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转型中的大规模侵权及其责任承担机制研究

出版时间:2012-8  出版社:胡卫萍 中国检察出版社 (2012-08出版)  作者:胡卫萍  页数:252  

内容概要

  大规模侵权多发生在环境侵权领域、产品责任领域和其他重大工业事故。这些“大规模侵权”能够预防吗?对这个问题,没有简单的答案:有些事故是可以预防的,有些事故是无法预防的;有些事故虽然在理论上能够预防,但是在实践中由于预防的代价过高而难以预防。因此,社会管理者应从三个方面来思考对策:首先,建立有效的预防机制,尽量避免损害的发生;其次,通过司法审判、行政调解、基金赔偿等多种方式,对人数众多的被侵权人予以及时、有效和公平的救济;最后,总结相关的经验教训,促进制度的改进与完善,给社会带来普遍的福利。  近年来,国内一些学者主要是侵权责任法学者加强了对大规模侵权问题的关注与研究。本人也“混迹”于其中,于去年年底完成了中国法学会2010年重点研究课题,书名虽为《大规模侵权法律对策研究》(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但是内容主要限于大规模侵权损害救济(赔偿)基金。也就是说,大规模侵权相关法律制度的诸多方面还有待更广泛、更深人的研究。胡卫萍教授承担的教育部2009年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 09YJCZHO)“社会转型中的大规模侵权及其责任承担机制研究”,是青年学者对这一问题的努力探索之一。其最终成果的出版将进一步推动这一领域的研究,同时也为决策部门提供了有价值的建议。

作者简介

胡卫萍,1972年9月出生,江西临川人。1994年7月毕业于华东政法学院,获法学学土学位;2004年毕业于华东师范大学,获法学硕士学位。现任教于华东交通大学人文社科学院法学系,为法学教授、民商法学硕士研究生导师、法学一级学科(校级重点学科)学科带头人,中国民法学研究会理事、江西省法学会理事,南昌市法学会常务理事,长期从事民商法学的教学和研究工作。曾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一项,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一项,省级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近10项,并在《法学论坛》、《江西社会科学》、《求实》、《求索》等杂志发表论文50余篇,其中2篇论文分获江西省第十三次、第十四次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三等奖。

书籍目录

引言导论  社会转型  第一章  社会转型概述    第一节  社会转型的词源和词义    第二节  社会转型内涵的分析  第二章  我国社会转型的特点和本质    第一节  我国社会转型的特点    第二节  我国社会转型的本质  第三章  我国社会转型的保障    第一节  社会秩序的概念    第二节  我国社会转型需要安全有序的秩序保障第一篇  大规模侵权行为  第四章  大规模侵权行为概述    第一节  大规模侵权行为的概念    第二节  大规模侵权行为的法律特征  第五章  我国大规模侵权现状及其原因    第一节  我国社会转型中的大规模侵权现象频发    第二节  大规模侵权的行为类型    第三节  大规模侵权行为产生的原因  第六章  我国对大规模侵权行为的处理    第一节  我国大规模侵权问题的处理现状    第二节  我国大规模侵权问题处理状态的原因    第三节  大规模侵权宜作为特殊类型侵权责任予以确立第二篇  大规模侵权责任承担  第七章  大规模侵权责任之承担的国内外比较    第一节  西方国家大规模侵权问题的处理    第二节  我国学者就大规模侵权损害责任承担问题的学理分歧    第三节  国内外学术争鸣对我国大规模侵权责任承担制度的学理借鉴  第八章  我国大规模侵权责任承担机制基本原理    第一节  大规模侵权责任承担机制的概念    第二节  大规模侵权责任承担机制的范畴    第三节  大规模侵权责任机制建构的理论意义与实践效用  第九章  大规模侵权责任化解机制之法律化解    第一节  大规模侵权责任化解机制概述    第二节  大规模侵权责任承担的实体保障    第三节  大规模侵权责任法律化解之程序保障    第四节  大规模侵权责任法律化解之清偿保障  第十章  大规模侵权责任化解机制之行政化解和社会救济化解    第一节  大规模侵权责任之行政化解    第二节  大规模侵权责任之社会救济化解第三篇  大规模侵权责任预防和善后  第十一章  大规模侵权预防与善后机制概述    第一节  大规模侵权预防和善后机制    第二节  大规模侵权预防和善后机制相互交织地发挥作用  第十二章  大规模侵权预防机制和善后机制的具体内容    第一节  政府在大规模侵权行为中的防范举措    第二节  企业在大规模侵权行为中的防范举措    第三节  我国大规模侵权行为善后处理的具体策略参考文献后记

章节摘录

  二、侵害主体的单一性或有限多数性  大规模侵权行为的同一性或同质性,决定了在大规模侵权案件中,加害人通常表现为单一个体或有限的多个个体,呈现单一性或者有限多数性的特点。其中侵害主体的单一性,是指只有一个加害人所致的大规模侵害,如某个产品的生产商垄断生产的产品导致大量消费者人身损害,侵害主体即为单一主体,具有单一性;美国近年来持续出现的消费者诉PhilippsMorisTabacco公司的案件就是典型事例。虽然该案件的原告为个人,但是这种单一侵害主体的个案却能够引发大范围的集团诉讼,致使烟草公司不得不尽最大努力防止“决堤”现象出现。①而加害人的有限多数性,则是指大规模侵权案件的加害人最多存在数人,而不像受害人似的可以数以万计;且这些加害人间往往具有某种类似的地位。如在产品责任的侵权案件中,多个厂家采用同样的有毒物质、同样的生产流程生产同样的瑕疵产品;且这些侵害主体间往往不具有侵害行为实施前的意思联络,亦不构成共同侵权。我国的“三鹿奶粉”事件、美国“DES药品”事件,就是基于多个企业生产行为所导致的多个侵害主体的大规模侵害。所以,在大规模侵权案件中,加害人要么表现为单一主体,只因某个生产商垄斷生产的产品而导致大量消费者遭受人身损害;要么表现为有限多数性,如生产某侵权产品的多个企业实施的产品侵权行为,且这些侵害主体间往往不具有侵害行为实施前的意思联络。②这也同大规模侵权行为同一性或同质性的法律特征相吻合。  三、侵权行为侵害形态的多样性  现代生活中的社会化分工的细化,使大规模侵权可能发生的领域相当宽泛,既包括一般状态下的侵权类型,也包括特殊状态下的侵权类型。它既可能存在于一般的侵权案件中,如银广夏证券欺诈的侵权案件和DDS快递公司案件,①就是过错归责原则下的一般侵权案件。而网络侵权或环境侵害引发的大规模侵权案件的处理,则更多应按特殊侵权的归责原则进行责任担当。所以,大规模侵权的侵权形态,既可以是一般侵权行为的侵权形态,也可以是特殊侵权行为的侵权形态,不仅侵害领域广泛,而且侵权形态多样。既可能发生在食品安全领域,也可能因环境污染行为、虚假陈述行为、网络传播行为而引发大规模侵权;既可以基于主观过错而归责,也可以基于无过错责任、危险责任而归责。“三鹿奶粉”事件是产品责任领域的大规模侵权,谷歌的“侵权门”事件也是因网络数字传播行为而引发的大规模侵权,“松花江流域”污染事件则是因环境污染所致的大规模侵权。所以,大规模侵权行为的侵权形态多样,侵害领域宽泛,对大规模侵权案件的处理倘若不当,就会给社会带来负面影响,对社会公平公正的理念也有害无益。  ……

编辑推荐

胡卫萍所著的《社会转型中的大规模侵权及其责任承担机制研究》针对我国社会转型的特点,从大规模侵权损害补救的角度,思虑如何进行大规模侵权责任的承担,并提出了大规模侵权责任承担机制建构的思路。指出大规模侵权责任承担机制,涵盖了大规模侵权责任预防机制、化解机制和善后机制三个范畴。在大规模侵权责任纷争处理中,意图从预防、化解和善后三个角度,启动多元化的损害救济路径,从民事实体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的担当和社会责任、社会救济的角度进行补救,相互协作、相互配合,以最大限度地补救受害人利益、回复社会利益的衡平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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