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金融工具市场指令

出版时间:2010-4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编译  页数:349  字数:487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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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资本市场作为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促进资本形成、优化资源配置、调整经济结构、完善公司治理等多方面的作用,这些作用的发挥,都有赖于资本市场法治建设的完善。世界各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历史和现状都表明,法治是资本市场赖以存在和健康发展的基础。市场的地位需要依法巩固,市场的体系需要依法构建,市场的行为需要依法规范,市场的创新需要依法确认,市场的秩序需要依法维护,市场的信心需要法律支撑,市场的风险需要依法处置。十多年来,随着中国资本市场不断发展壮大,市场法治建设取得了显著成就,以制定、修订《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其配套规章、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和有关司法解释为标志,形成了内容齐备、结构严谨、层次清晰的资本市场法律体系。资本市场法治建设的实践表明,借鉴境外成熟市场法治建设的成果,是我国发挥后发优势,加紧完善法治建设的内在需要。不可否认,中国资本市场仍然处于“新兴加转轨”的阶段,与境外成熟市场相比还存在一定的差距,需要培育和完善。今后一个时期,资本市场组织创新、制度创新和产品创新将更加活跃,市场改革和发展的深度和广度将不断扩大。事变则法移,资本市场的法治建设必须顺应发展趋势,与时俱进,不断注入新的内涵与活力。这就要求我们立足于我国资本市场的实际情况,科学借鉴国际发达国家和地区的资本市场规则和监管经验,不断地消化和吸收先进法律知识和文化,为我所用。坚持对外开放,是中国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和发展的一贯方针。一方面,各类市场主体要走出国门参与竞争,积极开拓新的发展空间,这必然要求其熟悉并能够熟练运用境外成熟市场的法律规则;另一方面,国际资本市场的融合发展,对统一规则的要求日益强烈,这必然要求我国市场加强对境外市场规则的学习和借鉴。近年来,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金融风暴,从反面印证了全球经济和金融市场的联系日趋紧密,金融风险的国际传导性日益突出。要构建既充满创新活力又具备风险防范能力,既与国际接轨又具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体系,必须认真剖析国际资本市场的成败得失,深入分析变革发展的制度优劣。

内容概要

在国际金融危机前,《欧盟金融工具市场指令》的目的在于整合欧洲金融工具市场,从而与美国竞争。此前,纽约交易所一泛欧交易所已形成联盟,形成了跨越大西洋的更具吸引力的证券交易平台。为了增强欧洲金融一体化市场的竞争力,欧盟理事会出台了这些新的市场指令,希望降低交易成本,提高监管效率,减少风险。    2008年美国华尔街次贷危机引发了全球金融海啸,危机使纽约交易所一泛欧交易所在欧洲大陆的扩张暂时放缓。欧洲虽然也受到国际金融危机的沉重打击,但与美国相比,欧洲金融业受损的程度,还是轻了许多。这与欧洲的金融业相对稳重的传统有关,而其中也有《欧盟金融工具市场指令》的监管之功。欧洲政府没有彻底放任金融市场进行投机,扮演好了“守夜人”的角色。    金融是国家的命脉所在,金融业的兴衰是国运所系。所以政府不能不慎重,绝不能够为某些利益集团所左右。加强监管、适度干预,这是政府的职责所在,尤其是要加强金融法律体系的建设,让法制来保障市场的稳定。这样的市场才是真正“自由”的;投机泛滥、诈骗盛行的市场,失去理性、疯狂对赌的市场,那不是“自由”,而是灾难。    《欧盟金融工具市场指令》对全球金融市场还可能产生另外一些影响。比如,我认为,这套法令规范的推广,还可能有利于欧洲与亚洲金融市场的联盟。欧洲与日本的金融关系原本非常密切,可以追溯到明治维新时代,但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这种关系被美国取代。日本这样庞大的市场,任何一方的力量都是绝不能忽略的。当然,除了日本之外,中国和印度的金融市场也在崛起,也是各方竭力争取的对象。中国的地位上升得太快了,西方的金融家们或许已经回过味来,而西方的一些政治家似乎还接受不了。

书籍目录

欧洲议会与欧盟理事会关于金融工具市场的第2004/39/EC号指令  第一编 定义及范围    第1条 范围    第2条 豁免    第3条 选择性豁免    第4条 定义  第二编 投资公司的核准及运作条件    第一章 核准的条件及程序      第5条 核准要求      第6条 核准范围      第7条 授予及拒绝核准申请的程序      第8条 核准撤回      第9条 实际领导业务的人      第10条 有重大持股数额的股东及成员      第11条 获核准的投资者补偿计划的会员资格      第12条 初始资本      第13条 组织结构要求      第14条 MTF的交易过程及最终完成      第15条 与第三国的关系    第二章 投资公司的运作条件      第1节 总则        第16条 初始核准条件的定期审查        第17条 持续监督的一般性义务        第18条 利益冲突      第2节 确保投资者保护的条款        第19条 向客户提供投资服务时的业务行为义务        第20条 通过另一投资公司提供服务        第21条 以最有利于客户的条件执行指令的义务        第22条 客户指令处理规则        第23条 投资公司指定固定代理人时的义务        第24条 与合格对手方执行的交易    ……  第三编 受监管市场  第四编 主管部门  第五编 最后条款欧盟委员会第2006/73/EC号指令欧盟委员会第1287/2006号规章词汇表后记

章节摘录

插图:第45条 受监管市场交易后透明度要求1.各成员国应当至少要求受监管市场公开获准交易的股票的成交价格、成交量及成交时间。成员国应当要求以合理的商业条件和尽可能接近实时的速度公开上述所有交易的详细信息。受监管市场可以按合理的商业条件以及无差别对待的原则,将其在第一段下用于公布信息的相关安排提供给根据第28条规定应当公布其股票交易详细信息的投资公司使用。2.成员国应当规定,主管部门可以核准受监管市场通过相关规定允许根据交易的类型和数量推迟公布交易的详细信息。特别是,当该股票或该级别的股票的交易数量与正常市场数量相比属于大宗交易时,主管部门可以核准推迟公布信息。成员国应当要求,受监管市场拟建立的与推迟交易信息公布相关的安排应当事先获得主管部门的批准,成员国亦应要求将上述安排清楚地向市场参与者和投资公众披露。3.为保证金融市场高效有序地运行和第1款和第2款的统一施行,欧盟委员会应当根据第64条第2款规定的程序,通过与以下事项有关的实施细则:(a)须公布的信息的范围和内容;(b)何种条件下受监管市场可以允许推迟公布交易信息;决定根据所涉股票的数量或类型而可以推迟公布交易信息时应当采用的标准。第46条 与中央对手方以及清算和结算安排有关的条款1.成员国不得禁止受监管市场与另一成员国的中央对手方、清算机构以及与结算系统建立适当的安排,以为市场参与者在其系统内达成的部分或全部交易提供清算和,或结算。2.受监管市场的主管部门不得反对使用另一成员国的中央对手方、清算所和/或结算系统,为维持上述受监管市场的有序运行确有必要并考虑了第34条第2款规定的对结算系统设立条件的除外。第45条受监管市场交易后透明度要求1.各成员国应当至少要求受监管市场公开获准交易的股票的成交价格、成交量及成交时间。成员国应当要求以合理的商业条件和尽可能接近实时的速度公开上述所有交易的详细信息。受监管市场可以按合理的商业条件以及无差别对待的原则,将其在第一段下用于公布信息的相关安排提供给根据第28条规定应当公布其股票交易详细信息的投资公司使用。2.成员国应当规定,主管部门可以核准受监管市场通过相关规定允许根据交易的类型和数量推迟公布交易的详细信息。特别是,当该股票或该级别的股票的交易数量与正常市场数量相比属于大宗交易时,主管部门可以核准推迟公布信息。成员国应当要求,受监管市场拟建立的与推迟交易信息公布相关的安排应当事先获得主管部门的批准,成员国亦应要求将上述安排清楚地向市场参与者和投资公众披露。3.为保证金融市场高效有序地运行和第1款和第2款的统一施行,欧盟委员会应当根据第64条第2款规定的程序,通过与以下事项有关的实施细则:(a)须公布的信息的范围和内容;(b)何种条件下受监管市场可以允许推迟公布交易信息;决定根据所涉股票的数量或类型而可以推迟公布交易信息时应当采用的标准。第46条与中央对手方以及清算和结算安排有关的条款1.成员国不得禁止受监管市场与另一成员国的中央对手方、清算机构以及与结算系统建立适当的安排,以为市场参与者在其系统内达成的部分或全部交易提供清算和,或结算。2.受监管市场的主管部门不得反对使用另一成员国的中央对手方、清算所和/或结算系统,为维持上述受监管市场的有序运行确有必要并考虑了第34条第2款规定的对结算系统设立条件的除外。

后记

中国资本市场是在学习、借鉴境外主要资本市场经验的基础上建立并发展起来的,在此过程中,仍不断遇到需要了解、借鉴、参考境外市场制度的问题。但是,现有的境外证券法律的中文译本,存在着系统性、专业性、权威性、准确性不足等问题。全面、准确掌握境外主要资本市场运行制度、监管规则的信息,是科学借鉴发达市场经验教训的必要基础,是进一步完善市场制度建设、推进市场稳定健康发展、推动市场主体参与国际竞争的客观要求。为此,中国证监会启动了打造介绍境外市场法律制度权威平台的项目,即组织翻译主要资本市场重要法律规则,并将翻译成果编辑成《境外资本市场重要法律文献译丛》(以下简称《译丛》)公开出版发行。为了做好此项工作,我们建立了“竞标择优确定翻译人员、专家评审保证翻译质量”的工作机制:一方面,以法律文献翻译实力和试译稿质量为标准,采用竞标择优方式选定翻译单位;另一方面,从证监会系统相关单位、部门和知名高校院所等推荐的“三通”专家(即精通中外语言、精通中外法律、精通中外资本市场)中,抽选工作学习经历与具体项目最相关的专家负责审校翻译初稿,每部分译稿由两位专家分别独立审校,再集体讨论定稿,并由一位权威专家负责统稿审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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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1条)

 
 

  •   虽然是正版的,但是外面封面全是脏的,里面还有几页坏了。坑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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