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修改与检察工作

出版时间:2012-11  出版社:石少侠、胡卫列、 韩大元 中国检察出版社 (2012-11出版)  作者:石少侠,胡卫列,韩大元 编  页数: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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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刑事诉讼法修改与检察工作:第八届高级检察官论坛论文集》收录了《如何做好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工作》;《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工作机制探究》;《浅谈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刑事和解制度》;《论强制医疗检察监督的范围和方式》;《“两化”建设引领反贪侦查工作七大变革》等文章。

书籍目录

一、尊重和保障人权条款在刑事司法中的落实 尊重和保障人权在刑事司法中的落实 ——基于宪法理论的解释 检察权能的再审视 ——以新刑诉法“尊重和保障人权”为视角 尊重和保障人权条款在刑事司法中的落实 ——以检察机关刑事司法中落实人权保障分析为视角 论被追诉人辩护权的有效行使与充分保障 ——以人权保障意识为视角 职务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意义与责任 ——一种人权视角 侦查程序的改革与人权保障 强化法律监督尊重保障人权 ——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与检察机关的应对 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如何尊重和保障人权 中国社会的转型与刑事诉讼法的修改 尊重和保障人权条款在刑事司法中的落实 尊重和保障人权在新修订刑事诉讼法中的落实 强化人权意识推动新刑诉法贯彻执行 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完善 ——以有效、平等地保护民事权利为视角 从刑诉法修改看对查办职务犯罪工作的影响及策应 二、证据制度的完善及新要求 论公诉证明标准的修正及其内涵 公诉案件举证责任对策研究 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的审查与判断 新刑事诉讼法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析评 ——排除的是事实、证据抑或非法行为 浅谈新刑诉法“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自侦案件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难题与出路 “非法言词证据”证明问题探究 公诉人进行非法证据排除工作的实务思考 “排除合理怀疑”的理解与适用 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完善对出庭公诉工作的影响及其应对 “确实、充分”标准与公诉证据体系要求 强化证据意识提升案件审查质量 ——审判程序的修改与公诉工作的挑战 审前阶段非法及瑕疵证据处理机制研究 三、强制措施制度的修改及执行 新刑事诉讼法关于强制措施制度的修改及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法律适用研究 论检察机关如何正确执行逮捕羁押制度 审查逮捕程序改革的路径考量 论羁押必要性审查在审查起诉环节的贯彻 检察机关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要求 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探究 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应然选择、基本定位与主要构造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理解、适用与完善 逮捕必要性审查新探 审查逮捕讯问犯罪嫌疑人之思考 强制措施的适用和监督 强制措施制度的修改及执行 ——捕后羁押必要性研究 四、侦查程序的修改与检察工作应对 论侦查程序的修改及适用对策 “两化”建设引领反贪侦查工作七大变革 检察机关技术侦查权相关问题研究 略论技术侦查的法治化 侦查程序修改与职务犯罪侦查办案模式校正 侦查程序的修改与检察工作应对 ——新规则下的侦查讯问理念 职务犯罪中拒不供认案件的突破技巧 侦查监督视野下技术侦查措施研究 职务犯罪案件技术侦查措施的运用与规制研究 刑事诉讼法修订对反贪工作的影响及应对设想 职务犯罪技术侦查工作机制研究 侦查阶段律师介入的几个问题 新刑事诉讼法视野下侦查监督问题研究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退回补充侦查”部分的修改建议 五、审判程序的修改与公诉工作 刑事二审中检察机关的应然和实然:价值·困惑·路径 从朗读书面证言到修炼盘询艺术 ——从公诉视角看新刑事诉讼法对证人出庭制度的完善 如何做好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工作 量刑辩论对公诉工作的挑战及应对 公正与效率语境下的简易程序出庭公诉机制探究 建立侦查人员旁听庭审制度的思考 比较视野下的全卷移送 量刑辩论程序:价值、原则与展开 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工作机制探究 开庭审理的上诉案件办理机制之完善 六、特别程序及检察监督 超越与突破: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机制研究 ——兼及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公诉体系的重构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研究 检察机关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中的地位和职责 刑事诉讼法修改与公诉案件和解制度的完善 附条件不起诉适用实证研究 ——以甘肃省附条件不起诉试点工作为研究对象 论对强制医疗程序的检察监督 实体与程序:强制医疗法律监督的一体化思索 浅谈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刑事和解制度 恢复性司法视野下的强制医疗程序 判决前财产没收程序初探 论强制医疗检察监督的范围和方式 检察机关强化刑事诉讼监督的现实能动与制度理性 ——兼论刑事诉讼法再修改视角下的诉讼监督谦抑性 新刑事诉讼法对案件管理工作的影响 试论检察机关调查权的实现与制约 ——以强化和规制诉讼监督职能为视角

章节摘录

版权页:   (二)针对会见难、阅卷难问题,完善了会见权、阅卷权的保障。新刑事诉讼法吸收借鉴了律师法关于会见权、阅卷权的规定。新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律师凭“三证”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看守所应在48小时之内安排会见,会见时不被监听。但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应经侦查机关许可。同时,扩大了律师的阅卷范围。新刑事诉讼法第38条规定,在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与此相适应,新刑事诉讼法恢复了全卷移送制度,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时,应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法院,这无疑有助于律师全面了解和掌握案情,提高辩护的有效性和成功率。 (三)完善司法机关听取律师辩护意见的规定。实践中冤假错案的发生,往往与办案机关未听取律师的辩护意见有着重要关联。新刑事诉讼法增加了许多新的规定,要求相关办案机关在审查批捕、侦查终结、审查起诉、非法证据排除、庭审期间审查鉴定意见、证人出庭以及死刑复核等关键办案节点,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并将书面意见附卷。这极大地强化了辩护律师的程序参与,对其提出辩护意见更加重视,使其对诉讼结论的形成能够施加及时、有效的实质性影响。 (四)降低辩护律师的执业风险。实践中,一些办案机关以涉嫌毁灭证据、伪造证据或者妨碍作证罪为由,依据刑法第306条对辩护律师采取强制措施、追究刑事责任。这一做法使律师无法充分行使辩护权,加大了执业压力和执业风险,造成律师普遍不愿受理刑事案件,使国家创设辩护制度的目的落空。新刑事诉讼法第42条删去了“不得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的内容,只保留“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这主要是因为证人证言本身就具有较强的主观性、变动性,改变证言的情况有多种原因。而且,辩护人享有调查取证权,其向证人调查取证的目的,就是希望得到证人关于案件情况的真实证言,特别是希望得到与侦查机关收集到的不一样的证言。同时,该条还明确要求在侦查辩护人的伪证罪时,应当实施侦查机关整体回避原则,由该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来对其立案侦查。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了保证公正执法的需要,防止个别地方的侦查机关出于某种不正确的目的,对辩护人的辩护行为进行打击报复。本条最后还规定,辩护人是律师的,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便于律师事务所、律师协会及时介入,为辩护律师提供必要的帮助,防止追究辩护律师伪证罪的程序被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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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修改与检察工作:第八届高级检察官论坛论文集》由中国检察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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