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诉讼的识别与治理

出版时间:2011-11  出版社:康宝奇 人民法院出版社 (2011-11出版)  作者:康宝奇  页数:4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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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恶意诉讼的识别与治理》由于当前我国社会转型时期诚信体系尚未建立等原因,部分知法但缺乏法律信仰的人在利益和不良意识、情绪的驱动下,进行恶意诉讼,对他人权益和司法权威造成重大侵害,也对法官职业生涯产生了相当威胁。因而准确识别、妥善应对、有效规制恶意诉讼等问题,已成为完善诉权保护理论、完善制度以及树立人民法院司法权威,推动社会和谐稳定面临的重大课题。基于这种认识,西安中院以“恶意诉讼的识别与治理”确定为《恶意诉讼的识别与治理》的主题。全书共分五个部分,收录优秀文章约40余篇。

作者简介

康宝奇,1953年出生,法学硕上,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中国政法大学、西北大学、西北政法大学、陕西省政法干部管理学院、陕西省警官职业学院兼职、客座教授。曾在《人民司法》、《中国审判》、《人民法院报》、《陕西日报》等报刊杂志发表论文40余篇,多篇论文在全国法院系统、陕西省政法系统获优秀论文一、二等奖。先后担任《民商法理论与审判实务研究》、《征地款分配纠纷审判实务与研究》、《城市房屋拆迁及“城中村”改造的法律适用》、《裁判方法论》等著作主编。

书籍目录

恶意诉讼综合研究 诉权界阈与正当行使——透过诉权理论解读恶意诉讼的识别与规制 透过诉权理论解析恶意民事诉讼 击破诉讼当事人设置的“陷阱”——法官视角下对危害他人利益恶意诉讼之辨识和防控 非正当民事诉讼的辨识与应对 对诈害案外人诉讼行为的经济分析 恶意诉讼与虚假诉讼、诉讼欺诈及滥用诉权的异同 论法院治理恶意诉讼组织合力的建构 浅析恶意诉讼的认定及法律规制 恶意诉讼及其法律责任——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安东院长在两会上《关于规定恶意诉讼侵权责任的立法建议》的提案为视角 诉讼中人性恶的外化——以恶意诉讼识别与规制为视角 论第三人利益保护的程序完善——以阻却诉讼欺诈为切入点 恶意诉讼的审查判断和法律规制 恶意诉讼的含义、现状及法律制度建构探析 寻求正当维权与规制恶意诉讼之间的平衡 如何应对恶意诉讼——以恶意诉讼相对人为视角 恶意诉讼的规制及立法完善 论恶意诉讼的侵权责任 恶意民事诉讼研究 简析司法认定驰名商标中虚假诉讼现象的解决路径 保护与规制——关于恶意民事诉讼几个问题的思考 简论恶意民事诉讼的识别——从民事诉讼权与司法权互动的视角切入 能动司法与民事司法实践中恶意诉讼行为的治理——从民事诉讼权与司法权互动的视角切入 浅议公司案件中恶意诉讼的治理 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的辨识、审判与治理 民事调解中的恶意诉讼及规制 “掩耳”岂能真“盗铃”?!——利用涉房案件进行调解确权损害第三人利益问题研究 民事诉讼恶意调解现象与防范措施探究 运用心理学应对恶意诉讼 恶意刑事诉讼研究 诉讼欺诈的刑事法律对策 恶意诉讼案件刑事规制研究 恶意诉讼犯罪化法理研究 创设“提起虚假诉讼罪”之探讨——虚假诉讼现象日渐增多的刑法应对 恶意行政诉讼研究 行政拆迁纠纷中的恶意诉讼及规制 恶意诉讼及规制之探究 恶意利用执行程序研究 规制恶意执行诉讼构建正当执行秩序——以恶意执行诉讼现象为视角 执行实务中如何应对恶意诉讼 从婚姻家庭的特定视角审视执行异议被滥用的表现、原因和对策 直面挑战击破陷阱——西安中院“恶意诉讼的识别与治理”审判实务与理论研讨会综述 准确识别有效规制——第二十五届十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联席会主题发言摘要 规制恶意诉讼维护司法权威——十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联席会会议综述

章节摘录

版权页:   四、恶意诉讼与诉讼欺诈的异同 法学理论界对诉讼欺诈的定义尚未明确。一般认为,诉讼欺诈又称诉讼诈骗,是指以非法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利用人民法院的审判权和执行权,通过伪造证据、虚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方法,骗取人民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裁判,从而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如浙江省玉环县法院查办的一对夫妻疯狂“制造”多起假案、规避法院正常执行工作的案件。玉环县有一对夫妻周某、叶某,他们因为部分债务没有履行,其所有的两座房屋被法院裁定拍卖。收到法院的裁定通知后,周某、叶某“组织”了大量“原告”起诉自己,数量之多、金额之大不同寻常。以周某为被告、叶某为被告以及以两人为共同被告的案件合计53起,总金额533万余元。玉环县法院及时对债权人的情况进行了审查,发现原告人大多为亲戚朋友或者邻居。甚至还有家住贫困山区的“债权人”拥有18万元的债权。法院发现,尽管欠债相差多年,但许多欠条竟然是从一个笔记本上撕下来的。在周某、叶某的家里,法院发现了周某夫妇与他人串通,虚假起诉的大量证据,甚至起诉状就存在他们家的电脑中。事情的原委竟然是“被告自己告自己”,目的在于转移即将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房产。最终,制造多起虚假诉讼的周某夫妇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我们通常认为的诉讼欺诈案件有以下几个特点:(1)采取的手段是当事人之间的通谋,可能是原告与被告合谋,也可能是其他诉讼参与人合谋,目的是为了损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2)诉讼欺诈侵犯的对象具有非同一性。诉讼欺诈既侵犯了他人、集体或国家的利益,又侵犯了国家审判机关的审判权。因为诉讼欺诈欺骗的对象是法院(3)诉讼欺诈侵害的客体既可能是实体利益,也可能是程序利益。诉讼欺诈在形式上合法,即以符合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进行,而在实质上非法,在实务中容易得逞。恶意诉讼与诉讼欺诈相比较:(1)恶意诉讼的行为主体通常不像诉讼欺诈的行为主体一样,存在起诉前的通谋,恶意诉讼通常是行为人单方行为。 (2)恶意诉讼与诉讼欺诈侵犯的对象不同,恶意诉讼的行为人主要目的是为了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并不是为了欺骗审判机关,获得审判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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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诉讼的识别与治理》献给为法治理想辛勤耕耘的中国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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