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前沿

出版时间:2010-1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编  页数:202  

内容概要

该书稿是审判前沿——新类型案件审判实务总第27集。     书稿以案例研究、疑案探讨、案例分析、观点争鸣、热点问题聚焦等栏目形式深入探讨分析了房地产与知识产权审判实践中的疑难、新型问题。对于律师、法官办理此类案件具有较强的参考性。

书籍目录

案例研究  ◆搜索引擎服务商对搜索MP3歌曲不具有预见性、识别性和控制性不构成对搜索。MP3著作权的侵犯——浙江泛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因搜索引擎侵犯其著作权案法律问题研究  ◆点校作品整体侵权中非法使用的认定——中华书局诉东方音像电子出版社等侵犯著作权案法律问题研究  ◆注册商标中含有本商品的主要原料、功能的表述文字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李某诉山东恒安心相印纸制品有限公司等侵犯商标权案法律问题研究  ◆知名商品的证明问题——上海天娱传媒有限公司诉山东某出版社、佛山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法律问题研究  ◆商标法上类似商品的认定——瑞安市鑫青摩托车配件厂不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驳回复审决定案法律问题研究  ◆地名作为商标使用的限制——长沙沩山茶叶有限公司诉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争议裁定案法律问题研究  ◆安全保障义务范畴研究——王某诉北京新华联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北苑星华综合市场有限公司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案法律问题研究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分项赔偿问题研究——储某诉赵某、李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怀柔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法律问题研究  ◆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与侵权责任的关系——尉某与北京黄寺蜀国演义餐饮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案法律问题研究  ◆房屋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一并抵押问题研究——某进出口有限公司要求北京市海淀区建设委员会履行法定职责案法律问题研究疑案探讨  ◆拍卖公司在对委托人进行一定的审查后,没有主观上的过错,对委托拍卖作品的真伪可以免责——安某等诉华辰拍卖公司、姜某因拍卖美术作品侵犯其著作权案法律问题探讨  ◆立体商标的注册和保护标准初探——费列罗公司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立体商标确权行政诉讼案法律问题探讨  ◆相同的注册商标和企业商号产生冲突的处理——宁波大光明眼镜有限公司等17名原告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争议裁定案法律问题探讨案例分析  ◆侵害动画美术作品著作权的责任承担——曲某诉北京阿凡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阿提餐饮发展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法律问题分析  ◆拍卖成交后拍卖公司对拍卖品取得占有支配权——张某某诉北京中天信达拍卖有限公司拍卖案法律问题分析  ◆本案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张某某诉任甲、任乙房屋买卖合同案法律问题分析  ◆农村私有房屋买卖合同效力认定的例外——马某某诉陈某某房屋买卖合同案法律问题分析  ◆未经共有人同意转让房产,未完成过户的,不成立善意取得——张甲等诉张丙买卖合同案法律问题分析  ◆不动产物权登记是推定不动产物权归属的证据,不具有绝对的证明效力——李某诉禹甲等房屋分割纠纷案法律问题分析  ◆确定性判决应以公告宣判日为生效日期——唐县超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申诉北京中创世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案法律问题分析观点争鸣  ◆不方便法院原则在审判实践中的适用  ◆暂无房产证不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参阅案例  ◆生效判决主文内容具有既判力的法院不得在后诉中作出与之冲突的裁判  ◆在再审程序中可准许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  ◆对被执行人在共有财产中享有的份额可以依法予以执行热点问题聚焦  ◆北京法院探索十个机制加强调解工作北京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12  ◆关于我市法院民事裁判文书的现状、问题及对策的调研报告——从提高民事裁判的社会认同和公信力的角度出发法律文书之窗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高民终字第303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高民终字第862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二中民终字第8906号司法文件  ◆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信息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法院系统信息化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的通知  ◆关于印发申诉、申请再审审查程序裁判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

章节摘录

被告湖南恒安公司辩称:原告商标中的文字部分“薰衣草”是一种植物固有名称,薰衣草植物是常用的香料。被诉侵权产品包装标注“薰衣草”是善意说明该产品含有薰衣草,我公司并未将“薰衣草”作为产品商标使用,并未侵犯李某的商标专用权。我公司明确标示了被诉侵权产品的注册商标——“心相印”,消费者不会对被诉侵权产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原告“薰衣草及图”商标显著性弱,缺乏知名度,不存在混淆的可能。被告山东恒安公司表示完全同意湖南恒安公司的上述答辩意见。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湖南恒安公司和山东恒安公司在其生产的被控侵权商品上标注“薰衣草”标识,是为了说明描述该商品香型这一特点,湖南恒安公司和山东恒安公司对于“薰衣草”这种标注的使用是直接表示该商品本身特点的行为,并不会带给消费者任何该商品来源的区别信息。此外,在被控侵权的三种商品包装上,凡是出现“薰衣草”标识的位置近旁,标示有更醒目的标明注册商标标记的“心相印”注册商标。因此,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能力为标准,不会对该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与“薰衣草及图”商标注册人李某之间是否存在某种联系产生错误认识。综上,湖南恒安公司和山东恒安公司在其生产的三种涉案商品上标注“薰衣草”标识是直接说明描述商品本身特征的正当使用行为,并不构成对于李某享有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同理,顺天府公司销售上述三种商品的行为亦不构成对李某的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5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9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7条的规定,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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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前沿:新类型案件审判实务(总第27集)》是由法律出版社出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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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2条)

 
 

  •   但最近出的不及时了。
  •   虽然内容较少,但是还是有一定的可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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