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中国公共预算法律框架

出版时间:2012-11  出版社:中央编译出版社  作者:牛美丽 马蔡琛  页数:423  字数:39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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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中国的预算法与我很有缘分。我的第一篇有关中国财政的文章是关于中国1995年初生效的《预算法》。那是因为我在1995年读到王绍光和胡鞍钢著的《中国国家能力报告》,引起我对一些技术性问题的兴趣,例如,财政收入包括债务收入;官方统计的赤字比“实际数据”少得多;预算之外还有基金;等等。因为这些做法与我所知道的会计概念大有出入,使我开始从学术角度回归祖国。我也开始注意美国的预算法,并在1999年发表一篇关于美国预算法的文章。2001年我到清华大学经管学院当客座教授,同时财政部邀请我担任政府预算和会计改革的顾问。之后我经常回国讲课和开会,对国内财政政策和财务管理更加多一些了解。没有想到那篇美国预算法的文章竟然扩展到2005年中国财政部委托我研究美国预算法,作为当时讨论修改预算法的参考资料。接着,2006年我应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邀请参加咨询团来华,从国际比较角度为预算法修改提出建议。当时我会见了一些参与该工作的官员学者,对其中奥妙更加入神。所以我后来建议中山大学行政管理研究中心举办一个关于预算法的专题研讨会,获得马骏教授赞同,这个会于  2008年4月在广州召开。与会学者又使我增加了知识,并了解到这个研究领域的机会和难处。这个研讨会的具体成果就是这本书收集的文章。  应编者之邀请,我利用这个机会谈谈对预算法研究的一些感想。这些感想来自上述的经验,以及我阅读了近十年来发表的几十篇有关中国预算法的学术文章后的体会。(请参看许云宵和我合编的参考书目。)  ……

内容概要

在现代国家,政府依法理财似乎天经地义,实际操作却并非易事其前
提是要有一个成熟的法律框架。我国1994年《预算法》的颁布向财政预算 管理的法制化迈进了重要的一步,但时至今日却远远不能满足实际需求,
甚至成为政府预算改革的掣肘。《构建中国公共预算法律框架》(作者牛美 丽、马蔡琛)集合了国内预算法研究领域的专家和学者,以国家转型作为分
析的起点阐述了预算管理的法制化与国家治理的关系,主要针对我国的预 算法律法规存在的问题和原因进行了深入的剖析并提出了建设性的修改意
见。《构建中国公共预算法律框架》中有关美国、英国和0EcD国家预算法
律框架的研究为完善我国预算法律框架提供了比较的视角。

作者简介

  牛美丽,中山大学中国公共管理研究中心研究员,政治与公共事务管理学院副教授,主要研究领域为公共预算与财政管理。
  马蔡琛,南开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主要研究领域为公共预算、公共财政管理、公共选择理论与新制度经济学。

书籍目录

第一部分 中国公共预算的演进
走向“预算国家”:财政转型与国家建设
1978年后现代预算在中国的成长
难以走向共和
——中国近代预算制度的变迁与启示
第二部分 公共预算的法制化建设
预算法律责任探析
中国预算的法律性分析
公共预算的契约性
我国公共预算法治化与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制度建设
基于程序视角的中国公共预算法制化进程
第三部分 《预算法》丝堕
法治一治理一政府约束与《预算法》修订
反思《预算法》:目标、实践与原则
我国《预算法》的冲突、问题与完善
构建中的中国公共预算法律框架
——兼论中国《预算法》的修订问题
预算报告审批与《预算法》改革
政府预算编制环节问题与完善思路探讨
中国“钱袋子”权力的突破:预算修正权
落实人大预算权力推进公共预算
法制化建设
第四部分 国际经验探讨与借鉴
美国联邦预算法律:构造、演变及对中国的启示
预算立宪制度比较研究
——一个文本分析的视角
OECD预算法的基本原则与预算改革
英国公共预算制度的演进
国际比较视野下的中国财政转移支付法律制度框架思考
第五部分 中国预算管理的其他相关问题
中国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影响因素的实证分析
——离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还有多远
探究财政“超收”原因,强化预算约束机制
试论公共财政下政府会计的目标与改革
结语及附录
结语:反思《预算法》修订
附录:有关中国《预算法》的部分
学术文章(2001—2010年)

章节摘录

版权页:   此外,《预算法》修订中可能还需要对责任形式进行创新。如针对不按用途支出和使用预算资金、骗取预算资金、不足额上缴或拨付预算资金等违法行为,即可采取核减或停止划拨预算资金、返还预算资金、补足预算资金等责任形式。 四、预算法律责任的实现机制 (一)预算监督机制 预算法律责任的追究与落实,首先需要一套行之有效的对于预算违法行为的监督机制。根据我国《宪法》、《预算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预算监督的形式主要应该有以下方面: 一是权力机关的监督,即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于本级政府的监督。人大对政府的财政监督被视为是预算监督最有效的手段(朱孔武,2006:257—259)。关于权力机关的监督,当前我们首先应该强化人大的预算审查职能,这是财政立宪的制度基石。尤其是,由于人大预算审查职能的弱化,我国预算案在人大似乎理所当然地应予通过,以至于立法上根本没有考虑预算案被否决的可能及解决之策。在《预算法》的修订中,我们对此应当有所改进。 二是行政监督,即各级政府对本级政府部门和下级政府的监督,以及政府及其部门对各预算单位的监督。 三是专门政府部门监督,即政府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监察部门依法进行的专门监督,在实质上也属于行政监督的范畴。这些政府内设部门的专门监督,因其人员的职业化、手段的专门化、现代化,而能起到其他一般性监督难以达到的效果,应当成为我国进行预算监督的最主要和最常用的手段。 四是司法监督,即司法机关对于预算的监督,主要通过关于预算之特别诉讼的形式进行。我国当前对于预算违法行为不能进行司法审查,是否应当引进以及如何引进司法监督、法院能否成为预算法律责任追究主体,留待下文专门讨论。 五是社会监督,即我国公民、社会组织及新闻媒体对预算的监督。我国现行《预算法》对此未作规定,是不符合现代公共财政预算民主原则的要求的,在其未来修订中,理应对此进行补正。另外,对预算行为进行社会监督,需要立基于预算公开之上,为避免使社会监督流于形式,《预算法》的修订应对预算公开的内容、程序和形式作出比较明确的规定。

编辑推荐

《公共预算研究系列:构建中国公共预算法律框架》中有关美国,英国和OECD国家预算法律框架的研究为完善我国预算法律框架提供了比较的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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