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少年司法制度探索比较研究

出版时间:2010-8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张文娟  页数:401  

前言

这是张文娟独立完成的第二本著作,第一本是2008年12月法律出版社出版的《中国未成年人保护机制研究》,那是第一本系统梳理、研究我国未成年人保护综合机制的专著。不到两年,她的新书《中美少年司法制度探索比较研究》又要出版了,我为她的成长感到高兴。这本新书首先系统介绍了中美两国各自的少年司法制度,这种系统介绍是非常有必要的。其实,中美两国的少年司法制度有着巨大的差别。美国总人口3亿多,每年青少年犯罪都在150万人以上。中国总人口13亿多,尽管近些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呈严峻局势,但被审判的未成年罪犯从没超过10万人。这是为什么?两国差异为什么这么大?最主要的原因是,在美国,青少年犯罪(juveniledelinquency)至少包括了我国语言环境中的未成年人犯罪、违法以及部分严重不良行为等。

内容概要

本书不仅探讨了中美两国少年司法制度的区别,也对我国未来少年司法制度的发展提出了宝贵的建议。基于对比研究和联合国关于少年司法的一些规则,她提出保护、干预和转化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三大基本手段,并以此将中国未来少年司法制度的发展归纳为:以监护支持和监护监督为核心的未成年人福利制度;以触法行为少年为对象的行为干预制度;以严重触法和犯罪少年为对象的转化制度。这种认识跳出了我国当前少年司法制度的视野,可以启发我们思考当前我国司法制度的局限以及未来改革的方向。

作者简介

张文娟,2004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院,获得法律硕士学位,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毕业后加入北京致诚公益团队,现为致诚公益团队管理委员会成员,负责团队的研究和项目管理工作。张文娟律师现为北京市律师协会法律援助与公益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国律师与未成年人权益保障》执行主编、国务院妇儿工委办公室/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儿童纲要项目国家级专家组成员。张文娟重点研究领域为未成年人保护、公益法和民间组织管理,已在《人权》、《青少年犯罪问题研究》、《未成年人法学研究》、《中国法律援助》、《中国律师与未成年人权益保障》、《中国社会导刊》、《中国教育报》、《中国妇女报》、《现代教育报》、《中国社会报》、《北京律师》等报刊上发表《我国未成年人医疗保障制度研究》、《律师协会与公益法的发展》、《社会组织参与立法工作的独特作用》等论文60余篇。与佟丽华律师合著白皮书《中国民间组织——公平发展的新兴力量一来自法律类民间组织的经验和思考》,独立主编《中国未成年人保护机制研究》,参与主编《未成年人法学》(系列丛书)等。她于2004年协助佟丽华律师全程参与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在团中央阶段的修订起草工作,另独立或参与完成了民政部、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全国妇联、北京市教委等委托的大型未成年人法学研究课题。

书籍目录

前言上篇 美国少年司法探索的经验教训  第一章 美国少年司法体系的初创、历史发展、趋势和联邦政府的定位  第二章 美国少年法院管辖探索及最新发展  第三章 美国少年犯罪案件中的警察角色和校园执法  第四章 美国少年司法程序中的案件受理和审前羁押  第五章 美国少年司法程序中的裁决和安置  第六章 美国少年司法在减少累犯和预防犯罪方面的经验教训中篇 中国少年司法探索的现状  第一章 中国少年司法探索的理念及机构专门化  第二章 中国少年司法探索中的机制化跨部门合作努力  第三章 被国家级法律、司法解释和政策文件确认的少年司法探索  第四章 其他尚未被全国正式文件确认的探索  第五章 中国现有的非犯罪化分流措施(一)  第六章 中国现有的非犯罪化分流措施(二)下篇 中国少年司法探索分析与未来发展建议  第一章 中国现有少年司法探索面临的问题与困惑分析  第二章 美国少年司法探索的经验及借鉴分析  第三章 中国少年司法探索的现实建议与未来展望附:有中国特色的少年司法制度十年发展蓝图

章节摘录

插图:1.“对身份违法和非触法少年解除机构监禁”(1974年):JJDPA法案要求所有辖区不得将“未被指控犯下适用于成人的刑事犯罪行为的少年”(即身份违法少年)置于封闭性的羁押或矫治机构中。圆但该政策有值得注意的例外:如果身份违法少年违反了“生效法院命令”,则可以被置于封闭的机构中,如违反按时上学或遵守宵禁的法官命令。“生效法院命令”例外广受诟病,因为儿童权利保护者认为,它给拘禁大量逃学、离家出走的少年打开大门,这些都是身份违法行为,不是刑事犯罪行为。2.“排除视觉、听觉接触可能”(1974年):不能因为少年正等待审判或被定罪,而将涉嫌犯罪或被定罪的少年(以及身份违法少年和非触法少年)拘禁在与成人囚犯发生接触的监禁设施中。该法要求,少年犯和成人囚犯不得互相看见,不得有对话机会。3.“排除监狱和囚室拘禁”(1980年):不得将少年犯囚禁在成人监狱或囚室中,但有几种例外情形。在等待移交少年拘禁设施或等候出庭时,成人监狱和囚室可临时代管少年犯6小时,但拘禁场所必须满足排除视觉、听觉接触可能的严格条件。在某些情况下,由于条件限制,尤其是在农村地区,在等候第一次出庭时,成人监狱和囚室可将代管少年犯的时间最多延长至48小时。有些地区被批准在成人监狱中设立独立的少年羁押中心,工作人员可同时管理成人犯和少年犯,但是,管理少年犯的工作人员必须通过与少年打交道的专业培训认证。该法案还为那些在少年法院审理的被判进成人监禁机构的重罪少年犯和那些按成人方式审判的重罪少年犯设置了例外,他们可以被羁押或监禁在成人监狱。另外,如果根据州法规定,因达到完全刑事责任能力而被转成人审判的少年,可以移交成人监狱,也不适用本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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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少年司法制度探索比较研究》是由法律出版社出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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