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汇编分卷便携本

出版时间:2009-11  出版社:法律考试中心 法律出版社 (2009-11出版)  作者:法律考试中心 编  页数:367  

内容概要

  功能一:全面收求指定法规65件;功能二:“*”标注最新增补法规7件;功能三:突出标示重点法条42组;功能四:精选2002-2009年典型真题。

书籍目录

国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国际私法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公约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司法部关于执行《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有关程序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司法部关于我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通过外交途径相互委托送达法律文书若干问题的通知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关于印发《关于执行海牙送达公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向外国公司送达司法文书能否向其驻华代表机构送达并适用留置送达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效力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外司法协助协定的通知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我国加入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处理与涉外仲裁及外国仲裁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或驳回当事人申请后当事人能否上诉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撤销涉外仲裁裁决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安排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补充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涉及特权与豁免的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国际经济法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CC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关于解决各国和其他国家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纪律处分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试行)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法律援助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公证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章节摘录

第二条 本安排所称“判决”,在内地包括:判决、裁定、决定、调解书、支付令;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包括:裁判、判决、确认和解的裁定、法官的决定或者批示。本安排所称“被请求方”,指内地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双方中,受理认可和执行判决申请的一方。第三条 一方法院作出的具有给付内容的生效判决,当事人可以向对方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没有给付内容,或者不需要执行,但需要通过司法程序予以认可的判决,当事人可以向对方法院单独申请认可,也可以直接以该判决作为证据在对方法院的诉讼程序中使用。第四条 内地有权受理认可和执行判决申请的法院为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中级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的,申请人应当选择向其中一个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澳门特别行政区有权受理认可判决申请的法院为中级法院,有权执行的法院为初级法院。第五条 被申请人在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均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人可以向一地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人向一地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的同时,可以向另一地法院申请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待一地法院执行完毕后,可以根据该地法院出具的执行情况证明,就不足部分向另一地法院申请采取处分财产的执行措施。两地法院执行财产的总额,不得超过依据判决和法律规定所确定的数额。第六条 请求认可和执行判决的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载明其姓名及住所;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载明其名称及住所,以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和住所;(二)请求认可和执行的判决的案号和判决日期;(三)请求认可和执行判决的理由、标的,以及该判决在判决作出地法院的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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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2条)

 
 

  •   很实用,小巧方便携带。此系列的法条都不错哦
  •   对于法条复习,是一本很好的书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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