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同律师事务所案例精选

出版时间:2010-8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蒋勇 主编  页数:243  字数:18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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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时光荏苒。在2010年这个火热的夏天,《北京天同律师事务所案例精选》(第二辑)终于付梓问世。回望本书从动议、起草,经几番增删直到最终集结出版的历程,不禁感慨万千。可以说,本书的每一个字都凝结了天同律师无数个漫漫长夜的辛勤汗水,更充满了帮助客户圆满实现合法权益时的欣慰与自我价值实现。  本书化茧成蝶的这两年,正是天同律师事务所发展最为迅速的两年:  2009年春,天同加入中世律所联盟(SGLA),并在SGLA五个核心法律执业团队中的诉讼及争议解决团队扮演重要角色。2009年夏,天同迁入了东方广场新的办公区域,迈上了新的发展平台。2009年底,天同获评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年度优秀法律服务中介机构”。2010年,天同首次参选《亚洲法律事务》(ALB)年度法律大奖评选即获得“专业律师事务所”及“纠纷解决律师事务所”两项大奖提名……  一个个天同历史上的重要事件,标志着天同一次又一次实现自我超越,向着中国诉讼、仲裁领域最优秀的律师事务所的目标不断坚定前行。  两年里,天同继续秉持“信任创造价值”的执业理念和“不求最大,但求最精、最专”的执业精神,为高端客户的重大、疑难诉讼及仲裁提供诚信、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特别是,天同敏锐地把握了由《民事诉讼法》修改而直接引起的再审改革大潮,代理最高人民法院案件数量不断增加且保持着极高的胜诉率,不断巩固在业内相关领域的领军地位。天同,立志成为中国高端民商事诉讼最专业解决方案的提供者。

内容概要

本书甄选了天同律师办理结案的案例26件:其中,代理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再审案件20件,代理其他各地法院、仲裁机构案件6件。选入的案例包括:借款与担保纠纷、侵权纠纷、委托合同纠纷、公司股权纠纷与出资纠纷、信用证纠纷、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及海商纠纷等。同时也包括行政诉讼案件以及案件执行问题,等等。

作者简介

蒋勇  首席合伙人 
曾长期供职于最高法院和中国证监会
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兼任清华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生导师
近20年的法律从业经验,对中国民商事审判程序有着深入的理解,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的经验,拥有很强的资源整合能力

书籍目录

第一部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二审案件 一、国有商业银行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就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协议发生纠纷,人民法院应否受理   ——某国有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与某国有商业银行周村支行金融债权转让协议纠纷管辖权异议案 二、确定权利的性质应以权利的内容为依据   ——四川某银行与烟台某银行转贴现合同纠纷案 三、政策性不良债权剥离过程中的诉讼时效问题   ——某资产管理公司与某化学工程公司、某化学工程公司海南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再审案 四、名为股权转让,实为终结联营合作关系   ——四川某生物药业股份公司与某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出资纠纷案 五、如何理解《海商法》第9条“第三人”的含义   ——马来西亚某公司与绍兴某进出口公司侵权纠纷案 六、抵押登记未完成而第三人合法受让房产的,债权人不得要求第三人对该房产所担保的债务承担还款责任   ——某资产管理公司、吉林某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某商场、吉林某房地产集团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上诉案 七、消极确认之诉中的举证责任分担   ——某资产管理公司与某钢铁集团公司确认担保之债不存在纠纷案 八、债权转股权过程中被出资人的认定   ——陕西省某县水泥厂、某建材集团公司、陕西省某建材公司债权转出资纠纷上诉案 九、如何认定公司对股东提供担保行为的效力   ——某资产管理公司与某创业有限公司、某控股有限公司、湖南某股份有限公司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 十、如何认定两笔贷款之间“以贷还贷”关系   ——某银行汉口支行与某信托投资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十一、以划拨土地上的建筑物设定抵押,未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该抵押是否合法有效   ——某国有资产管理公司与烟台某宾馆借款抵押合同纠纷案 十二、受让方未支付股权转让款,转让方能否要求解除股权转让合同   ——甘肃某集团公司与北京某商贸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十三、适用赔偿性违约金应以存在实际损失为前提   ——新疆某经贸有限公司与新疆某轻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 十四、合理运用诉讼策略,维护客户正当利益   ——北京某置业公司与山西某资产投资经营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 十五、如何认定出让国有土地的闲置时间   ——河南某实业有限公司与河南某市政府、某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诉讼案 十六、企业能否因改制而免除保证责任   ——某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与成都某通信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十七、如何认定一般债权质押合同的效力   ——湖南某银行与湖南某置业公司质押合同纠纷案 十八、信用证开证行审单义务的限度   ——某资产管理公司重庆办事处与重庆某房产公司信用证垫款纠纷上诉案 十九、侵害抵押权应承担的责任   ——某资产管理公司重庆办事处与重庆某置业开发公司侵权纠纷案 二十、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尚未组建,仲裁协议效力如何认定?   ——景德镇市某实业有限公司与某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案第二部  其他 二十一、如何实现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中国某建设集团公司与广东某路桥发展公司、广东某银行工程欠款纠纷执行案 二十二、未获股东大会批准的增资扩股协议效力如何认定   ——深圳某控股公司、北京某集团公司、某证券公司增资纠纷案 二十三、被查封的股权如何实现转让过户   ——北京某科技公司与某证券公司、北京某建设公司转让被查封的股权案 二十四、承包经营方可否直接受领拆迁补偿款   ——北京某工业公司与北京某汽车公司、北京某市场侵权赔偿纠纷 二十五、设备买卖合同中的验收义务   ——上海某实业发展公司与福建某家居制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仲裁案 二十六、企业间借款问题的处理   ——北京某建设公司与某实业公司合资合同纠纷案

章节摘录

  县水泥厂不服一审判决,委托天同律师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天同律师经认真分析案件材料,针对一审认定事实存在的问题,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如下上诉意见:  一、筹建处及w窑分厂是事实上的独立民事主体  扩建工程从立项到实际建设再到投入运营,都完全独立于县水泥厂。筹建处、w窑分厂和县水泥厂,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天同律师从以下七个方面论证这一事实。  1.从立项时起,筹建处即与县水泥厂独立核算。该项目由国家建材局和陕西省政府合资扩建,与县水泥厂无关。  2.扩建工程的建设由陕西省政府和国家建材局直接控制和管理,县水泥厂从未参与管理,也无权管理扩建工程。  3.陕西省的主管部门认可扩建工程与县水泥厂彼此独立。在扩建工程建成正式通过国家验收后,建材公司作为扩建工程的主管部门,决定撤销筹建处,成立自负盈亏、自主纳税并且在资不抵债时按破产法规定实行破产的w窑分厂,同时明确县水泥厂仅仅在名义上受原省建材局委托代管扩建工程,受建材公司的委托代管w窑分厂。  4.筹建处、w窑分厂与县水泥厂在财务上完全分开。从1987年扩建工程开工之时起,筹建处即每年独立向国家建材局报送财务决算报告。而涉案三项资金均作为扩建工程所使用的资金,在决算报告中如实记载,并得到了国家建材局的认可。  5.w窑分厂有独立的财产、有实收资本,在资不抵债时可实行破产,已是事实上的独立民事主体。

编辑推荐

  古文献记载:“天同:南斗第四星”,“为福德主,解厄制化。”天同星是福星,具有逢凶化吉、消灾解厄之灵动力。以天同星命名的天同律师事务所倡导“德法相融、天下大同”的法律思想,秉持“信任创造价值”的执业信念,不求最大,但求最精、最专,致力于成为中国高端民商事诉讼最佳解决方案提供者。  天同律师事务所弘扬的法律文化立志于为法律职业人提供自己的交流平台,以“叩”向法律之门,实践法治理想为己任。天同法律文化的门形徽标是天同律师事务所徽标的中心部分,以三个方形色块彰显的是“公平”、“正义”、“效率”——法律职业人所追求的法律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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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3条)

 
 

  •   天同律所的素质很高,案例分析得很到位!
  •   很实用的指导书
  •   有一定参考价值,深度略显不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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