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与社会保险纠纷司法对策

出版时间:2011-12  出版社:杨立新、刘德权、 黄常青 人民法院出版社 (2011-12出版)  作者:杨立新,等 编  页数: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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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文丛(13):劳动争议与社会保险纠纷司法对策》讨论《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讨论的范围比较广泛,有劳动关系的认定与调整、劳动合同的订立与履行、劳动合同的解除与限制,以及社会保险的新问题等。这些问题都是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特别是《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在社会实践中反映出来,并且亟需解决的问题。法官和学者一道,共同研究解决这些问题的理论基础和具体办法,在很多问题上都取得了共识。即使没有达成共识的问题,也都交流了不同意见,提出了各自的理论依据,为进一步研究和解决这些问题打下了基础。与会的法官和学者都说,理论联系实际是我们研究法律的基本方法,我们的论坛正是体现了这样的方法,让法官和学者坐在一起,把理论和实际紧密地结合起来共同探讨,特别有助于司法实践,也有助于学者了解实际情况,使学术不断发展。《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文丛(13):劳动争议与社会保险纠纷司法对策》中汇集的与会法官和学者在讨论这些问题时的精彩论著,展现了会议的精彩,是法官和学者智慧碰撞闪现出的火花,非常难得,也非常值得一读。

书籍目录

劳动关系的界定及其法律调整 特殊劳动关系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从与特殊劳动关系有关的劳动争议入手所作的分析 数种用工关系之司法甄别——以阮某诉某乳品配送公司劳动争议案为分析样本 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继续工作之法律关系性质 论非法用工关系的实务认定——兼议劳动关系的认定 浅析劳动关系的界定——孙某诉甲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评析 探寻明晰劳动关系边界的路径: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合 平衡劳资博弈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在适用《劳动合同法》中寻找劳资平衡点 劳动合同与劳动基准 用人单位违法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条款初探 论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双薪罚则”的司法适用 用人单位的强制缔约义务 浅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试用期内的“不符合录用条件”解析 竞业禁止协议的效力判断与责任承担——从劳动争议审判实践的视角分析 论无经济补偿的竞业限制协议效力 假文凭解雇案败诉的困惑与思考 我国劳动者即时解除劳动合同制度的完善——美国推定解雇制度的启示 我国劳动合同单方解除法律制度的理性审视 劳动合同解除若干问题探讨 劳动派遣法律关系之解构 劳务派遣制度下的雇主责任探究 论我国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 加班工资的法律适用探讨——以计件工资为中心进行分析 劳动争议及其解决 我国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研究 试论我国劳动仲裁制度的困局与完善——以劳动仲裁与劳动诉讼的有序衔接为视角 劳动争议终局裁决的司法审查——实践中的问题与完善 劳动争议案件审理实务中若干问题研究 我国劳动争议审判制度运行状况分析及改革设想——基于江苏法院近年来劳动审判实践的思考 构建海峡两岸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研究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三周年基本情况及下一步对策建议 劳动法律执行的困境与出路 从断裂到整合:以准三审视角看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的衔接 社会保险法律制度 管,还是不管,这是一个问题——试探社会保险纠纷的司法对策 社会保险制度下的政府责任研究 养老保险法律问题研究——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养老保险纠纷为视角 修改后的工伤保险制度十大新规简评 事实劳动关系、雇佣关系对工伤认定的影响 谈我国第三人侵权所致工伤损害赔偿模式的立法演变与完善——兼评工伤侵权损害赔偿兼得模式的弊端 论我国职业灾害工伤保险与民事赔偿之间的衔接关系 如何完善工伤认定赔偿制度——从行政和司法角度看工伤认定案件的化解机制 论工伤保险补偿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赔偿的关系 论工伤确认程序的法律责任

章节摘录

版权页:   3.取消所有的刑事责任都与公民的即时解除相挂钩的规定。只有对特别恶劣的严重犯罪或职务犯罪的情况,才可赋予用人单位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劳动合同法》可通过对犯罪的性质、主观恶性、是否是职务犯罪、犯罪场所、影响程度、量刑结果等作相应规定,确保某些只有轻微犯罪,尚未被剥夺人身自由的劳动者的谋生条件。 4.用人单位非过失解除条件,同样存在具体的衡量标准有待细化的问题。对于“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的衡量标准,笔者建议引入地方法规和行业惯例,结合当地的地方特点和行业岗位的性质做细化规定。为有效遏止企业用调岗等方式变相解雇劳动者,笔者建议建立起公开、透明的辞退员工听证制度,确保工会的参与权与员工的申辩权。 5.行使用人单位解除权时,区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定期劳动合同。对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推行当事人双方无因预告解除、有因即时解除合同制度。同时对用人单位规定相应的补偿金,以鼓励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推广适用,同时也有利于保持企业活力,提高效率。对于定期劳动合同,严格规范即时解除的条件,以预告解除为主导,即时解除为例外,给劳动者相应的缓冲期。 6.将企业工会主席的编制独立出来,不再受用人单位的隶属。推行集体谈判制度,鼓励集体合同,使工会真正成为职工权益的代言人。此外,显失公平和重大误解的劳动合同,争议也比较多。《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一条仅仅规定了申请撤销这一种形式,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3条规定:“对于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变更;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可见,对于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现代社会提倡首选为变更,请求变更的必须变更,即便是当事人明确请求撤销的情况下,法官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行使自由裁量权而予以变更,从而更好地促进经济社会秩序的良性运转。《劳动合同法》对于显失公平和重大误解的劳动合同仅仅规定了撤销这一法定形式,不利于维护促进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未能尊重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意志自由,违反了意思自治和立约自由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原则。笔者认为,应当严格限制撤销劳动合同,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鼓励变更,规制用人单位随意撤销劳动合同,促进劳动关系的稳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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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与社会保险纠纷司法对策》汇集的与会法官和学者在讨论这些问题时的精彩论著,展现了会议的精彩,是法官和学者智慧碰撞闪现出的火花,非常难得,也非常值得一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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