法律部门说四、社会法即社会保障法第七节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之纠葛第二章 社会保险法的目的第一节 法律目的:有还是元第二节 法的目的发展史与多样性一、法的目的的发展史二、法的目的的多样性三、法的目的之位阶四、法的目的经由工具性价值向目的性价值的发展过程第三节 公平与正义一、正义含义的多义性二、公平与平等的正义第四节 法律目的的意义与价值一、促进良法的形成二、实现秩序和安全三、促进法体系的形成四、促进法的适用——解释与漏洞填补第五节 社会保险法的目的一、社会保险法的目的实现——以出生年龄规则的效力冲突为视角二、社会保险法的一般目的三、社会保险法目的的分类第三章 社会保险法的法益第一节 利益的概念及其特性一、利益的通俗概念二、利益的理论概念三、利益具有主观性四、利益的客观性五、利益的历史性六、法律不仅仅是利益体现第二节 利益的种类及相互关系一、关于庞德利益分类学说的分析二、个人利益三、公共利益四、社会利益五、国家利益六、集团利益七、不同主体间利益的关系八、利益衡量及其对法律的影响第三节 社会保险法保护之利益一、社会保险法保护之利益内容二、社会保险法保护之利益主体第四章 社会保险法的原则第一节 法律原则的含义与作用一、作为法律体系组成内容之法律原则二、法律原则的作用第二节 社会保险法原则研究之评述一、生存权保障(保护)原则二、强制保险原则三、兼顾公平与效率、公平与效率相结合原则四、保障水准(社会保障水平)与经济(生产力)发展相适应原则五、社会保险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原则六、社会保险一体化和社会化相统一的原则七、建立起多层次的社会保险制度的原则八、保障功能与激励机制相结合的原则九、普遍性原则十、其他原则第三节 我国社会保险法之基本原则一、社会保险法律原则的特征二、平等原则三、公平原则四、合法性原则五、强制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原则六、唯一性原则七、权利与义务对应原则第五章 社会保险法的本位第一节 法的本位一、法本位之概念二、法本位之意义第二节 义务本位与社会本位一、本位观之发展二、义务本位三、关于社会本位的不同认识四、作为社会利益本位之社会本位第三节 权利本位的内容与意义一、权利本位之历史渊源二、权利本位之含义三、权利本位之批判与再批判四、权利本位之意义五、权利滥用之禁止第四节 社会保险法之权利本位一、社会保险权是基本人权二、社会保险权为社会保险关系之核心三、社会保险法的发展即是社会保险权昀发展四、社会保险权之强化第六章 社会保险法体系第一节 何谓法律体系一、部门法体系一、法律体系的界定第二节 法律体系的形成与判定一、拉兹的法律体系理论一、法律体系的判定第三节 作为权威指引的法律体系的意义一、法律适用的一致性一、形成与构建统一的法秩序三、体系解释四、填补法律漏洞五、解决法律冲突六、发现新法第四节 社会保险法体系的缺失一、缺乏法律概念与法律原则一、缺乏程序规则三、立法理路不明晰四、逻辑性、协调性不强五、规范性不足六、条文设置应更具科学性第五节 社会保险法体系的形成与建构一、途径与方式一、社会保险法外在体系第七章 社会保险权第一节 权利与义务一、权利一、义务三、权利、义务之关系第二节 社会保险权之概念与性质一、社会保障权之概念二、社会保险权之概念三、社会保险权之性质第三节 社会保险权的权能一、行为之界分二、制约权力三、促进公平正义社会之形成四、促进社会保险法体系生成第四节 社会保险权的权利内容一、参加权二、选择权三、获得社会保险待遇的权利四、社会保险知情权五、社会保险附随权利第五节 社会保险权的法律保护一、行政法保护二、民事法保护三、刑法保护四、社会保障法的特别保护第六节 社会保险请求权一、社会保险权请求权二、社会保险权侵权请求权三、行政救济权第八章 社会保险法的渊源第一节 法律渊源一、法律的形式渊源二、法律的效力渊源三、法的产生根源四、作为法律适用依据的法律渊源五、正式渊源与非正式渊源第二节 社会保险法的渊源一、宪法二、法律、行政法规与行政规章三、政策性法律文件四、国际条约与双边协定五、法律原则六、行政惯例七、司法判例八、习惯九、法律学说十、公共道德第九章 社会保险法的限度第一节 刚性规则第二节 柔性规则与裁量第三节 司法权不能代替行政权第四节 道德的调整空间第十章 社会保险责任、强制与制裁第一节 义务、责任与制裁一、义务与责任二、责任与制裁第二节 无责任便无法律一、法律责任是法律实现的保障二、社会保险责任设定的原则三、社会保险责任的类型四、社会保险责任的构成第三节 制裁只在一定程度上是法律的最终基础第十一章 社会保险法的效力与实效第一节 现实的困惑一、关于出生时间争议的两个案例二、社会保险争议司法管辖权的有效性第二节 效力与实效的区分一、效力解决的是法律规则的身份问题二、买效反映的是法律规则的作用问题第三节 强制性与法律规则的效力一、强制是法律获得实效的保障之二、强制不能完全使法律规则获得实效第四节 法律实效性的基础与实现一、法律规则的实效具有更强的现实意义二、法律规则实效性的基础三、法律规则实效性的实现第十二章 社会保险法的法典化第一节 法典化的目的与意义一、法典化的概念二、法典化的一般意义三、社会保险法法典化的现实要求四、法典化的具体意义五、法典化的缺陷第二节 法典化的条件与要求一、习俗与法典化二、成文法与法典三、理性与法典四、体系化与法典五、民意与法典六、安定性与法典第三节 我国社会保险法的立法选择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版权页:以这个时点作为社会保障制度的诞生,显然是以19世纪80年代德国颁布三项社会保险法为标志的。而无论是作为社会政策,还是法律制度,社会保障的起源要远早于此。两者在法律性质、权利义务内容、政府责任等方面都有重要区别。一些学者“常常把社会保障混同于社会保险,这是不妥当的”,“区分社会保障和社会保险这两个概念,对于我国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意义是深远的”。在逻辑上严格区分社会保障和社会保险,是构建社会保障法和社会保险法的法律体系和理论框架的前提和基础。(二)社会保障早于社会保险社会保障的起源远早于社会保险。“社会保障”这一语词结构的重点在于“保障”,至于通过何种形式达致这一目的,在所不问,故有不幸就有扶助,扶助就属于保障,所以社会保障和人类历史一样久远。“社会保险”这一语词结构的重点在于“保险”,即是通过保险的形式实施的保障,其历史也就年轻很多。社会保障与社会保险诞生的不同社会背景和理念会导致对其法律目的、原则、本位、功能等的不同认识,这是从事社会保险和社会保险法研究需要确定的基本事实。(三)社会保障体系化较晚社会保障现象的诞生远早于体系化的社会保障制度。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和社会事实,社会保障与互助共济的人类合作精神相伴随,早在原始社会即存在。但作为一种社会政策、一种制度,特别是一种法律制度的社会保障,其出现则要晚得多,一般认为是以1601年英国伊丽莎白女王颁布《济贫法》为标志。对社会成员的保障,特别是对老、弱、病、残、贫困人员的保障,与人类社会一样历史久远。但是真正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制度设计,一般认为起始于1601年。最早对社会保障问题作出正式立法反映的是英国,1601年在伊丽莎白时代就颁布了《济贫法》。但这时的法律规定还是零星的、非系统化的。直至19世纪80年代德国俾斯麦政府颁布《疾病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法》,系统的社会保险制度诞生,现代社会保障体系开始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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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原理》是中国检察出版社出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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