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的法律适用

出版时间:2011-9  出版社:人民法院  作者:蔡小雪 郭修江 耿宝建  页数: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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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行政诉讼中的法律适用: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批复答复解析》以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批复答复为切入点,贯之立法论,辅之解释论、方法论,通过“问题的提出”、“法理分析”和“应注意的问题”的逻辑结构,对近十年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行政诉讼批复答复进行了详尽解析。全书共分两大部分:第一部分是针对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法律规范的批复答复,主要解决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诉讼参加人、起诉与受理、审理、行政赔偿和执行当中存在的疑难问题;第二部分针对行政诉讼中反映出的行政实体法律规范的解释和应用问题,主要解决行政机关间职权冲突、行政程序、法律规范冲突与选择等问题。同时,本书还专门收集了对公安、社会保障和工商管理领域所作的批复和答复。  本书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和实用性,适合法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律师以及其他法律职业者学习使用。

作者简介

蔡小雪,1954年2月生,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高级法官、审判长。2009年被评为首届全国审判业务专家。2010年被评为全国优秀法官。参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有关行政诉讼重要司法解释的起草工作。撰写《行政审判中的合法性审查》、《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行政诉讼证据规则及适用》等十余部著作。在《人民司法》、《法律适用》、《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等刊物发表论文100余篇。 郭修江,1965年6月生,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审判员。1991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行政法专业,法学硕士。参与《行政行为法》、《当代中国行政法》等多部著怍的撰写。在《行政法研究》、《人民司法》、《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等刊物发表论文数十篇。 耿宝建,1975年10月生,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法官。西北政法学院法学学士,南京大学法学硕士,英国伦敦大学比较法硕士(MA),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参与编写《中国行政法总论》等多部书籍。在《法商研究》、《法律适用》、《法学》、《行政法学研究》等刊物发表论文20多篇。

书籍目录

行政诉讼及行政赔偿编 一、受案范围 行政机关出具介绍信的行为是否属于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作出的非法采矿及破坏性采矿鉴定结论是否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关于土地管理部门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与之相关的拍卖、拍卖公告等行为的性质问题 拍卖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竞得人签署成交确认书行为的性质及监督救济方式 不予受理复议申请决定是否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二、管辖和诉讼当事人 关于不服国有资产界定决定的管辖问题 土地实际使用权人对行政机关出让土地行为具有行政诉讼原告资格 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否可以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 三、起诉与受理 《关于适用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有关问题的批复》的理解与适用 不知道行政行为内容的,起诉期限应如何计算 四、审理 关于审理房屋登记行政案件中发现涉嫌刑事犯罪应如何处理的问题 五、行政赔偿 监狱就罪犯在劳动中致伤、致残所作的医疗费、补偿金等处理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警察以其机关的名义与罪犯共同诈骗的行为所引起的赔偿 应如何定性 在看守所被同监房人致残应适用行政赔偿程序予以赔偿 六、执行 行政处罚的加处罚款在诉讼期间不应计算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应以行政机关申请非诉执行方式执行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标的物的移交问题 实体总论编 一、行政职权 部门职权的一般规定与特别规定的判断与适用 部门规章之间有关部门职权规定冲突的选择适用 部门职权的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的区分 关于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是否有权对道路交通安全问题予以行政处罚问题 有关层级职权的行政解释是否合法的审查与判断 复议机关有权改变复议决定,造成损害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行政程序 没收较大数额财产应当听证,没收财产只能由法律、法规设定 复议机关对不属于复议范围的复议申请作出终止复议决定的审查认定问题 三、法律规范冲突与选择 地方性法规的行政处罚规定是否与上位法的规定相抵触的判断与适用 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中有关行政处罚幅度规定不一致的选择与适用 关于雷电防护设施检测执法中法律与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规定不一致时的法律适用问题 应当根据社会的发展需要解决法律规定中有关部门职权的冲突 经营工业用盐无需办理准运证 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效力的判断与适用 实体部门编 一、公安 因不满十四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屡教不改”是对盗窃行为人实施劳动教养的必要条件 公安交警部门不能以交通违章行为未处理为由不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关于交通警察支队下属的大队能否作为行政处罚主体等问题 二、社会保障 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 职工外出学习休息期间受到他人伤害应否认定为工伤 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工作中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进行工伤认定 国家机关聘用人员工作期间死亡应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认定工伤 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的理解与适用 设区的市的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否具有劳动保障监察职权 职工无照驾驶无证车辆在上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死亡应否认定工伤 三、工商管理 关于学校向学生推销保险收取保险公司佣金人账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设定行政处罚应遵循法律优先原则、法律保留原则和处罚公开原则 责令改正是否属于撤销登记的前提条件问题 颁发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是否适用法律规定的环保评价前置许可 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否有权对建筑合同转包行为进行处罚的问题 关于学校附设的内部网络教室为校外公众提供收费上网服务能否适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问题 四、其他 房地产管理机关能否撤销错误的注销抵押登记行为 长期未予征收补偿的城市规划区原集体土地上房屋应参照国有土地房屋进行补偿安置 参照民事法律规范认定涉及民事问题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章节摘录

版权页:   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1988年以前,我国的医疗用氧都是由制氧厂采用深冷法分离空气按照《工业用气态氧》标准生产的工业用氧气。随着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日益发展和人民健康水平的不断提高,对医用氧气的质量要求在不断提高,继续把含有游离水、卤素等对人体有害杂质的工业用氧气用于医疗和保健,显然已不符合人体健康要求。为此,1988年原国家标准总局颁布了GB8982—1988《医用氧气》国家标准,该标准规定了医用氧气氧含量≥99.5%,同时对水分、二氧化碳、一氧化碳、气态酸和碱、臭氧和其他气态化合物含量及气味作了规定。1995年国家已将其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00年版药典又对其进行了进一步的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05年版第二部收载的氧,其作用为“缺氧的预防和治疗”,这充分说明在我国医用氧是按药品来管理的。换言之,1995年国家将医用氧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后,医用氧就属于特殊的产品——“药品”,而不再属于一般的产品。 1984年药品管理法第三十三条和2001年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中均规定,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为假药。医疗机构给病人输氧,其目的是调节人生理机能,用于预防、治疗疾病。工业氧与医用氧无论从制造方法、制造工艺、质量标准和用途上看,两者都是不同的。因此,工业氧属于非药品,医疗机构将工业氧代替医用氧用于临床,属于以非药品冒充药品的行为,根据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工商部门对此类违法行为不具有行政处罚权。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医疗机构将工业氧代替医用氧用于临床,是非药品冒充药品的行为,而不是销售“药品成分的含量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行为,故应当认定为销售“假药”的行为,而不应当界定为销售“劣药”的行为。 基于上述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在征求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的意见后,于2003年9月5日作出的[2003]行他字第8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医疗机构购买工业氧代替医用氧用于临床的行为是否具有处罚权问题的答复》。答复指出:“药品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药品必须符合药品标准。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和药品标准为国家药品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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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3条)

 
 

  •   听别人说挺好的,买来看看
  •   这本书挺不错,解析很详细。
  •   工具书,便于理解实用,蔡小雪老师笔耕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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