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事诉讼法与诉讼监督

出版时间:2012-4  出版社:陈国庆、孙谦、 童建明 中国检察出版社 (2012-04出版)  作者:陈国庆,等 编  页数:267  

内容概要

  准确理解和全面把握新刑事诉讼法的内容和意义。首先,要从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进程上把握新刑事诉讼法的历史方位。这次修改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发展的重大成果,也是充分反映我国国情和刑事司法实践要求的一个阶段性成果。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的推进,刑事司法制度必将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其次,要从立法原则上把握新刑事诉讼法的精神,自觉地更新执法理念。这次修改工作,秉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实事求是,从国情出发,总结司法实践经验,循序渐进地推进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坚持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完善刑事诉讼中各司法机关的权力配置,以适应诉讼活动的需要;坚持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既注意及时、准确地惩罚犯罪,维护公民、社会和国家利益,又注意对刑事诉讼参与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利的保护。把握这些原则,是我们全面理解新刑事诉讼法立法精神的基本点。最后,要从“改了什么”、“为什么改”、“为什么这样改”三个方面理解和把握新刑事诉讼法各条款的内涵和要求。新刑事诉讼法内容丰富,涉及面广,不仅有大量条款的修改,而且有许多新条款,特别是增设了一些新程序、新制度。我们既要理解和把握各条款的内涵和要求,又要了解各条款的前因和后果,还要从程序和制度的整体上把握各条款的定位和意义。检察职能贯穿刑事诉讼始终,每个条款都与检察工作直接或者间接相关,不仅要熟悉并严格执行直接规范检察活动的条款,而且要熟悉规范其他执法和司法机关活动的条款,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作者简介

陈国庆,法学博士,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

书籍目录

第一章 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监督职责和任务 第一节检察机关的性质、地位和职能 一、我国检察机关的性质和地位 二、我国检察机关的主要职能  第二节 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的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一、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的指导思想  二、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的工作原则  第三节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监督职能和任务 一、刑事立案监督 二、刑事侦查监督 三、刑事审判监督  四、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  第四节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加强和完善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 一、改革侦查程序,健全强制措施,提高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能力和水平  二、明确监督责任,完善监督程序,加强对检察机关执法活动的制约和监督 三、完善审查起诉和出庭支持公诉制度 四、丰富监督手段,拓展监督范围,强化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 第五节加强完善检察机关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的机制措施 一、进一步加强刑事诉讼监督制度建设,构建刑事诉讼监督长效机制  二、进一步完善刑事诉讼监督措施,增强刑事诉讼监督实效 三、坚持党的领导,依靠人大监督和人民群众支持,保障刑事诉讼监督顺利进行 第二章刑事立案监督 第一节刑事立案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案件 二、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侦查而立案侦查的案件  三、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应当立案侦查而不报请立案侦查的案件 第二节刑事立案监督的程序和方法 一、刑事立案监督的案源  二、刑事立案监督案件的受理和审查  三、刑事立案监督的调查 四、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案件的监督 五、对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侦查而立案侦查案件的监督  六、对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应当立案侦查而不报请立案侦查案件的监督 七、立案监督工作中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第三节检察机关立案监督实践中的问题及制度完善 一、完善刑事立案监督的范围  二、赋予检察机关机动侦查权 三、建立对行政执法机关不移交涉嫌犯罪案件的监督调查程序 四、立案监督中的其他问题  第三章刑事侦查活动监督 第一节侦查活动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侦查活动监督的重点  二、对专门调查工作的监督  三、对适用强制措施的监督  第二节侦查活动监督的程序和方法 一、侦查活动监督的程序 二、侦查活动监督的方法  三、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活动监督  四、侦查活动监督中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第三节侦查活动监督实践中的问题及制度完善 一、关于完善检察机关对超期羁押的监督  二、关于完善检察机关对搜查、扣押的监督制度  三、关于完善检察机关介入侦查制度 第四章刑事审判监督 第一节概 述 一、刑事审判监督的概念、特点和内容  二、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的关系  三、做好刑事审判监督工作要正确处理几个关系  第二节对刑事审判程序的监督 一、刑事审判程序监督的概念和方式  二、刑事审判程序监督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三、刑事审判程序监督的范围  四、刑事审判程序监督的要求  第三节对简易程序的监督 一、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  二、简易程序的建议权 三、简易程序的法庭审理  四、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  五、对简易程序裁判的监督  第四节第二审程序抗诉 一、第二审程序抗诉的概念和特点  二、第二审程序抗诉的条件  三、提出第二审程序抗诉的机关  四、第二审程序抗诉的期限 五、第二审程序抗诉的审查 六、提出抗诉、支持抗诉和撤回抗诉 七、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和查阅案卷 八、限制发回重审次数 第五节死刑复核法律监督 一、检察机关开展死刑复核法律监督的法理基础 二、检察机关开展死刑复核法律监督的现实必要性 三、检察机关开展死刑复核法律监督的定位 四、死刑复核法律监督的原则 五、死刑复核法律监督的客体 六、死刑复核法律监督的主要方式 第六节审判监督程序抗诉 一、审判监督程序抗诉的概念和特点 二、审判监督程序抗诉的对象 三、审判监督程序抗诉的条件 四、死刑抗诉案件的证据要求 五、提出审判监督程序抗诉的主体和时间要求 六、审判监督程序抗诉的审查 七、提出抗诉 八、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 九、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申诉案件的承办部门 第七节其他审判监督 一、对量刑活动的监督 二、检察长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 三、其他监督方式 第五章刑罚执行监督 第一节概 述 一、刑罚执行监督的概念 二、刑罚执行监督的内容 …… 第六章检察机关直接立案侦查案件的监督 第七章非法取证的监督 第八章依法适用强制措施的监督 第九章特别程序的监督 附录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 参考书目 后记

章节摘录

版权页:   2.对死刑缓期执行的监督。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死刑缓期执行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人民法院是否将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交付监狱执行刑罚;对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期间又故意犯罪的罪犯,人民法院是否依法核准或者裁定执行死刑;执行机关是否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按期提出对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减刑的意见;有权裁定减刑的人民法院是否依法裁定减刑等。 3.对财产刑判决的监督。包括对人民法院执行罚金刑和没收财产刑的监督。 (二)对监管场所执行刑罚的监督 所谓监管场所,包括监狱、未成年犯罪管教所、看守所、拘役所等。对监管场所执行刑罚的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对刑罚交付执行的监督。包括交付执行的刑罚是否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否及时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交付执行;交付执行时,法律文书、手续是否齐全;刑罚执行机关是否依法收押罪犯等。 2.对刑罚变更执行的监督。根据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罚的变更执行包括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三种。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包括对这些刑罚变更的活动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变更后刑罚措施的执行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等。 3.对刑罚终止执行的监督。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终止刑罚执行有四种情形,即罪犯刑期已满,法院依法决定释放,特赦,被执行刑罚的罪犯已经死亡。人民检察院对刑罚终止执行的监督,包括监督终止执行的情形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执行机关是否及时依法释放罪犯并发给释放证明;对执行刑罚中罪犯死亡的处理是否合法等。 4.对针对服刑罪犯提出的申诉、控告、检举的处理是否合法的监督。我国法律规定罪犯有权就自己的处罚及其有关处理向有关单位提出申诉、控告和检举,同时对如何处理这些问题有明确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就是要监督刑罚执行机关是否依法保护了罪犯的上述权利,对罪犯的申诉、控告和检举的处理是否及时、合法等。同时,人民检察院还要依法办理属于自己管辖的申诉、控告和检举等。 5.对监狱狱政管理和教育改造罪犯的活动进行监督。狱政管理、教育改造活动主要包括监狱的分押分管工作,警戒工作,人民警察戒具和武器的使用情况,罪犯通信、会见、生活、卫生、劳动和教育改造情况。监督的内容不仅包括监狱的狱政管理、教育改造活动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而且还要检察罪犯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保障。 (三)对在社会上执行的刑罚活动的监督 对在社会上执行的刑罚活动的监督,是指对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对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交付执行、监督管理及社区矫正活动是否合法实行法律监督。 三、刑罚执行监督的方式 刑罚执行监督内容的广泛性,决定了刑罚执行监督的方式具有多样性的特点,具体包括口头提出纠正意见、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提出检察建议、查办职务犯罪等多种方式。检察人员在开展刑罚执行监督中,对于轻微违法问题,应及时提出口头纠正意见,并督促纠正。对于严重违法问题,经本院检察长批准后向监管场所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要求告知纠正结果,并抄报其主管机关。对于发现监管场所存在安全隐患、制度漏洞的,提出检察建议。 查办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发生的职务犯罪,是检察机关开展刑罚执行监督工作的重要手段和保障。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规定和检察机关内部分工,监所检察部门直接办理监管人员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的案件,私放在押人员的案件,过失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的案件,徇私舞弊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案件,以及监管民警在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实施的其他渎职侵权和贪污贿赂犯罪等。 四、刑罚执行监督的特征 1.监督过程的承接性。刑罚执行是刑事诉讼的最后阶段,是对侦查、起诉、审判等环节的自然承接,由此决定了刑罚执行监督的承接性。从刑事诉讼监督的过程来看,刑罚执行监督上承刑事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和刑事审判监督,与它们共同构成了刑事诉讼监督的基本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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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事诉讼法与诉讼监督》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陈国庆主任担任主编。《新刑事诉讼法与诉讼监督》特别注重实用性,是学习、贯彻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重要参考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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