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律知识问答

出版时间:2010-1  出版社:朱古律、等、 刘凝 法律出版社 (2010-01出版)  作者:朱古律  页数:113  

前言

提高农民法律意识,深入开展农村普法教育,是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培养新型农民的迫切需要,也是维护和促进农村和谐稳定的客观需要。随着改革开放和法制建设的不断深入,广大农民朋友迫切需要熟悉民事、经济等各方面的法律法规,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这些都使农村的普法工作变得任重而道远。为了进一步满足农民学法用法的需求,北京易行律师事务所组织了多名资深律师对与农村普法相关的课题进行了研究。律师们根据多年来法律工作中所积累的经验,以及对与农村相关法律问题的思考和总结,从农民的日常生活情况出发,编写了这套《农村普法教育丛书》。本套书由10本分册构成,内容包括村民自治、土地制度、农资管理、婚姻家庭、交通安全、劳动纠纷、诉讼维权等诸多方面的内容。为了做到通俗、浅显、贴近农民的日常生活,本套书在编写时采用了一问一答的形式,书中涉及的内容基本涵盖了农民日常生活中出现的各种法律问题,并且将比较复杂的法律理论以清晰、简洁的方式进行总结,尽量使之通俗易懂,方便读者学习使用。

内容概要

  提高农民法律意识,深入开展农村普法教育,是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培养新型农民的迫切需要,也是维护和促进农村和谐稳定的客观需要。随着改革开放和法制建设的不断深入,广大农民朋友迫切需要熟悉民事、经济等各方面的法律法规,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这些都使农村的普法工作变得任重而道远。  为了进一步满足农民学法用法的需求,北京易行律师事务所组织了多名资深律师对与农村普法相关的课题进行了研究。律师们根据多年来法律工作中所积累的经验,以及对与农村相关法律问题的思考和总结,从农民的日常生活情况出发,编写了这套《农村普法教育丛书》。  本套书由10本分册构成,内容包括村民自治、土地制度、农资管理、婚姻家庭、交通安全、劳动纠纷、诉讼维权等诸多方面的内容。为了做到通俗、浅显、贴近农民的日常生活,本套书在编写时采用了一问一答的形式,书中涉及的内容基本涵盖了农民日常生活中出现的各种法律问题,并且将比较复杂的法律理论以清晰、简洁的方式进行总结,尽量使之通俗易懂,方便读者学习使用。

书籍目录

1.结婚1.1 未婚同居关系未婚同居违法吗?需要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吗?事实婚姻是什么?可以要求法院解除同居关系吗?未婚子女谁来抚养?同居期间的财产如何分割?债务谁来偿还?同居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有权利继承遗产吗?1.2 结婚条件多大年龄才能结婚?什么叫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哪些近亲属之间不能结婚?禁止结婚的疾病有哪些?哪些情况算重婚?哪些情况不属于重婚?1.3 非法干涉婚姻自由怎样处理包办婚姻?包办婚姻所得的彩礼算谁的?借婚姻索要财物和买卖婚姻是一回事吗?暴力干涉婚姻自由,应如何处理?收买被拐卖的妇女会受到什么处罚?阻碍解救被拐卖妇女的行为会得到什么处罚?1.4 结婚程序到哪里去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服刑人员应去哪里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现役军人应去哪里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要带哪些材料?结婚登记时无法提交身份证或户口簿怎么办?复婚还需重新办理结婚手续吗?结婚必须要进行婚前体检吗?婚姻登记处的工作人员故意刁难结婚双方,或多收、另收其他费用怎么办?结婚证丢了怎么办?补领结婚证时出现证件与原记载不一致时怎么办?结婚登记时未到法定婚龄的,补领结婚证时应怎么处理?1.5 婚假及仪式法定“蜜月”有多长?多大年龄结婚算是晚婚?晚婚有什么奖励?不办喜事就不算正式结婚吗?1.6 婚姻的撤销婚姻可以被撤销吗?如何申请撤销婚姻?撤销婚姻和离婚有什么不同?婚姻登记机关应如何处理可撤销婚姻?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可撤销婚姻案件?1.7 无效婚姻什么样的婚姻无效?后果如何?哪些人可以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法院应怎样审理婚姻无效案件?其财产和子女问题如何处理?2.家庭2.1 男女平等怎样真正理解男女平等?户主就是一家之主吗?结婚后,妻子要随夫姓吗?在财产上如何体现夫妻平等?在分配责任田等方面,男女平等吗?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吗?结婚就等于没有私生活了吗?2.2 夫妻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有哪些?怎样处理共同财产?夫妻个人财产有哪些?怎么判断财产是婚前的,还是婚后的?夫妻对财产关系的约定合法吗?夫妻可以口头约定财产的归属吗?哪些财产可以约定?财产约定对第三方有约束力吗?一方不执行财产约定该怎么办?2.3 怀孕及哺乳在职孕妇有什么特殊待遇?产假有多少天?哺乳期的女性有什么特殊待遇?法律允许用B超来检验胎儿性别吗?对怀孕的罪犯有什么特殊政策?2.4 计划生育生育多胞胎和收养子女的夫妻可以享受独生子女的奖励吗?……3.离婚

章节摘录

12 包办婚姻所得的彩礼算谁的?由于包办婚姻的行为是违法的,因此法律规定,属于包办买卖婚姻所得的财物,离婚时原则上应当依法收缴,是不返还给当事人的。但如果给付彩礼后双方并没有去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那么,给付彩礼的一方可以要求对方返还彩礼。参考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13 借婚姻索要财物和买卖婚姻是一回事吗?借婚姻索要财物和买卖婚姻相比,虽然都涉及索要财物,但两者在本质上是不同的,前者最多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而后者则是根本的违法行为。借婚姻索要财物的行为,双方当事人对婚姻的成立是完全自愿的,因此婚姻关系完全合法有效;而买卖婚姻是违背婚姻当事人意志的行为,属于包办婚姻的一种,法律严格加以禁止。借婚姻关系索要的财物,在双方离婚时,如果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全部或部分财物。参考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八条14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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