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与企业社会责任

出版时间:1970-1  出版社:经济管理出版社  作者:钟宏武,张唐槟,田瑾 等 著  页数:125  

前言

2006年以来,我国企业社会责任运动进入一个新的历史阶段,呈现出全社会参与、全面加速和中心扩散的特征。首先,是全社会参与。政府部门、公众、媒体、员工、消费者、社会团体、社区、投资者、研究机构等企业利益相关方的社会责任意识开始觉醒,从各个角度以各种方式向企业施压,形成了形式各异的责任运动。在不平凡的2008年,先后发生了南方雪灾、5·12汶川大地震、“三鹿奶粉事件”和国际金融危机等重大事件,2008年11月胡锦涛主席在APEC会议上提出“企业应该树立全球责任观念,自觉将社会责任纳入经营战略,完善经营模式,追求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社会责任已成为企业生存发展的必修课。其次,企业社会责任运动呈现出全面加速的特征。目前,中国企业已经认识到社会责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企业社会责任实践的重点不是“解释问题”而是“解决问题”,企业极为关注“怎么做”和“做得好”。截至2009年10月,超过500家企业发布了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不少企业还建立了社会责任部门,统筹推动企业社会责任工作;此外,部分先进企业还在积极探索将社会责任工作融入企业战略和日常管理,建立全面社会责任管理体系。再者,企业社会责任运动呈现出中心扩散的特征。从产业层面来看,我国企业社会责任运动起源于能源、电力等公共事业,目前已逐步向采掘、制造、贸易、零售、通信、金融、房地产等各行各业扩散。从区域层面来看,企业社会责任运动的中心从北京、上海、广州等东部中心城市向中部、西部省份扩散。企业社会责任实践的不断发展,繁荣了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论研究。20世纪90年代,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收集的企业社会责任论文年均20余篇;本世纪初,企业社会责任论文年均800余篇,2009年达到2900余篇。

内容概要

  《政府与企业社会责任:国际经验与中国实践》将政府的角色界定为规制者、推进者、监督者三大类,结合国内外实践,具体介绍政府在三类角色下可采纳的政策和工具。《政府与企业社会责任:国际经验与中国实践》还对国务院国资委、商务部等先行部委和上海市、浙江省等先行地方政府推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政策进行了归纳总结。并在上述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各级政府推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政策建议。

作者简介

钟宏武,男,1977年生,四川简阳人,管理学博士,副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学部企业社会责任研究中心主任。2007年受“日立奖学金”资助,前往日本三井全球战略研究所作访问学者半年,研究日本企业社会责任。主持《社会责任国际标准与风险研究》(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中央企业社会责任推进机制研究》(国资委课题)、《上市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深交所课题)等重大课题的研究。编写出版《企业社会责任蓝皮书》(2009)、《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编写指南(CASS-CSR1.0)》、《中国企业社会责任发展指数报告》(2009)、《慈善捐赠与企业绩效》等专著,在《人民日报》、《经济研究》、《中国工业经济》等刊物上发表论文数十篇。张唐槟,男,1983年生,广东人,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学部企业社会责任研究中心理事、北京WTO事务中心助理研究员。参与《中国企业社会责任蓝皮书》(2009)、《中国企业社会责任发展指数报告》(2009)、《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编写指南(CASS-CSR1.0)》等著作的编写,发表多篇学术文章。田瑾,女,1983年生,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硕士、经济师。2006~2007年在北京节能环保中心工作,后调入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百,持续发展部工作至今。主要从事社会责任和节能环保领域的研究工作,参与起草多项部委课题研究和规划,包括《中国工业企业及工业协会责任指南》制定、《工信部关于制定(推进企业社会责任建设指导意见)的前期研究》、《“双高”产品名录发布对行业发展影响分析》、《2007北京能源发展报告》、《北京市2007年一2010年煤炭供应储备基地建设规划》、《北京市能源发展及设施建设总体思路》、《北京市能源运行评价指标体系研究》等。

书籍目录

第一章 政府推进企业社会责任的角色和政策选择一、规制者二、推进者三、监督者四、本章小结第二章 发达国家政府推进企业社会责任的经验一、欧盟二、英国三、瑞典四、美国五、日本六、发达国家政府推进企业社会责任的特征分析七、本章小结第三章 我国政府推进企业社会责任的实践一、中央政府推进企业社会责任二、国家部委推进企业社会责任三、地方政府推进地方企业社会责任四、我国政府推进企业社会责任的特征分析五、本章小结第四章 各级政府推进企业社会责任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一、必要性分析二、可行性分析三、本章小结第五章 各级政府推进企业社会责任的政策建议一、基本原则二、主要任务三、保障措施四、本章小结参考文献后记

章节摘录

插图:由于“规制”一词本身蕴涵着遵循规则的规范与控制,责任立法是政府规制的内在要求和本质属性。政府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立法规制具体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劳动法、环境保护法等,其中大部分法律规范归属于经济法和社会法。美国是较早颁布法律、法令对企业行为进行规范的国家。1989年,美国宾夕法尼亚州率先修正其公司法,将美国法律研究所的建议赋予了法律效力。1984.年4月,美国法律研究所提供了一份关于《公司治理原则:分析与报告》的建议,其中2.01条关于“企业的目的和行动”的规定,显然扩大了企业经营目的的范围,使企业不仅具有追求企业利益和股东利益的经济目的,而且使企业必须对社会承担一定的责任。依照该条例,企业既是一种经济组织,又是一种社会组织,因此,它在追求盈利目的的同时,必须受社会责任或社会需要的制约。该条例要求公司的经营者必须对公司的“利益相关者”负责,而不仅仅只对股东负责。至今,美国已有近30个州(超过半数的州)相继在公司法中加入了公司的社会责任内容,要求公司经理为公司的“利益相关者”服务。而不仅仅是为股东服务。除了直接规定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外,与企业社会责任相关的法律,还有环境保护、劳工权益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相关法律。美国等西方国家法律对这些方面的规定都较为完善,且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对企业的具体履责行为起到了必要的约束和推动作用。1936年,美国修订了《国内税收法典》,明确规定公司对慈善、科学、教育等方面的捐赠可以扣减所得税,各州的公司法也大都做了相应的修改。至今已有48个州的公司法赋予了公司进行慈善捐赠的权力。1953年,美国新泽西州的最高法院认为,“过度活跃”条款是不合理的限制,并予以废止,企业有权承担社会责任,可以“过度活跃”地参与社会环境事务,而股东无权对此提出诉讼。在美国影响下,英、法等国在立法中确立了倾向于就业、工资、工作条件等方面的社会责任规定。

后记

政府推动企业社会责任是一种普遍国际现象。放眼海外,欧盟、英国、瑞典、日本等西方国家企业社会责任的发展历程中,政府都是积极的推手。回顾国内,国资委、商务部等国家部委,上海、浙江、深圳等地方政府也在积极探索推进企业社会责任。研究政府推进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论、政策和工具,有助于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更快更好地发展。本书的出版是集体智慧的结晶。由钟宏武、张唐槟、田瑾和李玉华共同撰写。全书提纲由钟宏武、李玉华共同确定;第一章由钟宏武撰写;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由张唐槟撰写;第五章由田瑾和张唐槟撰写。全书由钟宏武、张唐槟共同审阅、修改和定稿。政府与企业社会责任的互动关系非常复杂,变化很快。本书的研究存在诸多不完善的地方,欢迎读者朋友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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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1条)

 
 

  •   政府对企业社会责任的促成有作用,尤其在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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