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学生常用法律手册

出版时间:2010-2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 法律出版社 (2010-02出版)  作者: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 编  页数:454  

内容概要

  法条注释——重视基础知识的扎实掌握,对重点法条所规范的基本问题进行阐释,突出基础学习。法条扩展——重视法学理论、背景知识、司法实践与法条规范的关联,对重要理论、实践常识予以精辟讲解。  考点提示——重视法条中的细枝末节,将容易混淆、忽视的知识点提炼出来,为整个知识体系查漏补缺。  应试指导——重视易混知识点及学习难点的辨析,将这些内容予以总结、分类,便于轻松应对考试。  真题自测——重视司法考试与日常教学的关联,以历年司考真题作为验收学习成果的手段,并辅以答案解析。  关联法条——重视不同法规之间的关联指引,以核心法律条文为主线,将与之紧密关联的重要法规、司法解释穿插到条文中去,使同一法律问题的相关规定一目了然,省去来回翻阅之苦。

书籍目录

上篇 刑事诉讼综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3.17修正)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1998.1.1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9.2)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1.18修订)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07.10.25修正)下篇 相关司法解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2004.8.28)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05.2.28)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1999.8.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逮捕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2001.8.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2000.12,1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2003.3.1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2003.3.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具体规定(试行)(2001.12.2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06.9.2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7.2.27)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2007.1.9)附录1: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刑事诉讼法部分)附录2:本书“真题自测”答案及简析附录3:本书文件简全称对照表

章节摘录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包括:1.非法拘禁案(刑法第238条);2.非法搜查案(刑法第245条);3.刑讯逼供案(刑法第247条);4.暴力取证案(刑法第247条);5.体罚、虐待被监管人案(刑法第318条);6.报复陷害案(刑法第254条);7.破坏选举案(刑法第256条)。立案管辖,又称职能管辖,是公、检、法各自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其中法院直接受理的只限于自诉案件,即《刑事诉讼法》第170条和《刑诉解释》第1条的规定,这些案件不侦查,直接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71条的规定处理;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由其自行侦查,受案范围由《刑诉规则》第8条和《六机关规定》第1条规定;除此之外的大部分刑事诉讼案件都由公安机关直接受理,但也有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等例外情形。详见本法第4条、第225条。公、检管辖分工《六机关规定》第1条1.按照刑事诉讼法对刑事案件管辖的分工的规定。人民检察院管辖“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对于涉税等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不再受理。任何不符合刑事诉讼法关于案件管辖分工规定的文件一律无效。对于人民检察院已经立案侦查的依法应由公安机炭管辖的涉税等案件,可由人民检察院继续办理完毕,或由人民检察院移交公安机关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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