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创新的税法规制

出版时间:2010-6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汤洁茵  页数:227  字数:278000  

前言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为了有效地实现国家的职能,国家只能合理、合法、合宪地向纳税人征税,这已成为当今社会的基本共识。税法既是国家财政收入取得的授权规则,又是纳税人财产权实现的保护法律。随着社会专业化分工日益细化,如何实现对纳税人纷繁复杂、形式各异的经济活动的平等课税,应当是各国税法规则设计的重点所在。税收公平要求实现对纳税人各类经济活动的税收负担能力的无差异衡量,然而,在全球化视野下,由于各个行业和产业自身的特殊性、发展的阶段性,人们对税法的平等提出了更多的质疑。作为新兴产业的金融业即是例证。金融创新和金融市场的发展给社会带来了无穷无尽的财富,但金融创新和金融市场的发展又对税收有着天然的抗拒。能否给予金融业低税负的优待,税收如何体现金融交易特性,金融交易是否成为避税的工具,金融全球化对税收立法选择又将产生怎样的影响等,已困扰学界多年,但这些都是无法回避的难题。因此,汤洁茵就其博士论文选题征询我的意见时,我欣然建议并鼓励她由此人手,深入研究金融市场的课税问题。  汤洁茵博士不负众望,她的博士学位论文《金融创新与税法规制》选择以金融创新的税法规范与引导为题,力图在税法领域实现创新金融工具或组织的公平课税,以金融市场,尤其是金融创新的特性为出发点,分别从实体、程序和政策选择三个方面对金融创新的税法规范所涉及问题予以系统的研究。

内容概要

金融创新不仅是促进金融市场从低到高发展的重要推动力,更是引发当前席卷全球的金融海啸的导火线。本书以金融创新的税法规制为题,从金融创新与税法之间的互动关系的理论分析出发,分别从实体、程序和政策选择三个方面对金融创新的税法规制所涉及的问题予以全面的研究,以金融市场尤其是金融创新的特性为出发点,研究税法的应对路径与措施。        本书对金融创新发展过程中税法理论的发展和制度设计的思考秉持法学理念和法学规范分析方法,对金融创新趋势下的税收课征问题从宏观性、一般性的视角予以考察和研究,并强调以公平、简约的方式构建金融税法制度,提出必须立足于金融市场的运行规律和金融创新的特性制定相应的税法规则,税收政策的选择应当在促进金融创新的同时避免金融创新风险的产生等观点,富有学术和实践双重价值。

作者简介

汤洁茵,1980年1月生,福建漳州人。2002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获法学学士学位;分别于2005年、2009年获北京大学法学硕士、法学博士学位。现为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律系讲师。先后赴日本岐阜市渡边会计师事务所、台湾大学法律学院、维也纳经济管理大学进行学术交流。主要从事财

书籍目录

导论 一、问题的缘起 二、金融创新的税法规制的研究述评 三、本书的研究路径 四、本书的主要创新之处第一章 金融创新与税法的互动 一、作为金融创新诱因的税法    (一)税收成为金融创新的诱因之一:若干实证分析    (二)税收诱导金融创新的经济学理论分析    (三)税法约束与金融创新的诱导生成:以税法义务为核心    (四)对作为金融创新动力的税法的反思 二、金融创新趋势下税法规制的弱化及其影响    (一)税法对金融创新规制的弱化    (二)金融创新趋势下税法规制的弱化对金融市场的影响    (三)税法对金融创新规制的弱化对国家征税权实现的影响 三、金融创新趋势下的税法建制    (一)金融创新趋势下税法建制的两难选择    (二)金融创新趋势下税法规制的影响因素    (三)金融创新趋势下的金融税法建制原则第二章 传统税法在金融创新中的适用与修正  一、传统税收构成要件对金融创新工具的非适应性    (一)金融创新工具课税凸显传统税法适用的难题:若干实证分析    (二)税收各要素对金融创新工具的非适用性 二、传统税法在金融创新交易中适用的可能性    (一)金融创新交易作为应税事实的判定原则的修正    (二)金融创新交易的税法适用原则的确立  三、金融创新趋势下传统税法的修正    (一)金融创新趋势下税收构成要件的重新确立    (二)金融创新趋势下税收构成要件的重新解读第三章 金融创新与税收征管的困境 一、金融创新对税收征管的一般影响    (一)金融创新对税收征管能力的挑战    (二)金融创新趋势下税收征管与金融权利/权力的依赖与冲突    (三)金融创新与税务机关自由裁量权的扩张  二、金融全球化下的国际税收征管    (一)金融全球化交易的发展与税务机关的征管难题    (二)金融全球化对国际税收规则的冲击.  三、税收征管在金融创新过程中的重新定位    (一)金融创新背景下税收征管能力的提升    (二)税务机关与相关金融权利/权力主体的协调机制的建立    (三)金融全球化发展与国际税收规则的完善:最密切联系原则的    适用可能性第四章 金融创新趋势下的税收政策选择 一、金融创新的税收激励    (一)金融创新的溢出效应与制度支撑    (二)金融创新的税法激励    (三)税收对金融创新的影响机理  二、金融创新趋势下税收政策目标的实现    (一)金融创新对税收政策实施的影响    (二)金融创新市场环境的税收调节机制    (三)失当的税收政策与金融创新风险的产牛……第五章 金融创新与中国金融税法的变革结论参考文献学术的创新与守成(代后记)

章节摘录

  由于金融交易税收的课征与投资者收益之间具有相关性,这决定了税收机制具有通过与收入机制的相互作用形成利益导向,对金融市场产生直接影响的调节属性。税负的高低将直接影响金融市场资本实际收益率的变动,而资本实际收益率的变动又将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从而影响金融市场上的资金规模、投资方向和投资意愿。正因为如此,若发生不合理或不公平的课税,将降低其合理的投资报酬,但若课税不明确,不但该金融商品的投资报酬率无法确定,无法真正形成具有吸引力的风险与预期收益的组合,市场主体无法根据所获得的各种信息对该金融商品的未来价格作出合理的预期,这必然导致套期保值者寻找价格和交易对象的信息成本大大提高,更会削弱投机者利用对该金融商品的特定走势的预期而进行投机套利的意愿,从而妨碍甚至限制创新金融工具的风险分散的投资避险功能。  传统税法对衍生金融工具规制的空白不仅体现在无法对其收益的有效课征上,更体现在传统税法的规制内容无法真正体现衍生金融工具的价值和功能,从而成为其内在功能发挥的现实障碍。衍生金融工具为构建风险管理方法这样一种有价值的目标服务,通过衍生金融工具的应用,机构和个人均能够按照一定的价格水平将任何不愿承担的风险向其他市场主体转移,其他市场主体或者需要这些风险和另外风险对冲,或者愿意承担该风险,②此即衍生金融工具的风险管理功能。衍生金融交易大大方便了风险转移者寻找相反风险的交易对手,使其能够以较低的成本完成交易,从而产生更具吸引力的风险与预期收益的组合,提供了有效的风险管理与风险分散的手段。③如果说衍生金融工具的交易行为和收益的课税尚在传统税法的规制范围之内,以避险为目的的衍生金融工具的交易则几乎为传统税法所忽视。④衍生金融工具的避险操作,其目的并不在于通过同一商品的不同交易价格而获得投资收益,而仅仅在于通过参与一项金融交易以减少或消除其所面临的利率、汇率或任何潜在资产或负债的价格的波动的风险。从这个意义上说,衍生金融工具的避险操作所发生的成本以及所取得的收益并不具有独立性,该避险行为所缔结的交易盈利或是发生损失亦不能单纯地从该交易本身加以判断,而更应当与该避险操作所欲转移风险的另一交易相结合而予以确定。也正因为如此,衍生金融工具的避险操作所取得的收益不应当依据传统税法对一般金融收益的课税标准来认定其应税所得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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