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法规汇编

出版时间:2009-11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法律考试中心 编  页数:1054  
Tag标签:无  

内容概要

最新司考消息:汇集辅导名师智慧,借鉴高分考生经验,挔托法律社雄厚专业底蕴,契合复习备考规律——《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法规汇编(应试版)》在2007-2009连续三年取得重大成功的基础上,博采众长,全新修订,暂将汇编类司考用书革命进行到底,让广大考生的法条复习变得更加轻松。

书籍目录

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12.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88.4.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3.3.29)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9.3.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2004.3.14)  附:历次宪法修正案相关条文对照表 反分裂国家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补贴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程序的暂行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 附:历次刑法修正案相关条文对照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规定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文物的规定适用于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 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零五条和第四百零七条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范围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具体规定(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有关问题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停止执行死刑程序有关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商法经济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

章节摘录

  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  目录  序言  第一章 总纲  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 国家机构  第一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第三节 国务院  第四节 中央军事委员会  第五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第六节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第七节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四章 国旗、国徽、首都  序言  中国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的国家之一。中国各族人民共同创造了光辉灿烂的文化,具有光荣的革命传统。一八四。年以后,封建的中国逐渐变成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国家。中国人民为国家独立、民族解放和民主自由进行了前仆后继的英勇奋斗。  二十世纪,中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伟大历史变革。一九一一年孙中山先生领导的辛亥革命,废除了封建帝制,创立了中华民国。但是,中国人民反对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的历史任务还没有完成。  一九四九年,以毛泽东主席为领袖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经历了长期的艰难曲折的武装斗争和其他形式的斗争以后,终于推翻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统治,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伟大胜利,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从此,中国人民掌握了国家的权力,成为国家的主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我国社会逐步实现了由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已经完成,人剥削人的制度已经消灭,社会主义制度已经确立。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得到巩固和发展。中国人民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战胜了帝国主义、霸权主义的侵略、破坏和武装挑衅,维护了国家的独立和安全,增强了国防。经济建设取得了重大的成就,独立的、比较完整的社会主义工业体系已经基本形成,农业生产显著提高。教育、科学、文化等事业有了很大的发展,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广大人民的生活有了较大的改善。  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社会主义事业的成就,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引下,坚持真理,修正错误,战胜许多艰难险阻而取得的。今后国家的根本任务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把我国建设成为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  在我国,剥削阶级作为阶级已经消灭,但是阶级斗争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中国人民对敌视和破坏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内外的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必须进行斗争。  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神圣领土的一部分。完成统一祖国的大业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神圣职责。  社会主义的建设事业必须依靠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个统一战线将继续巩固和发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有广泛代表性的统一战线组织,过去发挥了重要的历史作用,今后在国家政治生活、社会生活和对外友好活动中,在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团结的斗争中,将进一步发挥它的重要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在维护民族团结的斗争中,要反对大民族主义,主要是大汉族主义,也要反对地方民族主义。  国家尽一切努力,促进全国各民族的共同繁荣。中国革命和建设的成就是同世界人民的支持分不开的。中国的前途是同世界的前途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中国坚持独立自主的对外政策,坚持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发展同各国的外交关系和经济、文化的交流;坚持反对帝国主义、霸权主义、殖民主义,加强同世界各国人民的团结,支持被压迫民族和发展中国家争取和维护民族独立、发展民族经济的正义斗争,为维护世界和平和促进人类进步事业而努力。  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相关法条】《宪法修正案》第3、4、12、18、19条  第一章 总纲  第一条。【国体】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第二条【政体】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三条【民主集中制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详解】这两条规定了我国的政体(政权组织形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注意不能说是人民代表大会或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构成包括以下内容:  1.民主选举人民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2.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组成全部国家机构;  3.人民代表大会统一协调全部国家机构,共同行使国家权力;  4.贯彻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政治原则,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原则:民主集中制。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内容包括三个方面:第一,我们的国家权力来自人民,取决于人民;第二,我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统一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第三,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是整体与部分的关系。  【例题】(2003年司法考试试卷一第46题)  我国宪法第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这项原则的内容主要体现在下列哪些方面?  A.在国家机构与人民的关系方面,体现了国家权力来自人民,由人民组织国家机构  B.在同级国家机构中,国家权力机关居于主导地位  C.在中央和地方机构的关系方面,实行“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和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D.各国家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实行集体负责制  【答案】ABC  第四条【民族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  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  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第五条【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相关法条】《宪法修正案》第13条  第六条【公有制与按劳分配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相关法条】《宪法修正案》第14条  第七条【国营经济】国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营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相关法条】《宪法修正案》第5条  第八条【集体经济】农村人民公社、农业生产合作社和其他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  城镇中的手工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的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  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  【相关法条】《宪法修正案》第6、15条  第九条【自然资源的归属与利用】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第十条【土地制度1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相关法条】《宪法修正案》第2、20条  【详解】1.在我国,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而不属于任何个人所有。属于国家所有的资源,经国家允许,可以划出一定范围由集体经济组织以至个人使用,但他们不享有对这些资源的所有权。宪法不仅强调保护自然资源,而且要求合理地利用资源。  2.关于自然资源所有权、使用权应注意:森林、山岭、荒地、滩涂既可以属于公民所有,也可以属于集体所有,但矿藏、水流只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第9条第1款)。  3.我国的土地分别属于国家或者集体所有。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包括:城市的土地和法律规定的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除外),以及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镇的土地所有权问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处理。宅基地和自留山、自留地,归农户长期使用,但是不属于农户私有。  第10条规定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制度,要注意无论是国家所有还是集体所有,都是公有制。  4.对属于国家或者集体所有的土地,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意:土地所有权不能转让,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5.注意2004年宪法修正案对第10条第4款所作的修改:国家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例题】(2006年司法考试试卷一第59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第2条、第20条分别对宪法第10条第4款、第3款进行了修改。关于这些修改,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明确了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B.确认了国家对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支配权力  C.明令禁止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D.明确了国家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的公共目的和补偿义务  【答案】AD  第十一条【个体经济】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国家通过行政管理,指导、帮助和监督个体经济。  【相关法条】《宪法修正案》第1、16、21条  第十二条【公共财产】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  第十三条【保护私有财产】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  【相关法条】《宪法修正案》第22条  【详解】1.本条是关于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所有权和继承权的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所有权,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公民个人财产是指公民个人通过劳动或者其他合法方法取得的一切财产。  2.我国公民合法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劳动收入,经营自留地(自留山)、自留畜、家庭副业所得的收益;公民自有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公民自有的竹木、果树、家禽和牲畜;公民自有的农具、工具;公民自有的文物、图书资料;公民所得的侨汇、外汇和继承、受赠的财产;公民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从事社会服务事业所必需的生产资料、产品和收入,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3.我国公民的合法财产中最主要的是劳动收入。  除了劳动收入,还有一些是按照法律规定合法取得的其他收入,如收取依法出租少量房屋的租金,银行储蓄利息,继承、受赠的财产等,这些也都属于公民私人的财产。公民对其个人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理的权利,受国家的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非法冻结、查封、没收或者侵占。  4.注意2004年宪法修正案对本条内容的修改。  【例题】(2004年司法考试试卷一第7题)根据我国宪法规定,下列关于私有财产权的表述哪一项是不正确的?  A.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B.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C.任何人不得剥夺公民的私有财产  D.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答案】C  第十四条【生产、积累与消费】国家通过提高劳动者的积极性和技术水乎,推广先进的科学技术,完善经济管理体制和企业经营管理制度,实行各种形式的社会主义责任制,改进劳动组织,以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发展社会生产力。  国家厉行节约,反对浪费。

编辑推荐

  实用应试工具,最新司考宝典  奉献权威实用精品,搭建考试成功阶梯。  专业权威奉献,新锐司考利器。  一切为了考生,一切服务考试,应试版汇编使用说明。

图书封面

图书标签Tags

评论、评分、阅读与下载


    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法规汇编 PDF格式下载


用户评论 (总计37条)

 
 

  •   把所有司考的相关法规整理在这样的一本书里面,查看起来非常方便,查询法条非常省心,价格比书店便宜很多,喜欢。
  •   里面囊括了司法考试所需学习的大部分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等,可以作为司法考试复习的好书,也可以作为平时加强自己法律知识的工具书。实用性也强。
  •   实用性强,需要总结归纳的东西被整理的很全面,从真题角度分类对应试来讲目的很明确,推荐参加司考的人都准备一本。
  •   终于收到了,在路上巅簸了10天。而且发票还写错了......
    虽然如此,书还是不错的,每一个条目前都有一个条文主旨归纳,重点法条有解读及真题和答案,同时注明了哪些法条和它有关联,对于法条复习帮助很大,即使平时做为一本工具书也是不错的。
  •   正本书很不错,法条很全。
    而且重点部分,出题部分都已用颜色标注了。很好。
  •   便宜,方便……内容好,发货快,服务到位
  •   内容很全面,非常值得买
  •   我自己买了还帮朋友买,趁搞活动的时候买的,内容和外观都很好,条理很清晰,值得推荐,主要是我买得很便宜
  •   为了思考买的 挺全面的 价格也便宜
  •   内容很详细,也有历年真题来解释概念
  •   很好,是正版的!用起来很顺手!
  •   之前看评论,说纸张质量不怎么样,收到后觉得还好啊,今天刚收到,还没具体看内容,但做为一本工具书真的挺不错的,有种字典的感觉,在当当买过很多次书,都挺满意嗒~~
  •   很好,到得还算快,4天从北京发货就到贵阳了,书的质量也差不多,没有网上的评语那么差,总之很好.
  •   特别好的一本工具书,内容很全,并且配有试题
  •   书是正版的,质量不错,送货也及时
  •   朋友考司法考试,委托我买的,朋友说不错
  •   查询法条很方便,个人比较喜欢这种法条的编排模式。比起那种关联式法条汇编,这种更方便查。

    就是纸张不是特别好,有些粗糙。包装的时候封底被折了。不满意这点,这是在当当买的书里面包装得最不仔细的一次。
  •   字比较小,整个一本比较厚,基本的法律都有,比较全,修正案对比做的不错。
  •   法律条令很全,例题也很新。
  •   挺不错的 一本书
    不过 相关法律有点少
  •   工具书很好,值得学习,考试好帮手
  •   法条很清晰,配有很详细的说明
  •   感觉挺系统的 还用有颜色的标志重点法条 有些还有注释 关联法条和真题 如果纸质再好点就更好了
  •   今天刚收到货,看了下内容,还蛮不错的。很实用!
  •   满全面的-希望自己好好看
  •   我买了两本,呵呵!
  •   不错,作用很大。支持,还会再来
  •   货品早已收到,只是觉得纸质不是很好,其他还可以!
  •   不错!内容丰富!
  •   已收到,恩,满意。
  •   很好,哈哈。。。
  •   注重细节,让人觉得一目了然,值得初学者购买。
  •   书的质量和我想像的有差别,封面太软了,拿起来手感不大好。这是个人要求,总体上来说还是不错的吧。
  •   这个书用新闻纸印刷的,所以质次点。不过这样的书没什么关系,不是用来收藏的。内容还是不错的。就是行政法那一页上有漏墨的地方,印刷问题。总之应该是正版书,总体是不错的。
  •   就是太重了、法条后面都有重点提示,还有历年司法考试的题目,很好
  •   排版比较密集,印刷和纸张都一般,不知道是不是正版

    应该有的法条也都基本上有了,方便查阅。
  •   教材书,编写的不错,历届重点标出并有归纳和解释。 各“解释”、细则也有列明。刑法是原文,修正案在后,读起来要来回翻,比较麻烦。
 

250万本中文图书简介、评论、评分,PDF格式免费下载。 第一图书网 手机版

京ICP备13047387号-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