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学家(第一辑)

出版时间:1970-1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王卫国 编  

前言

作为20世纪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发展起来的一个新兴法律体系,金融法是目前世界各主要国家法学研究的重点领域之一。金融法的调整对象有着特殊的主体、客体和权利义务架构,其法律体系的构造也有着特殊的原则、方法和规则系统。伴随着这一新兴法律体系发展起来的,是一个既具有跨学科性质又具有相对独立性的法学学科——金融法学。在历史上,金融法的发展是与金融业的发展联系在一起的。在农业文明时代,世界范围内除“货币法”外基本上没有金融方面的法律规范。在这一时期,人们只知货币而不知金融,甚至金融的概念也不存在。在近代工业文明时期,由于金融业只是工商业主导的实物经济中的一个辅助部门,金融关系在法律体系中不具有独立性。因此,有关票据、保险等金融交易的法律,或者与有关商品和服务的种种贸易形式一起被归属于合同法,或者与有关合伙、公司等企业组织的法律一起被归属于商法。进入后工业文明时期后,社会经济转变为金融经济、知识经济和实物经济三位一体的格局,相应地,由金融财产、知识财产与有形财产一起,构成了社会财富的三大支柱。目前,金融经济在规模上已经远远超过了实物经济,成为当代社会居于统领地位的经济形态。目前,全球金融交易的价值总量已经达到实物贸易的50倍。与此相适应,金融法已成为当代社会不可缺少的法制领域。同金融经济的发展相适应,今天的金融法制也在迅速发展。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先后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票据法》、《反洗钱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保险法》、《信托法》等法律,颁布了100多部金融法规。自20世纪80年代以后,发达国家如美国、日本、英国、法国、德国等都进行了金融改革,制定了一系列新的金融法律。如美国的《存款机构放松管制和货币管制法》、《金融服务现代化法》、《金融机构改革、复兴与实施法》、《联邦信贷改革法》,日本的《金融制度改革法》、《金融机构经营健全性确保法》、《金融机构变更手续特例法》、《银行控股公司创设特例法》,英国的《金融服务法》、《金融服务与市场法》,法国的《信贷机构管理法》、《金融安全法》,德国的《统一金融服务监管法》、《联邦金融监管局法》等。金融立法的大量出现说明金融法的地位越来越重要,也说明金融法的问题越来越复杂。随着金融经济的发展,各国的金融法律纠纷也在不断增加。据不完全统计,近年来我国法院系统受理的金融民事案件大体上在10%左右,个别年份达到20%,有些法院甚至达到30%。在刑事案件方面,银行、证券、保险、信托领域的犯罪数量逐年上升,涉案金额越来越高,社会影响也越来越大。为适应我国金融司法的需要,一些法院已经设立了专门的“金融法庭”。但是,同金融业发展和金融法制建设的需求相比较,金融法的理论研究仍然严重滞后。

内容概要

  《金融法学家(第1辑)》收入最新金融法研究论文四十余篇,集中反映了银行法研究的最新动态和研究成果,涵盖银行、信托、证券、保险诸方面,大多数文章以金融危机为背景,阐述积极应对的法律问题,不管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非常值得关注,其实践意义大于理论意义。

书籍目录

2008~2010年金融法研究综述宏观思考金融危机背景下我国金融法治化的基本对策金融发展的制度竞争与秩序——各地金融中心建设规范评析银行业可持续发展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采纳赤道原则的启示上海金融业立法:第三条道路制度改进加强和完善银团贷款法律规则建设推进我国“银行保险”稳步发展的法律思考健全我国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几点主张美国次贷危机对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法律完善的启示商业银行服务收费的法律调整我国网络银行发展存在的问题及法律对策论商业银行国家高校助学贷款法律制度完善比较观察金融危机下银行业资本监管的发展趋势及我国的法律应对——以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实施为视角现行法律框架下我国商业银行参与混业经营的模式选择——以德国、美国为中心的比较借鉴金融危机背景下对国家干预的思考——以美国为例展开金融危机背景下金融衍生品的“特殊待遇”法律探讨国际金融危机背景下IMF治理结构与治理机制若干问题探讨论次贷危机后美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及对我国的启示加拿大金融消费者管理局及其对消费者的行政保护金融监管现代金融监管理念的重塑与构建略论美国次贷危机的成因及其对我国金融监管的启示英国金融监管改革的新发展及对我国的启示——以银行业监管改革为中心金融监管法律问题研究——从次贷危机谈起论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法律监管理论探讨风险与安全的重新平衡:银行法律制度的新走向规范“虚拟经济”的法律思考危机处理的宪政秩序——从经济与法律的视角看美国金融危机国际金融危机背景下商业银行应急决策机制研究金融危机下中小企业融资政策与制度选择商业银行公司经营成本法律问题研究析商业银行破产立法相关之理念更新及制度安排特别关注境外银行累计认购期权(Accumulator)理财产品引发的法律纠纷研究抵/质押若干法律问题研究银行破产标准问题研究透视银信合作产品法律风险——光大一安信信托案例评析信用卡危机的法律治理与启示——以美国《2009年信用卡问责及披露法》为例商业银行法律风险边缘化的现状及反思金融危机下我国商业银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法律思考银行破产法律制度中的行政处置程序研究商业银行国内保理业务委托收款的法律风险与防范金融业高管薪酬与责任失衡问题研究金融危机背景下金融企业破产问题研究——聚焦我国“金融机构破产条例”的制定关于金融法学的几点思考各国法定信用货币发行制度的比较分析欧盟电子货币监管最新指令评述

章节摘录

插图:(二)改革蓝图中目标性监管模式的评析——与功能性监管模式相对比1999年,美国《金融服务现代化法》的通过,彻底结束了银行、证券、保险分业经营的状态,标志着美国混业经营的开始。该法允许以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形式实现金融的混业经营,即金融控股公司可以通过其控股的子公司分别从事银行、证券、保险业务,但各子公司之间不得混业。同时法律还规定对于合格的金融控股公司,允许其在没有事先向监管当局申请的情况下,得进入新的金融业务领域,使得金融控股公司能够迅速适应市场变化的需求进行金融业务的创新,赢得了无限的业务拓展空间。①与此相应的是,美国的金融监管理念也由之前的机构性监管转为功能性监管。功能性监管(Functional Regulation)的概念是由哈佛商学院罗伯特·默顿最先提出的,是指基于金融体系基本功能而设计的更具连续性和一致性,并能实施跨产品、跨机构、跨市场协调的监管。在这一监管框架下,政府公共政策关注的是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所能发挥的功能,而不是金融机构的名称,其目标是要在功能给定的情况下,寻找能够最有效地实现既定功能的制度结构。②功能性监管主要立足于金融业务和产品的性质,而不论其提供者属于哪一类型的金融机构以及采取何种金融机构形式。尽管功能性监管的理念跳出了分业经营情况下机构性监管的以金融机构身份分割的不足,但美国功能性监管体制是在不触动现有监管体制的前提下,促进各监管机构之间的职能协调、信息沟通以及执法合作,本质上仍然是分业监管的模式,并没有提供明确的制度构建和授权支撑。所以,该套金融监管系统在运行的10年过程中,也逐渐暴露出其存在的弊端,并且在此次危机中集中爆发。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按照现行的金融监管体系,金融服务依据其功能性的差别被划分为银行、保险、证券和期货四个类别,分别由不同的监管机构对其进行监管。在这种体系下,缺乏一个能够拥有全部监管信息和能够预防监管系统性风险的机构。这样,个别的金融机构出现了风险很可能危机到整个金融系统的安全和稳定。这次危机便是由房地产次级抵押贷款引起的,风险在不同金融机构不断被扩大、传导,最终导致了影响全球市场的金融危机。第二,不同的监管机构所适用的监管法律规则不同,运用的监管理念也有所差别。这就为一些金融机构进行监管套利提供了空间,导致部分机构主动选择对其最为有利的监管机构。另外,随着金融商品领域的不断创新,金融监管的滞后性很可能导致一些新的金融商品由于不符合各个监管部门的规则而无法得到监管,即出现监管真空的现象。这些问题近年来已逐步显现,在这次金融危机中更是集中暴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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