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疑难问题专家论证(共2册)

出版时间:2010-7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程永顺 主编  页数:529  

前言

近年来,退休法官程永顺同志主持的北京务实知识产权发展中心以推进知识产权法律问题研究为己任,就当前知识产权保护中的一些专题多次组织专家进行研究论证,取得了一系列成果,并将这些成果编辑成《知识产权疑难问题专家论证》,分辑出版。书中专家论证的问题多属于较受关注的知识产权保护实务问题,来自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的研讨,为这些问题的研究解决提供了一些可资参考的思路、视角或者观点,至少可以让法官们了解一下有关方面的认识和看法。鉴于本书的特殊视角和现实意义,本书的出版可喜可贺。遵程永顺同志所嘱,结合司法裁判的特点和自身的工作体会,现就有关问题谈些粗浅的个人看法,以示贺忱。我国并无专家学者像证人那样向法院出具法律意见之类的诉讼程序制度,因而专家意见并不能在诉讼程序之内独立发挥作用。裁判中涉及的法律问题需要法官依靠裁判机制和法官自身的素养修为去解决。当然,法官自身对法律问题的研究则是兼收并蓄的,凡是有益的观点都可以吸收。裁判本身也具有很多特点和规律,与专家学者对法律问题的研究论证有较大的不同。裁判需要讲究实践智慧。裁判针对的是具体案件,具体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既可能是典型的,能够在法律之中找到明确的答案,又可能是非典型的或者疑难、复杂、新类型的,难以找到现成的、标准的或者唯一的答案,甚至需要填补法律漏洞或者空白。各个案件的事实等具体情况又是复杂多样的。针对经常变化不定的对象,法官需要具体有效的操作知识、技巧和智慧,使案件得到有效的解决。这种实践智慧远比纸上谈兵丰富多彩和纷繁复杂得多。裁判需要以效果为取向。裁判解决的是现实发生的法律争议,需要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作出现实的切割。裁判的作出不是简单地依靠演绎推理,而必须注重裁判的效果,注重使裁判符合社会实际,接受实践的检验。简单地抠条文式的法律判断,在很多情况下并不符合裁判实际。而且,裁判兼具规则性和裁量性。

内容概要

本书是由北京务实知识产权发展中心主办程永顺主编,该书将部分务实中心组织的专家论证会所形成的法律意见整理编辑出版,以便与同行共享这些专家的学术观点、智慧成果。此次刊印的第一辑和第二辑主要辑录了涉及专利、商标、著作权、不正当竞争等知识产权诸领域的法律意见共25篇。内容皆以实际发生的案件为基础,以专家的眼光为视角,以知识产权法律沿革为背景,着力于为知识产权的实务工作者特别是当前普遍年轻、经验不足的知识产权专业法官、行政执法人员提供一种有益的补充,使他们了解立法背景、理解法律条文、了解专家学者们对一些知识产权疑难问题的论证信息、扩大知识面、增加信息量、拓展思考问题的角度和空间,也为相关决策提供一定的参考。

作者简介

北京务实知识产权发展中心,北京务实知识产权发展中心是一家专门从事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保护的研究型机构,经北京市民政局登记,成立于2005年12月。中心注重实务方面的研究,着力解决知识产权保护中遇到的实际问题,研究成果为法律、政策的制定和决策者,为企业管理者提供决策参考。中心业务范围:独立开展知识产权热点、难点问题实务研究;接受政府、企业、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等委托,进行知识产权战略与策略及相关专项课题研究;进行知识产权侵权专题分析、论证、咨询,出具法律意见书;组织开展知识产权专题论坛、讲座、研讨及培训;为解决纠纷进行策略分析,出谋划策,指导知识产权诉讼;应当事人的请求,协调解决知识产权争议;组织编写出版知识产权实务刊物、书籍;开展民间知识产权国际交流、培训。

书籍目录

《知识产权疑难问题专家论证》1商标权商标侵权诉讼第三人问题的专家意见  论证要点:    ①关于必要共同诉讼问题      同一制造商生产的相同产品在多个地区销售,原告欲起诉指控侵权,制造行为与销售行为是否属于必要共同诉讼?       如果在侵权案件及不正当竞争案件中,原告在多地法院分别仅起       诉多家销售商,在明知谁是制造商的情况下,而不起诉制造商,法院是       否应当追加制造商为共同被告?    ②关于第三人问题      侵权案件及不正当竞争案件中,原告仅起诉销售商,制造商是否        有权申请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或法院是否有权(应当)追加制        造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一审判决后,作为制造商的        第三人是否有权提起上诉?      一个法院受理或作出生效判决后,制造商是否还可以作为第三人在其他法院参加诉讼?    ③关于确认不侵权之诉问题      在制造商不能进入侵权诉讼的情况下,是否可以另行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吴良材”商标与企业字号法律保护的专家意见  论证要点:    ①“苏州吴良材眼镜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名称的注册行为是否合      法?其企业名称是否存在可以依法予以撤销的理由?如果应予撤销,      应当通过何种程序进行?    ②如果“苏州市吴良材眼镜有限责任公司”的企业名称可以合法      使用,其应当如何合法使用其企业名称?“苏州市吴良材眼镜有限责      任公司”目前对“吴良材”字号的使用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或不正      当竞争?    ③如果构成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如何计算给在先权利人造成      的实际经济损失?在先权利人的实际损害应当从哪些方面加以证明?      如何计算原告的商誉损失?    ④商标权和企业名称权权利冲突是一个普遍问题,在现行的法律      规定下,如何更有效地解决商标权和企业名称的冲突问题,维护正当      的竞争秩序?  附件1: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苏中民三初字第0089号)  附件2: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苏民三终字第0181号)联通“世界风”服务标识使用问题的专家意见  论证要点:    ①如何从商标法的立法本意出发正确掌握和运用商标侵权判定规则?    ②手机商品与电话机商品是否构成“类似商品”?    ③中国联通公司在其定制的专用双模手机上授权生产商标注“世      界风”服务标识的行为,是否属于在专用服务工具上正当使用服务标识?    ④中国联通公司授权手机厂商在“世界风”专用手机上标注“世      界风”服务标识,是否会对罗华恩注册在电话机上的“世界风及拼音”      商标造成混淆?“132000”商标纠纷涉及法律问题的专家意见  论证要点:    ①关于简单适用“相同或类似商品加相同或近似商标等于侵权”的判定规则,是否符合《商标法》的宗旨和立法本意?    ②被告使用的“G2000”商标是否落人“2000”商标的保护范围?是否构成对后者的侵权?    ③如果被告的行为构成了侵权,损失赔偿数额应当如何确定?    ④纵横二千公司作为香港公司是否属于本案的适格被告?应否承担侵权责任?  附件: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杭民三初字第131号)“UPS网络管理卡”是否属于“供电保护装置”或“计算机周边设备”的专家意见  论证要点:    ①UPS网络管理卡(UPS Network Management Card)是否属于“计算机和灵敏电子仪器用供电保护装置”?    ②如果UPS网络管理卡不属于“计算机和灵敏电子仪器用供电保护装置”,其是否属于“计算机周边设备”?专利权实施“艺术纹理劈离砖的生产方法及设备”技术是否会对在先“一种陶瓷木纹砖的成型方法”专利构成侵权的专家意见  论证要点:    ①专利号为96119112.0、发明名称为“一种陶瓷木纹砖的成型方      法”的发明专利技术与申请号为200410078364.8、发明名称为“艺术      纹理劈离砖的生产方法及设备”的技术方案是否相同或者等同?    ②实施“艺术纹理劈离砖的生产方法及设备”技术是否对在先的      “一种陶瓷木纹砖的成型方法”专利技术构成侵权?  附件1:“一种陶瓷木纹砖的成型方法”发明专利(专利申请号:96119112.0)权利要求书及说明书  附件2:“艺术纹理劈离砖的生产方法及设备”发明专利(专利申请号:200410078364.8)权利要求书及申请公开说明书规制专利权滥用问题的专家意见  论证要点:    ①滥用专利权行为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②实践中哪些行为可以归为滥用专利权行为?    ③法院在适用程序法和实体法的过程中,如何规制滥用专利权行为?    ④针对滥用诉权提起的侵权之诉是否要分案处理?如何确定法院管辖?    ⑤现有的法律是否可以解决滥用专利权的问题?    ⑥如何确定由于专利权滥用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的损失?    ……著作权不正当竞争《知识产权疑难问题专家论证》2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

章节摘录

插图:第十七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在审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中,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商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判决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还可以作出罚款,收缴侵权商品、伪造的商标标识和专门用于生产侵权商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财物的民事制裁决定。罚款数额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企业登记主管机关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以及在中国境内进行商业使用的外国(地区)企业名称,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在商品经营中使用的自然人的姓名,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姓名”。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自然人的笔名、艺名等,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姓名”。第十七条确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损害赔偿额,可以参照确定侵犯专利权的损害赔偿额的方法进行;确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九条、第十四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损害赔偿额,可以参照确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损害赔偿额的方法进行。因侵权行为导致商业秘密已为公众所知悉的,应当根据该项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确定损害赔偿额。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根据其研究开发成本、实施该项商业秘密的收益、可得利益、可保持竞争优势的时间等因素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原告以他人企业名称与其在先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其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为由提起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媒体关注与评论

裁判需要讲究实践智慧,裁判中涉及的法律问题需要法官依靠裁判机制和法官自身的素养为去解决。在裁判中,尤其是探索式的裁判中,法官通常都会关注学术动态,吸收学术营养,学术也会为司法提供重要的理论支撑。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 孔祥俊在经济和科技全球化时代,随着新技术发展,知识产权法官在每一个案件的审判中都面临不断学习的挑战。专家的观点是否有道理,对法官来讲,正好是锻炼辨别力最好的方式,也是学习知识、去伪存真最好的机会,更是提高思考能力的有效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学研究所所长 罗东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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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疑难问题专家论证(套装共2册)》是由法律出版社出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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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4条)

 
 

  •   很实务,很有益!
  •   老程的书,比较特别吧
  •   这本书 有内容 推荐
  •   热点问题评论的多比较客观,值得一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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