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保卫工作法律实务

出版时间:2010-9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王淑萍 编  页数:361  

内容概要

  《安全保卫工作法律实务》设置了基础法律篇和专业法律篇。基础法律篇对《保安员培训教学大纲(试行)》中要求的实体法和程序法要点进行介绍,为学习专业法律知识打下基础,专业法律篇是根据《保安员国家职业标准(试行)》中的典型工作任务和安保实际工作中使用频率较高的知识选取内容。  《安全保卫工作法律实务》编写组通过社会调研和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研究,依据《保安员国家职业标准(试行)》、《保安员培训教学大纲(试行)》的相关内容和安保实际工作中对法律知识的需求情况进行选材。编写结构设计不仅在尽可能的范围内尊重了法律自身所具有的规律,体现理论知识的专业性,同时凸显法律知识的实际运用能力;依据教学规律的要求,贯彻案例教学的模式,以案例情境为切入点,通过典型(真实)案例对相关法律知识群进行介绍,并在每章后设置拓展训练,对学习者的知识运用能力进行检验。  《安全保卫工作法律实务》适用于全日制高等职业院校相关专业,也可供其他院校及相关行业从业人员作为教学、业务培训、自学用书。

书籍目录

基础法律编第一章 宪法第一节 宪法概述一、为什么说宪法是历史进步的产物二、与普通法律相比宪法具有什么样的特点三、宪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一、我国国家的基本制度是什么二、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有哪些三、宪法如何规范国家权力的运行四、我国选举制度包括哪些内容第二章 民法第一节 民事主体一、10岁男孩拿走家里的钱买手机,其父母能否要求退货二、未成年人接受赠与,他人无权索回三、监护人能否随意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四、死而复生的亲人归来该怎么办五、法定代表人在经营中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由谁来承担责任第二节 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一、画家的买房合同为什么无效二、买车时不知是出租车,是否就只能自认倒霉三、员工离职后请客原公司仍需买单第三节 诉讼时效一、8年前受伤已赔偿,8年后发病再诉能否被支持二、借钱给男同事,后两人成夫妻,6年后又离婚,此债务过诉讼时效了吗第四节 物权和债权一、一房多卖,房屋的所有权归谁二、夫妻一方出售共有财产,另一方能否请求受让人返还三、业主可以自行决定把楼梯间圈占吗四、土地使用权到期,房屋所有人就不再享有所有权了吗五、这套别墅不能抵押六、质权人能否随意使用质押财产七、家具店的做法是否合法八、取钱时银行多给的钱需要返还吗九、做好事能否要求支付费用第五节 人格权一、冒名顶替上大学案二、北大学子状告母校中学侵犯肖像权三、范冰冰诉当代女子医院侵犯名誉权案四、偷拍邻居私生活,侵犯他人隐私权第六节 继承权一、张女士的遗产该如何分配二、长孙可以和晚儿一样继承遗产的份额吗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以哪个为准四、父债一定要子还吗第七节 侵权行为一、没有过错是否需要承担责任二、健身俱乐部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该赔偿三、被地铁剐伤谁负责第三章 刑法第一节 刑法概述一、农民王某贿选当上村长是否构成犯罪二、张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吗三、贾某是否应当负刑事责任四、保安员履行职责致人轻伤谁之过五、互殴、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六、孙某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吗七、沈某的行为是盗窃既遂还是未遂八、李某、赵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九、陈静偷税案十、段某的行为是否成立自首第二节 常见的犯罪一、吴某为境外窃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案二、放火烧毁自家房子也会构成犯罪吗三、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四、是谁构成交通肇事罪五、王某消防责任事故案六、公司、企业人员“收礼”会构成犯罪吗七、钱某侵犯商业秘密案八、李某灭门案九、保安员群殴小偷7人被控故意伤害罪十、姚某强奸案十一、令人深思的在校生绑架罪案例十二、逼小偷蹲马步写自白书工地保安被判刑十三、保安非法搜查被控构成犯罪十四、辽宁6名保安涉嫌非法侵人住宅罪被公诉十五、“海运女”事件中前男友涉嫌侮辱罪被刑拘十六、周某抢劫10元获刑10年十七、商场保安监守自盗偷走40万元金器被刑拘十八、遭遇不明电话或短信要钱要当心谨防诈骗十九、马某抢夺案二十、拿公司的模具当废品卖保安犯职务侵占罪获刑4年二十一、两名保安以扭送处理相威胁敲诈小偷二十二、太原三名醉保安打伤警察构成妨害公务罪二十三、赵翔等聚众斗殴案二十四、保安部经理收受20万元放走疑犯被判窝藏罪二十五、原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贪污、受贿案第四章 行政法一、行政责任不能取代民事责任二、厅堂告示无法律效力三、市政府的行为属于什么行政行为四、“罚款买月票”违法五、“钓鱼式执法”受质疑六、打牌金额小不能算赌博七、如何提起行政复议……第五章 诉讼法实务第六章 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专业法律编第七章 治安管理法律第八章 消防安全管理法律第九章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第十章 物业安全管理法律第十一章 信息安全管理法律第十二章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章节摘录

  使用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我国《土地使用权出让暂行办法》第12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一)居住用地70年;(二)工业用地50年;(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物权法》第149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问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的,应当依法对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义务:一是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义务。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支付出让金等费用。二是按照确定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依法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3.宅基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村民为居住的目的而享有的对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占有和使用的权利。宅基地使用权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联系在一起,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福利和社会保障的功能。因此宅基地使用权的行使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不得抵押、任意转让等。  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此外,《物权法》第154条规定: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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