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

出版时间:2010-10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李秀娜  页数: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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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遗产研究发展到一定程度后拓展的新领域,是被各社群、团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空间。各社群不断使这种代代相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创新,同时获得认同感和历史感,从而促进文化多样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问题因屡屡发生的知识产权剽窃事件引起人们关注,知识产权剽窃行为多发生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主要表现为发达国家利用技术优势,研究发展中国家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然后将研究成果申请专利等知识产权权利,从而获得独占使用权的行为。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在此过程中不仅得不到经济利益,甚至有可能会被剥夺文化受尊重的权利。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和科技的发展,知识产权保护规则正面临深刻的变革。为了对抗发达国家在知识产权方面的明显优势,发展中国家提出了保护传统知识和民间文艺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正当主张,要求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利用满足主权国家及其权利人知情同意并实现利益分享的条件。为回应广大发展中国家的诉求,保护传统知识持有者、利益相关者和广大公众的正当权益,有关国际组织也就此开展了一系列研究和磋商工作。

内容概要

我国是有悠久文明历史的多民族国家,各族人民通过长期的生产、生活传承着大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创设和构建合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律制度,对认识非物质文化遗产和文化多样性的重要性,承认非物质文化遗产对于文化、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潜在贡献,确认和维护我国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上的文化利益、经济利益和社会利益实属必要。    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纳入知识产权体系不是简单地解释适用现行知识产权制度,而应该创新知识产权理论体系,摆脱现行知识产权制度的范式依赖,将保护范围从智力成果本身发展到智力成果的源泉,构建符合非物质文化遗产性质的新型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作者简介

李秀娜  女,1973年11月生,辽宁省本溪市人,北京联合大学副教授。1996年毕业于吉林大学,获法学学士学位;2000年、2009年毕业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分别获法学硕士和法学博士学位。现任北京联合大学旅游学院科研处副处长、旅游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所副所长。主要研究方向为国际知识产权法学。 
2000年以来公开发表论文二十余篇,参编教材五部,参与地方标准制定一项,主挣阳主要参与省部级、局委办级等各级各类项目十余项。

书籍目录

第一章  导言  第一节  问题的由来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的历史背景    二、围绕非物质文化遗产产生的问题    三、需要平衡的主要利益关系  第二节  选题意义    一、理论意义    二、实践意义  第三节  研究范围和研究方法    一、研究范围    二、研究方法第二章  法律视角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一节  术语的使用和精确化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征    三、与相关概念的关系  第二节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理依据    一、人类共同遗产权    二、文化人权原则    三、生态环境权  第三节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权利基础    一、利益确认和利益分配    二、秩序与正义第三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权利与现行知识产权制度的冲突与融合  第一节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权利的知识产权属性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种知识存在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存在知识的创新  第二节  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与现行知识产权制度的规则冲突    一、难以满足专利权实质性条件要求    二、著作权无法保护作品的思想和内容    三、商标权保护无法有效排除不当利用    四、规范产品的地理标志保护范围有限  第三节  构建非物质文化遗产特殊保护制度    一、现行知识产权制度无法全面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    二、现行知识产权制度的科学化    三、特殊保护制度: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的新思路第四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特殊保护制度  第一节  非物质文化遗产特殊保护制度的法律关系    一、传统社群和原住民主体范围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客体类别划分    三、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保护内容  第二节  非物质文化遗产特殊保护的典型制度选择    一、注册登记    二、事先告知同意    三、授权契约    四、来源地披露第五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第一节  日本等国家和地区的非直接知识产权保护模式    一、立法概况    二、保护对象    三、主要保护措施    四、效果分析  第二节  美国等国的直接知识产权保护模式    一、立法概况    二、保护对象    三、主要保护措施    四、效果分析  第三节  巴拿马等国家和地区的知识产权特殊保护模式    一、立法概况    二、保护对象    三、主要保护措施    四、效果分析  第四节  主要国际组织的相关立法情况    一、联合国教科文组织    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三、世界贸易组织  第五节  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保护的总体评价第六章  型构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的保护制度  第一节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基本情况    一、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情况    二、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制建设情况    三、制定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法律法规    四、行政主导的保护及其转向  第二节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的制度    一、法律框架设计    二、权利主体设定    三、权利客体设定    四、权利内容设定第七章  研究结果与建议  第一节  研究结果  第二节  建议参考文献  附录1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  附录2  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标识管理办法  附录3  PANAMA LAW No.20(June 26,2000)  附录4  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节选每个种类前十项)  附录5  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节选每个种类前十项)后记

章节摘录

插图: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国际社会对人权保护理念进一步深入的体现。2001年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文化多样性宣言》(LINESCO Universal Declaration on Cultural Diversity)中提出“文化多样性保护本质是与人权不能分离的道德必需,隐含着人权承诺和基本自由,尤其是少数人群和原住民族的权利”。①明确宣示了文化多样性与人权保护的关系。继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2003年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公约》前言中强调,条约是在“参照现有的国际人权文书”的基础上制定的,强调:“在本公约中,只考虑符合现有的国际人权文件,各群体、团体和个人之间相互尊重的需要和顺应可持续发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充分显示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权保护的一部分,并且要受人权保护原则的制约,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要符合人权保护的要求,不能违反人权保护的基本原则。2005年《文化多样性公约》重申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的多样性,并以互惠互利的方式为各种文化的繁荣发展和自由互动创造条件,各国拥有制定文化政策的权利;为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而采取的各项措施均不会妨害对人权和表达、信息和交流自由以及个人选择(文化表现形式)能力等基本自由的尊重。

后记

本书是以我博士论文为基础撰写而成的。完成博士学业的过程中,在这个困难甚至是艰难的过程中,在痛苦失望乃至绝望,但我得到了诸多老师、领导、同事、朋友和家人的帮助与鼓励。在此,谨向他们表示我最诚挚的感谢!感谢沈四宝教授!屈指算来,距离第一次见到沈老师已经有13个年头,沈老师对于我已经不仅仅是老师那样简单,在我的人生道路上,他是榜样,是楷模,是梦想!沈老师教给我的不仅是学问知识,更有做人的道理,宽容的胸怀,和对学生的关爱。沈老师豁达乐观的人格魅力、严谨求实的学者风范、务实严肃的治学态度和精深广博的学术造诣是学生学习和工作的榜样。感谢王军教授、黄勇教授、孙利教授、王小川教授等各位老师!在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求学期间,各位老师的指导和帮助学生终身受益。他们细心指导我的学习与研究,他们渊博的知识、睿智的思想以及对我不断的鼓励,是我顺利完成学业的重要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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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是由法律出版社出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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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7条)

 
 

  •   非遗保护很困难。
  •   值得购买,对相关知识的介绍全面
  •   补充知识
  •   书还不错就是博士论文出版的但是写的很好。
  •   没有凸显出作者的理论功底
  •   有些概念不清
  •   这本书作者很负责,知识性很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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