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编合同法小全书

出版时间:2010-1  出版社:法律  作者: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 编  页数:631  

内容概要

本书采用最新之编注体例,收录与合同效力、违约责任、纠纷处理,以及买卖合同、租赁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房地产合同、运输合同、保险合同、劳动合同等常用合同相关的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200余件,同时精选与之相关的文书范本和典型案例。内容全面、编排科学。是各级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依法处理合同纠纷,广大人民群众依法维护合法权益的必备工具书。

书籍目录

一、综合二、合同效力三、违约责任四、纠纷处理五、买卖合同六、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七、赠与合同八、借贷、储蓄合同九、租赁、融资租赁合同十、承揽合同十一、房地产合同十二、运输合同十三、海商合同十四、知识产权合同十五、担保合同十六、保险合同十七、联蕾合同十八、电信、邮政合同十九、委托、代理、行纪、居间合同二十、劳动、劳务合同

章节摘录

  第三十七条【合同书与合同成立】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第三十八条【依国家计划订立合同】国家根据需要下达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的,有关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  第三十九条【格式合同条款定义及使用人义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第四十条【格式合同条款的无效】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第四十一条【格式合同的解释】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第四十二条【缔约过失】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保密义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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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5条)

 
 

  •   字有点小,但是内容很充实,包括了合同法分论的大部分内容,非常实用
  •   一般口气小的书名的书大凡内容都比较好。所以小全书比那些动不动就大什么什么的书要好。书本身内容很不错,只是纸张和印刷真的太一般了。
  •   书很完整 值得一看
  •   无所谓好坏,工具书而已
  •   书的质量很好,内容很多,就是字体好小,看的有些累,发货很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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